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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Apr 9,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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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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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 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 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对公司所处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熟悉公司的历史及 发展概况,认同公司的文化。
第四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2 人。由会计专家、经济管理专家、法律专 家、技术专家等人员出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六)已在四家以上(含四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决定。独 立董事任期最长为六年。超过六年后,可以继续当选公司董事,但不 能作为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
(一)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三)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四)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所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权力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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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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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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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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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任免董事;
-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 它资金往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四)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采取书面方式。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失误责任
(一)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独立董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二)独立董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三)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或不履行职责 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