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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Dec 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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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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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机器设备项目 评估报告

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4)第 374D 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评估报告正文 4
4
7
7
8
评估基准日 8
8
10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3
14
15
特别事项说明 15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6
评估报告日 17
附件 18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是在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单项资产进行了认真的核 实、评定估算等必要评估程序的基础上作出的,针对本评估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则,恪守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 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单项资产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申 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 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与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无现存或预期的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 见。

四、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 及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 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发现的 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 告的要求,但无法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真实性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 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 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 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及签 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机器设备项目 评估报告摘要

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4)第 374D 号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 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南风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事宜涉及的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机器设 备进行了评估。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山西钾肥有 限责任公司全部机器设备,共 1109 项,1722 套,委估设备账面原值 9,505.04 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 2,459.21 万元,账面净值 284.40 万元,具体明细以产权持有单位提 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评估师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以资产的原地续用和公开市场等为前提,采 用成本法进行了评定估算。并将成本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的最终结论。

至评估基准日,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估机器设备账面价值 284.40 万元, 评估值 4,855.54 万元,增值额 4,571.14 万元,增值率 1,607.29%。评估结论详细 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284.40 4,855.54 4,571.14 1,607.29
资产总计 284.40 4,855.54 4,571.14 1,607.29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586 8816 传真:010-8586 8385 邮编:100025 东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商务中心 1 号楼 A 区 707 室

评估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权属资料不全面、评估程序受到限制及评估基准 日后重大事项在评估报告中作了特别事项说明,特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注意以下 重大事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提示性说明

本次评估中,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 产明细和账面价值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并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4]第 711261 号审计报告。

(二)权属资料不全事项

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所申报的部分机器设备未能提供发票或购货合同,对 此产权持有单位已出具了《关于固定资产产权的声明》,承诺委估资产权属归山 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产权无瑕疵。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事项

由于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设备均已停产闲置,评估师现场未能进行开机运行, 故未能对各种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是在假 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保养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助 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 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止。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4 年 11 月 16 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 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机器设备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大正海地人评报字(2014)第 374D 号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南 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转让行为涉及的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机器 设备在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项目的委托方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权持有单位为山西钾肥有 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概况

1.概况

企业名称: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运城市解放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强

注册资本: 人民币伍亿肆仟捌佰柒拾陆万元整

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硫酸钠、硫酸镁)、 化学试剂(无水硫酸钠),工业氯化钡、硫化钠、硫氢化钠、日化产品(液体消 毒剂)、餐具洗涤剂、化妆品的生产及销售。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品)、化学肥料系列产品、平板显示器、植物油系列产品及卫生杀虫剂、日化 产品、工业用纯净水的开发、生产、销售。房屋租赁、仓储服务;钢材、建筑材 料、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汽车(除小轿车)、塑料制品、橡

胶制品、汽车配件、洗涤剂的销售(以上国家限制生产生产经营的除外)搬运装 卸、货物配载、物流信息服务。***

2.企业简介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 1996 年 4 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西运 城盐化局、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天津宏发集团公司、浙江升华集团公司和 中国耀华集团公司五家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成功上市,成 为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票名称"南风化工",股票代码"000737"。南风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 54876 万元,法定代表人胡文强,企业经营及注 册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解放路 294 号,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企业规模为大型。总面积 220 万平方米,生产面积 209 万平方米。

2007 年 10 月 23 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将其持有的山西运城盐化局全部国有产权无 偿划转给中国盐业总公司,并将公司第一大股东山西运城盐化局更名为中盐运城 盐化集团有限公司。2012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总公司将其持 有的中盐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山西省运城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 12 月 12 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将其持有的中盐运城盐化 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公司第 一大股东中盐运城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2013 年 3 月 5 日,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股权划转后,中盐运化成为山 西焦煤的下属企业,由山西焦煤按照省属企业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由"山西省运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山西焦煤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全资控股中盐运城盐化集团有限 公司间接持有南风化工股份 140,970,7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69%的权益,该股 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097 25.69%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902 5.29%
社会公众 37877 69.02%
合计 54876 100.00%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如下表: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586 8816 传真:010-8586 8385 邮编:100025 东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商务中心 1 号楼 A 区 707 室

(二) 产权持有单位

  1. 概况

企业名称: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运城市盐湖区盐湖一路

法定代表人: 朱安乐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主要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硫酸钾、工业盐。(涉及国家 专项规定的从规定)

一般经营项目:设备、场地租赁。

  1. 企业简介

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是南风化工集团和中国烟草总公司共同合资组建的硫 酸钾生产企业,公司年产硫酸钾可达 10 万吨,该公司生产工艺独特,采用自主开 发其"芒硝法"生产硫酸钾工艺,属"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产品品质有可靠 的保证。该工艺获 2003 年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产品所用原料取自运城盐湖的天 然芒硝,富含硼、铁、镁、钙、锌等多种微量元素,能确保作物全面的营养需求。 由于"芒硝法"生产工艺是常温常压下经过"两段转化一次蒸发",全程采用微 机控制,产品中不含游离酸,且氯根含量极低,克服了对土壤及作物的副作用, 是一种高科技绿色环保产品。"运"牌硫酸钾和硫酸钾复混肥已被山西省经济贸 易委员会、山西省质量管理协会确定为省级优质产品,并连续获得第六届、第七 届"中国杨凌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后稷金像奖"。其在烟草、柑橘、茶叶等 忌氯作物上的效果优于进口硫酸钾,赢得了中国烟草总公司的青睐。根据市场需 求,公司推出了硫酸钾系列产品,分别为氧化钾含量为 50%粉末状硫酸钾、氧化 钾含量为 50%、40%、33%的颗粒状硫酸钾等。后因诸多原因,企业经营陷入困 境,公司自 2006 年初开始停产至今,期间公司未再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8 月 31 日,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股份 比例结构如下表: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586 8816 传真:010-8586 8385 邮编:100025 东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商务中心 1 号楼 A 区 707 室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180 51%
中国烟草公司 8820 49%
合计 18000 100.00%

(三)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企业名称:山西焦煤运城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山西省运城市解放南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壹仟陆佰贰拾万元

经济性质:国有独资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无机盐系列产品、日用化工系列产品、国际贸易、化工机械 加工、医药、旅游业及服务业等

(四)委托方和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南风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产权持有单位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51% 股权。

二、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是对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的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全部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为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上述资产提供价值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山西钾 肥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机器设备,共计 1109 项,1722 套,设备账面原值 9,505.04 万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586 8816 传真:010-8586 8385 邮编:100025 东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商务中心 1 号楼 A 区 707 室

元,减值准备 2,459.21 万元,账面净值 284.40 万元。

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 第 711261 号审计报告。

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委托确定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不存在表 外资产。

(二) 评估范围内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委估机器设备为年产 10 万吨的硫酸钾生产线资产。主要包括配电设备、蒸汽锅 炉和蒸发器等化工专用设备。该生产线自 2006 年初闲置至今,但企业每年按年度对设 备等进行检查和保养,企业承诺该生产线在进行检修维护后可原地继续使用。

委估资产中有部分设备已被南风集团其他单位调用,对此企业承诺:对于调用的 机器设备拥有完整产权,并签署了《关于评估对象产权的声明》。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机器设备未能提供相关的购置发票,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 司对此已经出具声明,承诺其所申报的全部机器设备均属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产权无瑕疵。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经济行为和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此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即 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 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 2014 年 9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会计期末以及有利 于本次经济行为实现等因素。

六、 评估依据

(一) 评估行为依据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586 8816 传真:010-8586 8385 邮编:100025 东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商务中心 1 号楼 A 区 707 室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定的《资 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 2008 年第 5 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 36 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378 号令,2003 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2003 年);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第 12 号,2005 年);《关于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

.其他与评估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三) 评估准则依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中评协〔2012〕248 号;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注协会协[2003]18 号);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财会 [2006]18 号);

(四) 资产权属依据

.《关于评估对象产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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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发票;

3.其他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 号);

2.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

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

4.《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2012 年 7 月 6 日起执行);

6.《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

  • 7.《2014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 8.《全国进口及国外机电产品价格信息》;
  • 9.《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
  • 10.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及其他资料;
  • 1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
  • 12.评估人员收集的市场资料、产业经济及宏观经济资料;
  • 13.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及调查所得的有关资料;
  • 14.其他参考资料。

七、 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 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 析三种评估方法的实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本次评估根据 评估方法的实用性,仅采用了成本法。原因如下:

1.由于本报告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使用"芒硝法"生产钾肥的专用设备,评估基 准日在市场上也很难找到类似的交易案例,所以相关可靠的可比交易案例的物理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电话:010-8586 8816 传真:010-8586 8385 邮编:100025 东区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商务中心 1 号楼 A 区 707 室

状况和经济状况的数据很难取得,无法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故本次评估不采用 市场法。

2.由于企业已停产多年,无法收集到近些年企业生产成本及销售情况,故无法 准确预测企业未来收益。该企业主要产品为钾肥,钾肥市场价格受地域、季节及 下游经济作物的影响较大,收益难以预测。故不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3.本报告评估对象均是可识别的资产,都可以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单独评 估,故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各项资产评估值之和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特点 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机器设备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重置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A. 机器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机器设备

对于国产设备,重置全价主要参照国内市场同型号或同类型设备现行市价, 同时考虑必要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及资金成本等予以确 定。

对于进口设备,主要依据近期同类设备的CIF价或FOB作为重置全价的基础, 并考虑该类设备的保险费、代理费、港杂及运输费、商检费、关税、增值税等, 国内运杂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费用。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a) 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交易市场、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2014 年机电产品报 价手册》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分析确定。

b) 运杂费

以购置价为基础,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尺寸 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

c) 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购置价加基础费用为基础,按不 同安装费率计取。对小型、无需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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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基础费用

根据设备的特点,参照《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 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费率计取。

e)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评价费、项目建议书及可 研费、勘查设计费、招标代理费、联合试运转费等,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 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计算基础为设备购置价、运杂费、 基础费及安装调试费之和。

f) 资金成本

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按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贷款利率,资金成本按 建设期内均匀性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建 设工期×1/2

B. 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a. 机器设备

综合成新率=勘察成新率×权重+理论成新率×权重

a) 勘察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的确定主要以企业设备实际状况为主,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工 作环境、维护保养情况,依据现场实际勘查情况对设备分部位进行逐项打分,确 定勘察成新率。

b) 理论成新率

理论成新率根据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和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理论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或者:

理论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 权重

对于结构复杂及大型的设备,采用使用年限法和勘察法相结合确定成新率, 按使用年限法权重0.4,勘察法权重0.6综合计算。

对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

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C. 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山 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经协商定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评估工作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正式开始,2014 年 11 月 14 日现场工作 结束,2014 年 11 月 16 日出具正式报告。整个评估过程包括接受委托、资产清查核 实、收集资料并分析整理、评定估算、评估汇总、提交报告、工作底稿的归档等。主 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如下:

(一) 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1. 了解被评估单位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评 估范围;

  2. 根据评估目的和交易背景对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 分析和评价,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3. 收集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基本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市场经营情 况;

  4. 根据了解的情况拟定评估方案和基本评估思路,确定评估工作重点;

  5. 确定项目评估小组,并进行业务培训;

  6. 指导被评估单位搜集、准备有关评估资料。

  7. 配合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填报《资产评估明细表》等工作。

(二) 现场核实及评估阶段

  1.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进场工作时间;

  2. 现场听取委托方及产权持有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 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状况等;

  3.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各科目账面价值与企业财 务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进行核对,使其帐帐、帐表相符,对发现的问题协同 被评估单位做出调整,使其保持一致;

  4. 根据企业所属的各项资产,按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评估范围内的实 物资产采取核对、勘查、检查、询问等核实工作。

  5. 查阅收集与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并让企业盖章确认,包括:

(1) 企业的整体资料、经济行为文件;

(2) 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主要为资产的业务合同、付款发票承诺函等;

(3) 收集评估技术资料,主要为设备的技术说明书、维修保养技改记录、检 验报告、报废或待报废资产说明等。

  1. 根据收集的资料与相应的资产进行核对、验证、分析和整理,保持资料 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 根据收集的委估资产资料和市场调研取得的市场价格资料结合资产的实 际状况和特点,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确定各类资产适用的评估方法;

  3. 根据选用的各类资产评估方法,利用评估模型选择合理的相关参数对评 估范围内的各项资产进行评估测算,取得初步评估值。

(三)评估汇总阶段

对各类资产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汇总,形成初步评估结果,并进行全面分析 汇总审核,注意各专业组之间的对接,有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关要资产结 果的合理性等,完成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编制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将评估报告初稿向委托方汇报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审核、修改、校正,最 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汇集整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九、 评估假设

  • (一) 公开市场假设
  • (二) 资产原地续用;
  • (三) 交易假设;
  • (四) 委估资产所在地宏观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
  • (五) 汇率、利率、税负、通货膨胀、人口、产业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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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所遵循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七) 所处行业及领域的市场、技术处于正常发展的状态,没有出现重大的市 场、技术突变情形;

(八) 委估设备在进行检修维护后尚可原地继续使用;

(九) 发生关联交易,为公平的市场交易价格;

(十)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 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和前提条件改变时,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 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了评定估算。

至评估基准日,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估机器设备账面价值 284.40 万元, 评估值 4,855.54 万元,增值额 4,571.14 万元,增值率 1,607.29%。评估结论详细 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284.40 4,855.54 4,571.14 1,607.29
资产总计 284.40 4,855.54 4,571.14 1,607.29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提示性说明

本次评估中,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 产明细和账面价值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定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4]第 711261 号审计报告。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事项

山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所申报的部分机器设备未能提供发票或购货合同,对 此产权持有单位已出具了《关于固定资产产权的声明》,承诺委估资产权属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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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产权无瑕疵。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事项

由于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设备均已停产闲置,评估师现场未能进行开机运行, 故未能对各种机器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是在假 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保养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未借助 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

(四)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

评估师做了尽职调查,未发现从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期间对评估结论可 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之内,如果资产 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 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 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五)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 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 关责任。

上述特别事项,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仅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能用于其他目 的和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二) 本评估报告仅由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委托方签定的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 者使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 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 评估报告未经核准或者备案,评估结论不得被使用;

(四) 未征得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 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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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评估报告须经山西省国资委核准后方可使用,自评估基准日起,市 场条件或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核准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 自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即从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止;

(六) 当政策调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重新确定评估基准日进 行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4 年 11 月 16 日。

北京大正海地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

注册资产评估师: 杨炳照 王皇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 一、 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 二、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三、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 四、 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 五、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 六、 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 七、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八、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 九、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 十、 其他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