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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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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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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

 中国 太原

平阳路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A 座 邮编: 030012

电话:(0351) 7555621 7555626 传真: (0351) 755562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hengyilaw.cn

关 于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原建民、郑国玉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南风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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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1年4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南风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 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 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如期于2011年5月13日下午2:30在公司总 部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建军先生主持。

  3.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 1697723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15230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参会股东 均为2011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 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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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 的十五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八项、第十一项议案关联股东文琳先 生回避表决,第十三项议案关联股东朱奇立先生回避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监票人、计票人监票、验 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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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 建 民 经办律师: 原 建 民 郑 国 玉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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