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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 COPPER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1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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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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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孙水泉律师出席贵公司2005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以及《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它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公司2006 年4 月6 日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5 年4 月8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风化工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所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6 年5 月12 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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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午8:00 在集团公司机关大会议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跃宣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8 人, 代表公司股份24386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3%。出席会议 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 事会还邀请了公司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11 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 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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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化工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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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水泉
2006 年5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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