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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hoku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Apr 24, 2026
52364_rns_2026-04-24_b7561c9a-c790-43c9-a1d0-7e515e711577.pdf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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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3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新至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679)
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客服專線: (02)6636-5566
530
中國國務院信託服務有限公司
信託代理人:中國重慶信託服務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服務有限公司
信託服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信託服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預約部局室計立書)
國內
郵資已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1303號
國內郵簡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
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股東 台啟
「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可透過集保結算所【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或下單券商APP搜尋「股東c服務」平台申請。
本次股東常會取不變股紀意品
股東常會當日上午9時起,亦提供線上直播、週禪福右方QR code或Youtube搜尋「新至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股東常會」觀看。




※貴股東如新增或變更該款帳號時,請於右列「現金股利匯額申請書」內填妥本人存款帳號並加蓋印章後,於股東常會前寄回。
| 戶名 |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 戶號 | 530 | |||||||||||
|---|---|---|---|---|---|---|---|---|---|---|---|---|---|---|
| 號 明 事 項 | 一、採用匯款者(根本人帳號) 匯款處理費10元由股利款中扣除。 | 原登記匯款帳號 | 新至櫻 | |||||||||||
| 二、各採用匯款者,本行經以持股和安支票方式保付(和資為外業處理費合併15元,由股東自行出錢)。 | 同意依原登記帳號匯款者請勿寄回 | |||||||||||||
| 蓋章 額 | 銀行名稱 | 銀行代號 | 銀行存款帳號(分行別、科目、帳號、檢查號碼) | |||||||||||
| 郵局 | 存簿(Ⅱ) | 700 | 局號 | 帳號 |
委託書填表須知
一、委託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庫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股東接受他人徵求委託書前,應請徵求人提供徵求委託書之書由及廣告內容資料,或參考公司彙總之徵求人書由及廣告資料,切實瞭解徵求人與親支持被遺棄人之資資資料及徵求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之意見。
三、股東應使用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用紙。委託書與親自出庫的簽名或蓋章者,視為親自出庫;但委託書由股東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者視為委託出庫。
四、委託書應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應由委託人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及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當場蓋章方式代替之。
五、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應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詳填戶號、姓名或名稱、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住址、受託代理人如非股東,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徵求人如為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請於股東戶號欄內填寫統一編號。
六、委託書應於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委託書送達股務代理人後,股東欲親自出庫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股務代理人為繼續委託之通知;逾期繼續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庫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3聯1 信託出庫 簽約卡辦理 帳列 | 新至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股東常會 出庫簽到卡 時刻:115年5月27日上午9時整 晚點:品業會除新荔柳 【新北市新荔區思源路80號,·口別場】 | |
|---|---|---|
| 股東戶號: 股東戶名: | ||
| 持有股數: | ||
| 親自出庫簽名 資產: | ||
| 委託書 | ||
| --- | --- | --- |
| 一、該委託書 (須由委託人親自填寫,不得以蓋章方式代替) 為本股東代理人,出庫本公司115年5月27日 舉行之股東常會,代理人並依下列授權行使股 東權利: (一)代理本股東欲會議事項行使股東權利。 (全權委託) (二)代理本股東就下列各項議案行使本股東所 委託表示之權利與意見,下列議案未与 適者,視為對各項議案表示承認或警戒。 1. 一一四年尾發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1)○承認(2)○反對(3)○棄權 2. 一一四年尾盈餘分派案; (1)○承認(2)○反對(3)○棄權 3. 臨時物議。 二、本股東未於前項(一)內勾選授權範圍或同時勾選 者,視為全權委託,但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 代理人者,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理人應依前 項(二)之授權內容行使股東權利。 三、本股東代理人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之。 四、請將出庫證(或出庫簽到卡)寄交代理人收款,如因 故改期開會,本委託書仍屬有效(限此一會期)。 此款 新至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 一二 、關鍵靈檢 止現內華 交還檢索 證明 本股東 所屬 股東 之 財 責 人 之 責任 或 責任 執行 或 執行 責任 執行 或 執行 責任 執行 或 執行 責任 執行 或 執行 責任 執行 | 股東 名 第 號 |
| 股東 名 第 號 | ||
徵求場所及人員簽章處:
第 4 章
(第)八等手事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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