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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XIA ZHONGKE BIO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Nov 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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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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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 2020-039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 100% 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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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日恒力)控股子公 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辉)收购宁夏天福活性 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 100% 股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8,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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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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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拟以人民币 8000 万元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收购自然 人张芸兰、潘戍华、张连元、朱顺龙、张燕端合计持有的宁夏天福 100%股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将持有宁夏天福 100%股权。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宁夏华辉与宁夏天福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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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张芸兰,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红枫路 X 弄 X 号楼 X 室。
任职情况:2005 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董事长,2005 至 2012 年担任宁夏天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潘戍华,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花园 X 区 X 号。
任职情况:2005 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总工程师。
3、张连元,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紫 薇星座 X 号楼 X 单元 X 室。
任职情况:2005 年至 2012 年任宁夏天福副总经理,2012 年至今宁夏天福担 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4、朱顺龙,性别:男,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唐徕小区 X 号楼 X 室。
任职情况:2005 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高级工程师。
5、张燕端,性别:女,国籍:中国,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赛上娇子小 区 X 号楼 X 单元 X 室。
任职情况:2005 年至今担任宁夏天福会计。
(二)上述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除本次交易外,不存在产权、业务、资 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宁夏天福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沙工业园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连元 |
| 注册资本: | 4,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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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2003年6月27日 |
|---|---|
| 营业期限: | 2003年6月27日至2023年6月26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2211735973495B |
| 经营范围: | 活性炭、耐火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活性炭工艺设计, 筑炉,货物进出口经营(不含专项审批),活性炭再生产加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 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标的资产运营情况说明
宁夏天福通过近几年连续对生产设施的升级改造,使生产设施的自动化程度 明显提高、工艺控制能力更强。不仅有效的解决生产过程中粉尘、烟尘对周边环 境的污染,而且将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通过相关技改工程的实施,实现了综 合利用。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新产品力度,现已形成柱状炭、不规则颗粒碳、浸渍 炭、粉炭等四个系列上百个品种。公司取得了自治区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 并通过了 ISO9001:2008 质量体系认证。
4、宁夏天福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 目 | 2019 年12 月31 日 | 2020 年9 月30 日 |
| 总资产 | 6,289.14 | 6,933.09 |
| 净资产 | 4,246.38 | 5,678.11 |
| 项 目 | 2019 年1-12 月 | 2020 年1-9 月份 |
| 营业收入 | 8,563.74 | 6,844.53 |
| 净利润 | 237.47 | 913.93 |
注:宁夏天福 2019 年、2020 年 1-9 月份财务报表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宁夏天福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5、宁夏天福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张芸兰 | 41.00 |
| 潘戍华 | 20.00 |
| 张连元 | 19.00 |
| 朱顺龙 | 14.00 |
| 张燕端 | 6.00 |
| 合 计 | 100.00 |
6、宁夏天福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6 月进行了合计 1,000 万元增资,各 股东按持股比例出资,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 3,000 万元增加至 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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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标的审计、评估情况
宁夏华辉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评估)为宁夏天福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 估机构,对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审计、评估。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 《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标的股权价值为 8,482.80 万元。经各方协商 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8,000.00 万元。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 6,933.09 万元, 评估价值 9,737.79 万元,增值额为 2,804.70 万元,增值率为 40.45%;总负债账 面价值 1,254.99 万元,评估价值 1,254.99 万元,增值额为 0.00 万元,增值率为 0.00%;股东权益账面价值 5,678.10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8,482.80 万元, 增值额为 2,804.70 万元,增值率为 49.40%。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宁夏华辉与宁夏天福全体股东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 888-1 号恒泰商务大厦 17 层 7-9 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莉
乙方: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张芸兰、潘戍华、张连元、朱顺龙、张燕端
标的股权:乙方持有的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甲方以现金方式购买乙方合法持有的宁夏天福合计 100%的 股权(对应宁夏天福 40,000,000 元注册资本中的全部出资额),本次交易完成后, 甲方将持有宁夏天福 100%的股权,宁夏天福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各方购买的宁夏天福的股权比例及相应 的出资额如下: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持有宁夏天福的 出资额(元) |
持有宁夏天福 股权比例(%) |
本次拟转让的 股权比例(%) |
本次拟转让股权所 对应的出资额(元) |
|---|---|---|---|---|---|
| 1 | 张芸兰 | 16,400,000 | 41 | 41 | 16,400,000 |
| 2 | 潘戍华 | 8,000,000 | 20 | 20 | 8,000,000 |
| 3 | 张连元 | 7,600,000 | 19 | 19 | 7,600,000 |
| 4 | 朱顺龙 | 5,600,000 | 14 | 14 | 5,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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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张燕端 | 2,400,000 | 6 | 6 | 2,400,000 |
|---|---|---|---|---|---|
| 合计 | 40,000,000 | 100 | 100 | 40,000,000 |
(二)标的股权的作价
宁夏华辉聘请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基 准日进行审计、评估。根据中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 标的股权价值为 8,482.80 万元。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 民币 8,000.00 万元,甲方应向乙方各方支付的现金对价(含税)具体如下:
| 序号 | 交易对方 | 本次拟转让的股权比例(%) | 本次拟转让股权所对应的现金对价(元) |
|---|---|---|---|
| 1 | 张芸兰 | 41 | 32,800,000 |
| 2 | 潘戍华 | 20 | 16,000,000 |
| 3 | 张连元 | 19 | 15,200,000 |
| 4 | 朱顺龙 | 14 | 11,200,000 |
| 5 | 张燕端 | 6 | 4,800,000 |
| 合计 | 100 | 80,000,000 |
(三)本次交易价款的支付
1、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 4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5,000 万元(其 中向张芸兰支付 2,050 万元,向潘戍华支付 1,000 万元,向张连元支付 950 万元, 向朱顺龙支付 700 万元,向张燕端支付 300 万元,以上均为含税金额):
(1)本次交易已获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交易已获新日恒力董事会审议批准;
(3)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2、 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3,000 万元(其 中向张芸兰支付 1,230 万元,向潘戍华支付 600 万元,向张连元支付 570 万元, 向朱顺龙支付 420 万元,向张燕端支付 180 万元,以上均为含税金额):
(1)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未发生可归责于乙方的重大不利变化情形;
(2)标的股权在平罗市场监督局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已满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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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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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再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经乙方各方书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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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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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渡期
标的股权在过渡期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归甲方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 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亦由甲方承担。乙方对过渡期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期间 损益不承担补偿责任,但因可归责于乙方的非正常亏损或资产减少,应由乙方予 以补偿。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 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 承诺,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另一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 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 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
(八)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宁夏天福 100%股权,因此不涉及宁夏天福的债权债 务变更和员工安置事项。
五、收购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有助于公司进行业务资源和技术资源的整合,在产品 品种结构上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拓展产品销售渠道,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 争力。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将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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