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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xia Building Materials Group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07
Sep 21, 2007
56734_rns_2007-09-21_62007506-7bb5-48c6-b9cb-e2b69f07ff66.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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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赛马实业 股票代码:60044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 号 通讯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65 号 联系电话:0951-6180125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7 年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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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持股变动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复,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划入方要约收购 义务。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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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定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中材集团、收购人、受让方 指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出让方 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赛马实业、上市公司 宁夏建材集团
指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指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赛马实业第一大股
东
本次收购、本次股权划转
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复,将宁夏自治区国资委 所持宁夏建材集团5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中材 集团的事项。
股权划转协议书
-
指2007 年5 月20 日,本次收购出让、受让双方签 署之《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
本报告书 指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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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宁夏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宁 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高层管理人员背景的简要介绍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身份证号码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 国 家或地区居 留权 |
|---|---|---|---|---|---|
| 刘语平 | 主任 | 中国 | *** | 宁夏银川市 | 无 |
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 序号 | 上市公司 | 控制比例(%) |
|---|---|---|
| 1 | 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45.32 |
| 2 | 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8.02 |
| 3 | 宁夏恒力股份有限公司 | 3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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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减持实施前,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宁夏建材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的控股股权。
本次减持实施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在未来12 个月内没有继续直接、间接 增持赛马实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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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赛马实业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持有宁夏建材集团51%的国有股权。宁夏建 材集团为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48.36%。本次国有股权划转标的股权为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所持宁 夏建材集团51%国有股权。通过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中材集团将间接控制宁夏建 材集团持有的赛马实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 股,该等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48.36%。
二、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2007 年5 月20 日,中材集团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共同签署《宁夏回族自治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关于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该协议约定:待取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宁夏自治区国资委所持宁夏建材集团51%国有股权将划转至 中材集团名下。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7]89 号文件和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1107 号文件的批复,宁夏自治区国资 委持有的宁夏建材集团51%股权行政划转至中材集团,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中 材集团将成为宁夏建材集团第一大股东,宁夏自治区国资委将不再持有该公司股 权。本次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实施,将导致中材集团间接控制宁夏建材集团所持 赛马实业股权。
划转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权划出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股权划入方: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三)划入股权数量: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为控股股权。
(四)划入股权代表上市公司权益比例:宁夏建材集团为上市公司——赛 马实业第一大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48.36%。通过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中材集团将间接控制宁夏建材集团持 有的赛马实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69,750,000 股,该等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比例为48.36%。
(五)本次划转涉及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国有法人股
-
(六)批准划转的日期:2007 年9 月19 日
-
(七)批准划转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八)批准划转的文号:国资产权[2007]1107 号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赛马实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赛马实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 务关系以及担保和诉讼事宜。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 有买卖赛马实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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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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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声明和签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主任:刘语平
2007 年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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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7]1107 号《关于宁夏建材
-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1%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2007]89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 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中国中材集团公司的批复》
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中材集团公司关于宁 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线二公里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主任:刘语平
2007 年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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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 地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新 小线二公里处 |
| 股票简称 | 赛马实业 | 股票代码 | 600449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注册地 |
宁夏银川市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动人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否 备注: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控 股子公司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为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 人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持股数量:69,750,000 股 持股比例:48.36% 备注:上述股份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宁夏建材集团间接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有宁夏建材集团51%的股权。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69,750,000 股 变动比例:48.36%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持宁夏建材集团51%国有股权划转至中材集团名下。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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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
是 备注: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
是 备注:本次收购暨赛马实业第一大股东控股权行政划转事项已取得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填表说明:
-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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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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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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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主任(签章)刘语平
2007 年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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