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ingxia Building Materials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11, 2017

56734_rns_2017-04-11_256722f0-0e37-4542-ad1b-eadb6b81ec7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建材大厦 11 楼 电话: (0951) 390566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www.xingyelawyers.com

二〇一七年四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17]043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丹、冯建军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 14:00 时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宁 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 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 14:00 时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 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1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27,838,394 股,占股份总数的 47.65%,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487,688 股。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229,326,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6%。除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现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等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时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人员 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 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包括:《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宁 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一致,未对 《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 《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现场投票表 决同意股份数为 227,838,3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1,467,388 股,合 计同意股份数为 229,305,7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 数为 20,3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0,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 权股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0%。

2、《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现场投票 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227,838,3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1,467,388 股, 合计同意股份数为 229,305,7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

份数为 20,3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0,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 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

3、《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现场投票表 决同意股份数为 227,838,3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1,467,388 股,合 计同意股份数为 229,305,7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 数为 20,3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0,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 权股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0%。

4、《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现场投票表决同意股 份数为 227,838,3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1,467,388 股,合计同意股 份数为 229,305,7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 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20,3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0,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 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 数的 0%。

5、《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摘要》:现场投票表决同 意股份数为 227,838,3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1,467,388 股,合计同 意股份数为 229,305,7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20,3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0,3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 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0%。

6、《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现场投票表决 同意股份数为 227,838,3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1,465,588 股,合计 同意股份数为 229,303,9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 份总数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为 22,1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2,1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 股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0%。

7、《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场投票表决 同意股份数为 227,838,3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1,377,688 股,合计 同意股份数为 229,216,0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 份总数的 99.95%;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为 110,0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110,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5%;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 权股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0%。

综上,上述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