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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Yunsheng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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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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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2025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 价证券的投资者。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 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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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 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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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 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 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 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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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 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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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 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 (一) 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

  • 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 (二)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三) 筹备股东会;

  • (四)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 (五) 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

  • 时、充分的沟通;

  • (六)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在公司网站

  • 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 查询;

  • (七) 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 (八) 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九) 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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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 (十)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十一)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十二)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 (十三)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 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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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 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 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 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在自愿 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的披露义 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 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 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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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 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 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如遇重大事件或 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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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 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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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 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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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调研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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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 执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六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 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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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 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 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六十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 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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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 便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 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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