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INGBO XIANFENG NEW MATERIAL CO.,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12

Aug 29, 2012

55174_rns_2012-08-29_cf6775b9-fb56-4268-871a-a4ead3742cea.PDF

Management Report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半年度报告之跟踪报告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 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 先锋新材2012年上半年度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跟踪核查,情况如下:

一、先锋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制度的情况

(一)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1、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先锋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卢先锋先生。2012年2月,卢先锋先生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1,000,000股质押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并已于2012年2 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 押期限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卢先锋先生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截至2012 年6月30日, 卢先锋先生共持有本公司35,86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5.39%,其中已质押股份11,000,000股,占卢先锋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92%。

2、其他主要关联方

(1)先锋新材的子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地 与公司关系
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 6,000万元 浙江省嘉兴市 全资子公司

第 1 页 共 13 页

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2,000万元 浙江省嘉兴市 全资子公司
宁波市鄞州飞天梦想样本有限公司 10万元 宁波 全资子公司
圣泰戈(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1万港币
(尚未缴纳)
香港 全资子公司

另外,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宁波圣泰戈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 民币5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

公司新设立的宁波圣泰戈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7月19日成立并取 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212000306997;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 集士港镇山下庄村;法定代表人姓名:郭剑;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经营范 围:主要是节能产品研发、技术转让;节能工程施工、技术咨询服务等。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先锋新材的董事有7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4 人,分别为卢先锋、郭剑、王玉华、 丁莉,独立董事3 人,分别为包新民、徐永久、李长爱;监事3 人,分别为王英民、 桑维苗、仲先艳;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 人,分别为顾伟祖、范炎明、潘祥江。

公司其他关联方还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的配偶徐佩飞、父亲卢成 坤,妹妹卢亚群。

(二)先锋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源制度的情况

先锋新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先锋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了规范 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

第 2 页 共 13 页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2012年上半年度报告,访谈公司相关人员,查阅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先锋新材较好地制定并执行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源的制度;2012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违规占用 公司资源。保荐机构将在持续督导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源的制度。

二、先锋新材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

公司制订了《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制度》 等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内控制度,以避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访谈公司相关人员,查阅公司2012年上半年度报告进 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先锋新材较好地制定和执行了避免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2012年上半年不存在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将在持 续督导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先锋新材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

(一)先锋新材关联交易制度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与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第 3 页 共 13 页

  • 1、《公司章程》对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1)《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 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本章程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公司章程》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如关联股东未主 动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系,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界定。”

(3)《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4)《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 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至5%之间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

第 4 页 共 13 页

(5)《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2、《董事会议事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 合同、交易或者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 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的前提下,经董 事长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并说明情况, 但在讨论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该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参 加此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如有特殊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讨论和表决,但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者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第 5 页 共 13 页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

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批准前需要获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的同意。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办法二十九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议程序

(一)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 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需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 6 页 共 13 页

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实施。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上 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联交易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 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 应措施。

(二)2012年上半年度先锋新材关联交易情况

2012年上半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关联交易。

(三)保荐机构关于先锋新材关联交易的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文 件,公司2012年上半年度报告,并与相关人员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2 年上半年度先锋新材未发生关联交易,公司较好地制定并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 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荐机构将在持续督导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四、先锋新材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6 号”文核准,先锋新材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6.00元。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52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4,601,503.72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485,398,496.28元。募集资金投资额为186,440,000.00元,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总额为298,958,496.28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武汉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7日出具众环验字(2011)003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管理及专户存储情况

第 7 页 共 13 页

先锋新材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先锋新材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 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2011年1 月,先锋新材、中投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101984036050508478,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圣泰戈600万平方米高分子复合工程新 材料扩产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总额 募集资金总额 48,539.85 48,539.85 48,539.85 10,453.13

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0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00 27,497.64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是否
项目可
已变 募集资 截至期
截至期末
项目达到预 本报告 是否达 行性是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 更项 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 本报告期 末累计
投资进度
定可使用状 期实现 到预计 否发生
资金投向 目(含 投资总 总额(1) 投入金额 投入金 (%)(3)=
态日期 的效益 效益 重大变
部分 额(2) (2)/(1)
变更)
承诺投资项目
600万平方米高分子复
合工程新材料扩产项
18,644
18,644
3,384.04 8,952.59 48.02% 2012 年12
月31 日
0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18,644
18,644
3,384.04 8,952.59
-
- 0 - -
超募资金投向
全遮光泡沫涂层产品
生产线项目
5,500
5,500
0 5,500 100% 2012 年12
月31日
0
PTFE膜材项目中试 2,000
2,000
1,169.09 1,169.09 58.45% 2012 年12
月31 日
0
单丝复合生产线设备
采购
1,750
1,750
0 75.96 4.34% 2012 年12
月31日
0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 - 5,900
5,900
0 5,900 100% - - - -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 - 5,900
5,900
5,900 5,900 100% - - - -
- 21,050
21,050
7,069.09 18,545.0
5
- - - -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39,694
39,694
10,453.1
3
27,497.6
4
- - - -
合计

第 8 页 共 13 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8,539.85 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29,895.85 万元。
2011 年1 月2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营运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5,900 万元,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止,已偿还银行贷款5,900 万元。
2011 年4 月2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部分其它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营运资金5500 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11 年6 月1 日
全资子公司嘉兴市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首次注册资金为2,000 万元。为了加快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了增资于2011 年11 月24 日完成了工商注册,注册资金由
2,000 万元增加至5,500 万元。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止,已使用超募资金5,500 万元。
2011 年6 月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PTFE 膜材项目中试的议案》,同意拟投资2,000 万元建设
PTFE 膜材生产线,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2012 年6 月30 日,已使用超
募资金1,169.09 万元。
2011 年6 月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采购单丝复合设备的议案》,公司计划使用部分其他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约1,750 万元人民币采购单丝复合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止2012 年6 月30 日,已使用超募资金75.96 万元。
2012 年2 月8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以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营运资金人民币5,9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截止2012 年6 月30 日,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5,900 万元。
截止2012 年6 月30 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18,545.05 万元,超募资金余额为11,350.80
万元。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
及使用进展情况
2011 年1 月2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
及2011 年2 月11 日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600
万平方米高分子复合工程新材料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18,644.00 万元用于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金额为16,434,146.93 元,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业经众环海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 年1 月24 日出具众环专字(2011)022 号《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鉴证确认。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止,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16,434,146.93 元已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
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1 年1 月24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
及2011 年2 月11 日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1 年8 月1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1,700 万元,并已将上述
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帐户。
2011 年8 月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2011
年8 月18 日公司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
《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1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第 9 页 共 13 页

==> picture [91 x 10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截至2012 年2 月7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2,000 万元,并已将上述 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帐户。

2012 年2 月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 2012 年2 月24 日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8,5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截 至2012 年6 月30 日止,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8,500 万元。

通过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2012年半年度报告,与公司及银 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核对资金存放银行的对账单等资料, 保荐机构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 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的 规章制度,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 进行专户存储,不存在变更或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将在持续督导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五、其他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股东徐佩飞女士、卢成坤先生、卢亚群女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承诺在卢先锋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卢先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股东顾伟祖先生、肖长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 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第 10 页 共 13 页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 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后续补充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经核查,截至本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人未发生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 况。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卢先锋先生就避免同业竞争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函》。做出了以下承诺:

1、本人目前未从事,将来也不会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先锋新材料的业务构成 竞争的业务,亦不会在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先锋新材料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

2、对于本人将来可能出现的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或从事的 业务与先锋新材料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承诺在先锋新材料提出要求时, 将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权或股份优先转让给先锋新材料。本人将尽最大努力 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在公平合理,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 定的。

第 11 页 共 13 页

  • 3、本人承诺不向业务与先锋新材料及其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 所生产的产品或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 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秘密。

4、本人承诺赔偿先锋新材料因本人违反本承诺的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 损失或支出。

经核查,截至本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人信守承诺,未发生与公司同业 竞争的行为。

六、先锋新材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资料,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无执行中的担保合同。

保荐机构将在持续督导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 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第 12 页 共 13 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半年度报告之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 ___

赵渊 贾佑龙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第 13 页 共 1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