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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IP RUBBER 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6
Mar 1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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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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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 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计算。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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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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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申报管理及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及/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填报“董事、高管持有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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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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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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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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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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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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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董事会 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各账户 持股数量、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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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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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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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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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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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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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份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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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并负责披露和网上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每季度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核查公司 上述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等形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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