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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TIP RUBBER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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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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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财通证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上市 公司”或“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秀华 | 联系方式:0571-87828332 联系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财通双冠大 厦东楼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欣灵 | 联系方式:0571-87828332 联系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 号财通双冠大 厦东楼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91 号”文核准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74 号”文批准,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普股份”、“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于2020 年8 月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财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由财通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财通证券出具本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的工作计划。 |
财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 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
财通证券已与天普股份签订《宁波市天普橡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 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权利和义务。 |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天普股份保持日常沟 通,对天普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 了回访。 |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未发生按照有关规定 必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 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 背承诺的事项。 |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 背承诺的情况。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有效执行了《公司章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内控制度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障 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 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查工作质量。 |
财通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 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 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持续督导期间,天普股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
天普股份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财通证券对天普股份2020 年度持续督
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 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财通证券认为天普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天普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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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姜秀华 朱欣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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