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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Solartron Technology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2

Nov 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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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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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83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事、高管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阳永汇”)系公司员 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为 9,639,22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3801%。以 上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公司董事、总经理杨衷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0.0347%;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289%;公司副总经理杨承翰先生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 6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231%;公司副总经理周玉波先生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7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278%。以上股份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且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长阳永汇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合计 减持股份数不超过 2,0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7013%。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1

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 的 6 个月内进行。具体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

因个人资金需求,杨衷核先生、李辰先生、杨承翰先生、周玉波先生计划通 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杨衷核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24,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087%;李辰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20,6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072%;杨承翰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16,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058%;周玉波先生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19,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069%。上述股东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 东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收到长阳永汇、杨衷核先生、李辰先生、杨承翰先 生、周玉波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长阳永汇 其他股东:员
工持股平台
9,639,227 3.3801% IPO前取得:9,639,227股
杨衷核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99,000 0.0347% 其他方式取得:99,000股
李辰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82,500 0.0289% 其他方式取得:82,500股
杨承翰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66,000 0.0231% 其他方式取得:66,000股
周玉波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79,200 0.0278% 其他方式取得:79,200股

2

注:其他方式取得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长阳永汇 9,639,227 3.3801% 长阳永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执
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金亚东,互为一
致行动关系。
金亚东 45,543,922 15.9704%
合计 55,183,149 19.350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
计划减
持数量
(股)
计划减
持比例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减
持期间
减持合
理价格
区间
拟减持
股份来
拟减
持原
长阳永
不超过:
2,000,000
不超过:
0.7013%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2,000,000股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2,000,000股
2022/12/8~
2023/6/5
按市场
价格
IPO 前
取得的
股份
自身
资金
需求
杨衷核 不超过:
24,750股
不超过:
0.0087%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24,750股
2022/12/8~
2023/6/5
按市场
价格
其他方
式取得
自身
资金
需求
李辰 不超过:
20,625股
不超过:
0.0072%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20,625股
2022/12/8~
2023/6/5
按市场
价格
其他方
式取得
自身
资金
需求
杨承翰 不超过:
16,500股
不超过:
0.0058%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16,500股
2022/12/8~
2023/6/5
按市场
价格
其他方
式取得
自身
资金
需求
周玉波 不超过:
19,800股
不超过:
0.0069%
竞价交易减
持,不超过:
19,800股
2022/12/8~
2023/6/5
按市场
价格
其他方
式取得
自身
资金
需求

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亚东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和通过长阳永汇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本次不参与减持;

注2:长阳永汇具体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

3

注 3:长阳永汇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区间内进 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进行。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 1、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杨衷核、李辰、杨承翰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则本人所持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 技术人员,则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 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 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2、核心技术人员周玉波承诺

(1)在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相应锁定承诺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 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 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本人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3、公司股东长阳永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或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 规定,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 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

5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 理;

(4)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 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 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6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股东将严格遵守相 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1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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