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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Solartron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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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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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安证券”)作为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或“公司”)2019年度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13日至14日对长阳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 保荐代表人何继兵和冯春杰。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长阳科技的实际 情况,查阅、收集了长阳科技本持续督导期间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以及承诺 履行情况等,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的相 关制度等,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查阅了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并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 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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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清单、公开披露文件 等,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支持文件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相 关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 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 账单,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核对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 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相关三 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 大对外投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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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 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行业研究报告,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 发生重大变化,业绩情况较好,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 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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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访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 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独立性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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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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