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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Runhe High-Tech Material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Dec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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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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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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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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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 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及《宁波润禾 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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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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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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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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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总 监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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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 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年报工作规程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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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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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 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 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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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 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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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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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 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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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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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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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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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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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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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 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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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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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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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 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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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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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 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 口期(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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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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