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ingbo Kangqiang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Mar 11, 2013

54175_rns_2013-03-11_96f33955-90a2-4db5-8653-7806b3a7ed5c.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119 证券简称:康强电子 公告编号:2013-007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103号”文件核准,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1200万股新股,募集资金9276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后(包括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等)募集资金净额8604 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1年11月29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7.73元/股。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 验[2013]2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13年2月5日止,康强电子实际已 向郑康定和任伟达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2,76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6,720,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6,040,000.00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分别在乙方两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处开设专户一:账号为 11005990568004,截止_2013 年 2 月5 日,专户余额为 7276.00 万元,其中可 使用募集资金净额 7104.00 万元,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172.00 万元。

2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处开设专户二:账号为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86010100100877590,截止_2013 年 2 月 5 日,专户余额为 1500.00 万元。 两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000 万条高密度集成电路框架(QFN)生产线项目 一 及年产50 亿只平面阵列式LED 框架生产线( 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但必须及时通知丙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丙方报送。甲方承诺 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竺勇、于荟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30.00 万元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4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