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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Kangqiang Electronic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7

Ap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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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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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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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7]0085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宁 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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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 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了关于召 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三) 13:30 时在公司1 号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康定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至 2017 年 4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 - 19 日 2017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8 日 15:00 2017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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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共4 名,均为2017 年4 月1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 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2847%。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审议《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 5、审议《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审议《关于聘请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审议《募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8、审议《关于办理银行票据质押的议案》

  • 9、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审议《关于江阴康强申请抵押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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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已经 2017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的《2016年度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关于聘请201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募 集资金2016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申请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规则》、《实施细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 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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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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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魏小江

王志成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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