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ingbo Kangqiang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r 22, 2012
54175_rns_2012-03-22_786e9a52-99b8-4b9f-a565-5e5b87115b87.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7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100 电话/ TEL: ( 8610 ) 85262828 传真/ FAX :( 8610 ) 85262826 网址 /WEBSITE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http://www.kangdabj.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2]014 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 “ 《规则》 ”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聘出席宁波康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宁波 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 9 点 30 分在公司 1 号会议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康定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 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 6 名股东,均为截至2012 年3 月15 日(星期四)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701.838 万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39.66%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
1 、《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
5 、《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 、《关于聘请 201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7 、《关于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8 、《关于 2011 年度为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
9 、《康强电子关于 2012 年度证券处置原则的议案》
-
10 、《康强电子、江阴康强与上海格林赛关于 2012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
10.1 《康强电子与上海格林赛关于 2012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
10.2 《江阴康强与上海格林赛关于 2012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 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 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付 洋 经办律师: 鲍 卉 芳
苗 丁
年 月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