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ingbo Kangqiang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Apr 11, 2007
54175_rns_2007-04-11_0c4bd24c-eae6-413a-85aa-44455d24121b.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康强电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07]047号
致: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宁波康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康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增加和修改提案、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 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康强电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宁波康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于2007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10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郑康定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名,均为2007年4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72,1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97,100,000 股的74.25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康强电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的《宁波康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二○○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 下:
1、以72,1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100%的结果,通过了《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议案》。
2、以72,100,00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份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100%的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康强电子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连 莲
二○○七年四月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