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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Joyson Electronic Corp.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4
Jan 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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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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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02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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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1月23日(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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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2014年1月20日(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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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于2014 年1 月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辽源均胜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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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届次:均胜电子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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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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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 年1 月23 日(周四)上午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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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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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区聚贤路1266 号6 号楼4 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 登于2014年1月7日的《上海证券报》,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资料将在本会议通知发出后择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上述审议事项均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2014 年1 月20 日(周一)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 东可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该股东代理人可不 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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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时间:2014年1月21日9:00-11:00,14:0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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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6号楼4楼 (三)登记办法:
1、拟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亲自出席或其委任代表出席)应当于 2014年1月21日,将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登记材料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 方式送达至公司。
2、个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持股凭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 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3、法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 4、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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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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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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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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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编:3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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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系人: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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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话:0574-8907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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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传真:0574-874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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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 年1 月 23 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1 | 《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 |||
| 2 | 《关于辽源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变更的议案》 | |||
| 3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