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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Jiana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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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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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战略和投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 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 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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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 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准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组 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收购兼并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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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与投资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将相关议案提交至董 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前期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应分别 提前7 天以及3 天时间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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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 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审核;
(二)上述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将与 有关各方洽谈的过程与结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拟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草案 等材料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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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会议形 式,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形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 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 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 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 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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