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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Jiana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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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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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 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 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 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在公司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公司 股东享有累积投票权,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 次董事、监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 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 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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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 累积投票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五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 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 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有关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 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 进行审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 的选举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 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 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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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 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少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权。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的人数、结构和方式应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满足上述前提的基础上,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 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二)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 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超过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 的董事、监事为止。

第九条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投票时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前述应注意事项 和当选原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出席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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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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