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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Jianan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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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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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 托 理 财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 资、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 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包含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 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由商业银行发行,且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用 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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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 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 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 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 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公司授权董事长在额度 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专业 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 合同及协议等。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满50%,且 绝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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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
超过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 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 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委托理财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于两 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委托理财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 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 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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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 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财务部及相关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 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 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 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 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 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只能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的范围 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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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事项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委托 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 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 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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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公司 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 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 托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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