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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Excit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l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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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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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
公司此次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予以调整,是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该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 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关于与战略投资者签署 < 战略合作协议(修订稿) > 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战略合作协议(修订稿)》的签署系基于《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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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公司《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稿) > 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修订稿)》的签署系基于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修订稿)》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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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于庆庆 陈伟莉 崔 平
2020 年7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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