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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Exciton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Oct 30, 2016

55549_rns_2016-10-30_1650daff-6824-4ba7-864a-584f0f8b5c90.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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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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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 年 8 月

3-3-1-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6 五、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7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9 七、发行人的业务 .................................................................................................... 9 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 .................................................................................. 11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 15 十二、发行人新增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 15 十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 16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及享有财政补贴情况 .......................................................... 17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0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1 十七、结论意见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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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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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本所于 2015 年 3 月向发行人 出具了由冯继勇律师、代贵利律师作为经办律师签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15 年 9 月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6 年 2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6 年 4 月 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6 年 7 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 3-3-1-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加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并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6]第 610645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据此,本所经办律师 对《审计报告》披露的有关事项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发生的有关法律事实 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 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及适当的核查;对于没有直接证据材料的,本所律师依 赖于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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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最新情况的相关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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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法定程序获得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4 日召 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发行 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仍具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审计的下列有关财务 数据仍继续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上市所要求的 下列实质性条件。

(一)根据《审计报告》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649 号),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 据)分别为 4,283.64 万元、5,187.05 万元、1,783.60 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 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值为 26,845.58 万元,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 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 设立及其历史沿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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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五、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本所律师已经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 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东、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的股东沃衍投资合伙人 名称发生变更,其合伙人名称原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 31,932.43 88.70%
2 庄惟逞 3,801.49 10.56%
3 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66.08 0.74%
合计 36,000 100%

现变更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 31,932.43 88.70%
2 庄惟逞 3,801.49 10.56%
3 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66.08 0.74%
合计 36,000 100%

发行人股东达晨投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发生变更,其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原先 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东嘉信瑞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3,000 9.77%
2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 9.77%
3 广州达善汇鼎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00 6.51%
4 萧干星 2,000 6.51%
5 梁铸勤 2,000 6.51%
6 胡智恒 2,000 6.51%
7 黄宝钗 2,000 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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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8 吴树填 2,000 6.51%
9 广州达臻聚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600 5.21%
10 周巧芬 1,200 3.91%
11 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0 3.26%
12 叶永庆 1,000 3.26%
13 谢少颜 1,000 3.26%
14 甘茂煌 960 3.13%
15 刘礼昌 800 2.61%
16 罗大军 800 2.61%
17 戴祖煌 800 2.61%
18 黄光泽 800 2.61%
19 许武勇 800 2.61%
20 张志梅 700 2.28%
21 侯杰民 500 1.63%
22 何启枝 400 1.30%
23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340 1.11%
合计 30,700 100%

现变更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广东嘉信瑞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3,000 9.38%
2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0 9.38%
3 广州达善汇鼎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00 6.25%
4 萧干星 2,000 6.25%
5 梁铸勤 2,000 6.25%
6 胡智恒 2,000 6.25%
7 黄宝钗 2,000 6.25%
8 吴树填 2,000 6.25%
9 广州达臻聚智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600 5.00%
10 周巧芬 1,200 3.75%
11 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0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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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2 叶永庆 1,000 3.13%
13 谢少颜 1,000 3.13%
14 甘茂煌 960 3.00%
15 刘礼昌 800 2.50%
16 罗大军 800 2.50%
17 戴祖煌 800 2.50%
18 黄光泽 800 2.50%
19 许武勇 800 2.50%
20 张志梅 700 2.19%
21 侯杰民 500 1.56%
22 何启枝 400 1.25%
23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340 1.06%
24 佛山市百利达投资有限公司 800 2.50%
25 周豪 500 1.56%
合计 32,000 10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发行人股东名册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发 生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目前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争议或纠 纷。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最新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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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项目 20161 月至6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52,120,156.90 469,125,744.80 388,617,227.60
其他业务收入 1,062,953.05 3,314,163.25 1,998,179.32
合计 253,183,109.95 472,439,908.05 390,615,406.92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资料,发行人 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9%以上。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 以来,发行人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更:

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 董事成员,李冠群。李冠群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公司的新增关联方。

李冠群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部分内容。

(二)关联交易的补充、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期间内,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关联交易(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情况包括:

1. 关联担保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新增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被担保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元)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张彦 发行人 最高额保 165,000,000 2016/4/18 2018/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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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担保方
张彦
被担保
担保方式 担保金额
(元)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是否已经
履行完毕
发行人 最高额保
150,000,000 2016/2/25 2019/2/25

2.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近三年一期,发行人为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为:

项目名称 20161 月至6
(元)
2015 年度
(元)
2014 年度
(元)
2013 年度
(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
1,067,924.00 2,078,629.38 2,033,303.47 1,609,862.79

(三)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房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面积
(平方
米)
租赁期限 坐落地址
1 宁波市江北区三
联股份经济合
作社
江北激智 550
2016年1月15日起
2016年7月14日
慈城镇三联村杨家
2 象山元翔物资有
限公司
象山激智 1,100 2016年2月1日至
2017年1月31日
象山县东陈乡象山
滨海工业园金开路
80 号第4 号厂房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权

1.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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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名称 专利号 证书号 专利权期限
1 一种复合型塑料振
膜及其制备方法
ZL201410010733.
3
第2064139号 自2014年1月9
日起二十年
2 一种应用于背光模
组的量子点膜
ZL201410096164.
9
第2063605号 自2014年3月14
日起二十年
3 一种应用于背光模
组的荧光膜及其制
备方法
ZL201410274676.
X
第1901765号 自2014年6月19
日起二十年
4 一种复合光学增亮
ZL201410411386.5 第2064346号 自2014年8月20
日起二十年
5 一种高辉度增益、广
视角的投影幕布
ZL201410537638.
9
第2121124号 自2014年10月13
日起二十年
6 一种多层复合棱镜
片及其制备方法
ZL201310058308.
7
第1879426号 自2013年2月25
日起二十年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 司正在履行的新增的重大合同如下:

  1. 银行借款合同

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 500 万元以上银行借款合同如下表所示:


贷款人 借款金额
(元)
借款日期 还款日期 利息
1 浦发银行
宁波分行
9,000,000 2016.1.6 2017.1.5 基准利率加
90bps
2 浦发银行
宁波分行
9,000,000 2016.1.8 2017.1.7 基准利率加
90b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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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3 浦发银行
宁波分行
9,000,000 2016.1.27 2017.1.26 基准利率加
90bps
4 浦发银行
宁波分行
5,000,000 2016.2.1 2017.1.31 基准利率加
90bps
5 浦发银行
宁波分行
8,000,000 2016.3.2 2017.3.1 基准利率加
90bps
6 浦发银行
宁波分行
5,000,000 2016.3.7 2017.3.6 基准利率加
90bps
7 招商银行
宁波分行
5,000,000 2016.2.24 2016.8.24 基准利率加
48.5bps
8 浙商银行宁
波分行
20,000,000 2016.4.22 2017.4.12 基准利率加
21.75bps
9 浙商银行宁
波分行
10,000,000 2016.4.22 2017.4.12 基准利率加
21.75BP
10 浙商银行宁
波分行
10,000,000 2016.5.10 2017.4.6 基准利率加
21.75BP
11 浙商银行宁
波分行
11,000,000 2016.5.19 2017.3.31 基准利率加
21.75BP
12 浙商银行宁
波分行
10,000,000 2016.6.14 2017.3.10 基准利率加
21.75BP
13 浙商银行宁
波分行
5,000,000 2016.6.23 2017.2.25 基准利率加
21.75BP

2. 担保合同

(1)2016 年发行人与浦东银行宁波分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 行人为最高额度为 500 万元的主债权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 2016 年 3 月 22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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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9 年 3 月 21 日。

3. 采购协议

(1)2016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与绍兴未名塑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乙方长期向甲方供应透明聚酯 薄膜,合作期间价格按照协议书约定执行,相关供货要求以订单为准,协议有效期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该协议。

(2)2016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山东胜通光学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乙方向甲方供应透明 聚酯薄膜,合作期间价格按照协议书约定执行,相关供货要求以订单为准,协议 有效期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形式合法有效,不 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 收款余额为 10,794,531.58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元) 发生原因
1 宁波江北高新产业园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
5,044,000.00 投资履约保证金、
保洁保证金
2 顾新珠 874,131.00 备用金
3 沈旭峰 803,551.12 备用金
4 宁波市江北财政局 791,270.50 墙改费
5 窦贤如 704,433.80 备用金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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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付款余额为 14,080,229.58 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浙江象山经济 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象山激智代付的工程进度款项 13,599,543.00 元。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发行人未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发行人新增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以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共召开过一次股东大会、三次董事会、二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大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的议案》。

(二) 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6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 案》、《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确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 的议案》。

2016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报告 期内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议案》。

(三) 监事会

2016 年 5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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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6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十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1. 发行人董事变更

鉴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任职期限即将届满,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 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张彦、唐海江、徐赞、李刚、叶 伍元、李冠群、王盛军、何元福、孙政民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 其中王盛军、何元福、孙政民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2016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彦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中,李冠群系接替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石东华,为公司新增 董事,简历如下:李冠群先生,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学系毕业,博士学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 有限公司分析师。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公司董事。

2. 发行人监事变更

鉴于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职期限即将届满,2016 年 6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俞根伟、苏金其为股东 代表监事人选。

2016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俞根伟为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1.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2016 年 6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请张彦担 任公司总经理,唐海江、李刚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徐赞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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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及享有财政补贴情况

(一)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税种、 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享有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享受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贴

(1)2010 年 6 月,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下发的“关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 金资助项目的通知”,公司收到 TFT-LCD 液晶电视用光学扩散膜的研发和产业化 资助款 200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100,000.00 元,计入营业 外收入。

(2)2011 年 9 月,根据发改办高技[2009]222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彩电产业战略转型产业化专项的复函”、甬财政工[2011]588 号“关于下达财 政部 2011 年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第一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 (拨款)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国家高新区财政局发放的补贴款 600 万元,计 入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306,666.67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3)2011 年 11 月,根据宁波市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宁波市高新区财政局文 件甬高新经(2011)133 号《关于下达对激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补助的通 知》,公司收到光学薄膜生产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1,490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372,500.00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4)2013 年 12 月,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 经信技改[2013]331 号《关于下达宁波市 2013 年度重点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第二批 补助资金的通知》,公司收到年产 3,500 万平方米光学薄膜生产线技改项目建设 补助资金 121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60,500.00 元,计入营业 3-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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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外收入。

(5)2015 年 2 月,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 经信技改[2014]384 号《关于下达宁波市 2014 年度重点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第五批 补助资金的通知》,公司收到光学薄膜生产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 198 万元,计入 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99,000.00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6)2015 年 2 月,根据宁波市财政局文件甬财政发[2014]1076 号《关于下 达 2014 年度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公司光学薄膜生 产项目的建设补助资金 100 万元,计入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50,000.00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7)2015 年 11 月,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投资 [2015]1451 号《关于下达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高技术方面)2015 年中央预算 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甬 发改投资[2015]372 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产业振 兴和技术改造(高技术方面)2015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宁 波市财政局补助资金 30,000,000.00 元,用于公司增亮膜光学薄膜项目建设,公 司计入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1,500,000.00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8)2015 年 11 月,根据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文件宁(北) 高管委[2015]3 号《关于下达对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资金补助的通知》, 江北激智将累计收到宁波市(江北高管委)补助资金 20,000,000.00 元,用于公 司光学增亮膜项目生产线建设,并计入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1,000,000.00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9)根据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宁(北)高管委〔2014〕1 号《关于下达对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资金补助的通知》,公司于 2014 年 2 月、5 月分别收到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补助资金 32,210,787.00 元及 5,000,000.00 元,合计 37,210,787.00 元,该项资金用于江北激智光学薄膜生 产项目,并计入递延收益。2016 年上半年摊销 483,740.23 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1.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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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1)2016 年 1 月,根据甬财政发[2015]868 号“关于下达中央补助地方 2015 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市财政局发放的 2015 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80,000.00 元。

(2)2016 年 2 月,根据甬高创[2016]2 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 创新驱动领导小组关于公布 2015 年发明专利产业化示范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 公司收到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发放的 2016 年第一批科技项目经费 600,000.00 元。

(3)2016 年 2 月,根据甬高新人社[2015]18 号“宁波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大学生实践基地的通 知”,公司收到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宁波 市大学生实践基地奖励 20,000.00 元。

(4)2016 年 4 月,根据甬高新地税税批[2016]222 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司收到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发放的 2015 年度水利基金补助 396,652.58 元。

(5)2016 年 4 月,根据甬科计[2016]27 号“关于下达宁波市 2016 年度第一 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高新区科技局发放的 2016 年度宁波市第 一批科技项目经费 425,000.00 元。

(6)2016 年 6 月,根据甬高新科[2016]18 号“关于下达宁波国家高新区(新 材料科技城)2016 年度第三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国家高 新区发放的高新区 2016 年度第三批科技项目经费 48,000.00 元。

(7)2016 年 6 月,根据甬高新科[2016]18 号“关于下达宁波国家高新区(新 材料科技城)2016 年度第三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国家高 新区发放的高新区 2016 年度第三批科技项目经费 165,000.00 元。

(8)2016 年 6 月,根据甬科计[2016]29 号“关于下达宁波市 2016 年度第二 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国家高新区发放的宁波市 2016 年度 第二批科技项目经费 30,000.00 元。

(9)2016 年 6 月,根据甬高新科[2016]18 号“关于下达宁波国家高新区(新 3-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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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材料科技城)2016 年度第三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国家高 新区发放的高新区 2016 年度第三批科技项目经费 60,000.00 元。

(10)2016 年 5 月,根据甬高新科[2016]16 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 技城)2016 年度第二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区科技局 2016 年区第二批创新发展资金企业研究院考评补助 2,000,000.00 元。

(11) 2016 年 5 月,根据甬高新科[2016]16 号“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 技城)2016 年度第二批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高新区科技局 发放的展位补助 5,000.00 元。

(12)2016 年 6 月,根据甬高新经[2016]58 号“关于下达 2016 年宁波市工 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涉及高新区部分第一批补 助资金的通知”,公司收到宁波国家高新区发放的 2016 年宁波市工业和信息化发 展专项资金(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涉及高新区部分第一批补助资金 50,000.00 元。

(13)2016 年 3 月,根据象经信[2016]34 号和象财企[2016]131 号“关于下达 2015 年象山县技术改造项目和市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配套补助资金的 通知”,象山激智收到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象山县财政局发放的 2015 年度补 助资金 162,000 元。

(14)根据甬政办发[2014]9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 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江北激智收到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放 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款 233,411.50 元,房产税减免税款 61,898.36 元,水利基金 返还 226.25 元。

(15)2016 年 1 月,江北激智收到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发放的企业工程技术 中心补助款 100,000.00 元。

(16)2016 年 5 月,江北激智收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发放的工业 有效投资奖励 10,000.00 元,区级工程中心补助 30,000.00 元。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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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一)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 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的事宜进行了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 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 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 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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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的签署页, 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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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张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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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冯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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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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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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