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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Donl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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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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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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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 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使公 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东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及 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 3、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 6、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士。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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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常设综合办 事机构,负责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一节非关联交易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应当及时报告: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等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应在知悉事项的第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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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报告,除此以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各部 门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 准。

第九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各单位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条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或拟发生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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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前款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第十条报告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第三节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或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报告。

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的特殊 性认为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及时报告。

各相关单位知悉或发现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等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 司各部门知悉或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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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十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 (十三)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知悉或

  • 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 (二)业绩预告、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八)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发生变更;

  •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十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十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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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十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并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 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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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并同时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本公司)范 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 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报告。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应审批程序规定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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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 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的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 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抵触时,按新颁 发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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