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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Donl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Apr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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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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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为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宁波东力”)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之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规的相关 规定,对宁波东力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70 号”《关于核准宁波东力 股份有限公司向富裕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资金的批 复》核准,公司向宋济隆和母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007,000 股,募集 不超过 360,000,000.00 元配套资金。
截至 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实际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007,000 股,发行价格 8.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59,999,990.00 元,主承销商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将扣除含税承销费用后的 350,999,990.00 元汇入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账号为 3901100029000132401 的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80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管理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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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 宁波东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宁波东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东力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及监督等方面 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宁波东力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账号为 3901100029000132401 的募集资金专户内。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00 元。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说明
宁波东力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细 则》,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宁波东力已与本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宁波东力 2017 年度募集资金 359,999,99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591,744.5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7,408,245.47 元,使用情况如下:
| 明细 | 金额(元) |
|---|---|
| 2017年9月5日募集资金净额 | 347,408,245.47 |
| 减:支付股权转让款 | 345,600,000.00 |
| 减:支付银行手续费 | 1,384.00 |
| 加:存款利息收入 | 4,936.29 |
| 减: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811,797.76 |
| 2017年12月31日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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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本次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节余募集资金 1,811,797.76 元,宁波东 力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之“第四节 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见等程序。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17 年度,宁波东力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已使用的 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 形。
五、会计师对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399 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认为,宁波东力 2017 年度《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证上[2015]65 号)及相关格式 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宁波东力募集资金 2017 年度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7 年度,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 8 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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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尚令 陈夏楠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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