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ingbo Donl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17, 2017

54218_rns_2017-07-17_1657248f-371a-4e5a-bf33-45df7175676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7-029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资产过户完成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东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详见公司于2017 年7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获得中国证券会正式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收到中国证监会核 准文件后,公司及时组织实施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等工作,截至目前,公 司已完成标的资产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 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年富供应链100%股权。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 月17日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及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300676697290J),年富供应链100%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相关工商登记 手续已办理完成。公司已成为年富供应链的唯一股东,合法拥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和义 务。

二、相关后续事项

公司本次重组实施的其他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一)公司尚需就本次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该等新增股份的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核准;

(二)公司尚需向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现金对价; (三)公司尚需就向宋济隆先生和母刚先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及的新增 股份办理缴款验资、股份登记和信息披露等后续手续;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四)公司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订等事

  • 项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当事人尚需履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的其 他约定,以及其各自作出的各项承诺。

三、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进展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 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宁波东力尚需向富裕仓储等11 个交易对方发行 211,715,282 股股票,并向九江嘉柏支付现金对价。宁波东力尚需向中登公司及深交所 申请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及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中 国证监会已核准宁波东力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2,007,00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宁波东力有权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募集配套资金,但募 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本次交易相关后 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之资产交割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当事人已经就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且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业已取得了商务部反垄断局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法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已经完成过户至宁波东力名 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宁波东力已持有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 下的标的资产业已完成交割,符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约定。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当事人尚需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四点所述的主要后续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及年富供应链《营 业执照》;

(二)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 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 产交割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