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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Donl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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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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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作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对公司2020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和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 和查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 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共计93,455.01万 元,全部为全资子公司宁波东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力传动”)和 原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提供的担保, 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49.16%。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
为关
联方
担保
是否
履行
完毕
担保额度相关
公告披露日期
担保
额度
实际发生
日期
实际担保
金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类型 担保期
2020年04月
28日
2017年05月
24日
连带责任
保证
2017.5.24-2
020.5.24
东力传动 3,000 3,000
2020年04月
28日
2020年03月
30日
连带责任
保证
2020.3.30-2
023.3.29
东力传动 3,000 3,000
2018年04月
26日
2020年05月
06日
连带责任
保证
2020.4.21-2
023.4.21
年富供应链 4,211.7 4,211.7
2018年04月
26日
2020年06月
15日
连带责任
保证
2020.5.27-2
023.5.27
年富供应链 8,190.09 8,190.09
2018年04月
26日
18,827.2
9
2020年12月
07日
连带责任
保证
2020.11.30-
2023.11.30
年富供应链 18,827.29
2018年04月
26日
2017年11月
13日
连带责任
保证
2017.11.13-
2018.08.29
年富供应链 29,000 11,740.6
2018年04月
26日
2018年02月
05日
连带责任
保证
2018.02.05-
2019.02.04
年富供应链 90,000 47,475.33

上述的对外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履行了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全资子公司东力传动提供的担保,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 内。担保风险比较小,东力传动资产状况较好,偿债能力较强,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担保债务逾期情况。为年 富供应链提供的担保,年富供应链于2018年12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4月 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决书》【(2020)浙刑终70 号】,对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年富供应链,李文国、杨战武、刘斌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宁波东力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 成合同诈骗罪,作出终审裁决。鉴于年富供应链破产清算,银行账户被冻结,债 务出现逾期,公司可能因年富供应链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银行冻结年 富供应链银行账户,其采取账户内冻结资金偿还存量债务行为,会导致实际担保 金额发生变化。公司为年富供应链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涉及五家银行。截止2020 年12月31日,公司已与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三家银行担保签订协 议;其余二家银行,公司正积极沟通中。宁波东力对年富供应链担保余额 90,445.01万元可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希望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妥善处理年富供 应链担保事项,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内控管理制 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 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 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我们认为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0年度内部 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未 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能坚持
以客观、公正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完成公司委托的
各项工作。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
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2021年度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担保不违
反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公司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被出 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 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 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出的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同意董事会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希望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 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 查,在对该关联交易行为予以事先认可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 业务行为,对于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有利于资源 的合理配置,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全年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在1,500万元以内, 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双方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 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通过该议案。

八、独立董事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也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 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九、独立董事关于《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

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兼顾了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公司可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 金和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公司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更

好地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将该项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 2020年度公司高管薪酬方案作出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在2020年度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符合公司经营管理 和实际现状,2020年度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 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楼百均 章勇敏 蒲一苇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