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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Donl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Feb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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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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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14 年12 月31 日(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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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宁 波东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东力重工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东力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宁波东力齿轮箱有限公司、宁波东力物资有限公司和股权转让前的宁波 东力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 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 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合同 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购买和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担保业务、重大投资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及深圳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公司法》、《政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为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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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误 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 于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 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 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 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 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措施;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 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财务报告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考虑补偿性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以涉及金额大小为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1%的,则认定为重大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0.5%但小于1%的,则认定为重要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不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0.5%的,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况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 陷或一般缺陷: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集体决策程序;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如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管理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纷纷流 失;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 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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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它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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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事项 是/否/不适用 说明
一、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运作
1、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是否为专职,
并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2、公司是否设立独立于财务部门的
内部审计部门,是否配置专职内部审
计人员。
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4、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
如下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 ---
(1)募集资金使用
(2)对外担保
(3)关联交易
(4)证券投资 不适用
(5)风险投资
(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不适用
(7)购买或出售资产
(8)对外投资
(9)公司大额资金往来
(10)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
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
6、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
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按时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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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否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公司是否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
网站上的投资者提问,并及时、完整
进行回复。
3、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前是否
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4、公司每次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是否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
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
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三、内幕交易的内部控制
1、公司是否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
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管理做出
规定。
2、公司是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并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形成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是否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3、公司是否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是否进行核实、追究责
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当地证监局。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是
否以书面方式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
事会秘书。
不适用
四、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
1、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
司是否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
及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存放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3、除金融类企业外,公司是否未将
募集资金投资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将募
集资金用于风险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或用于质押、委托贷款以及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4、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后12个月
内,是否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未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
银行贷款。
不适用
五、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1、公司是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后10个交易日内通过深交所业务
专区“资料填报:关联人数据填报”
栏目向深交所报备关联人信息。关联
人及其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是否在
2个交易日内进行更新。公司报备的
关联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是否至少每
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
资金往来情况。
3、公司是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
对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制定相应的
审议程序,并得以执行。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
否不存在直接、间接和变相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1、公司是否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
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
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
责任追究制度。
2、公司对外担保是否严格执行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七、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1、公司是否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
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有关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
2、公司重大投资是否严格执行审批
权限、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3、公司在以下期间,是否未进行风
险投资:(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间;(2)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十二个月内;(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后的十二个月内。
八、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
签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
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
否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已签署并及时更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后报深
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3、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 独董姓名 天数
是否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 祁和生 10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刘舟宏 11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陈 农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