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ingbo Cixing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26, 2012
55308_rns_2012-04-26_e6801715-597e-4989-a980-5f24ad4f5346.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300307 证券简称:慈星股份 公告编号 :2012-005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本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 2012 】 298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100 万股,每股 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2,135,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7,044,623.6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57,955,376.3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出具的天健验 [2012]6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 溪坎墩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慈溪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四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银行”)截至 2012 年 4 月 16 日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
| 专户行名称 | 专户账号 | 余额(单位:元) | 余额(单位:元) | 余额(单位:元) |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坎墩支行 | 39-510001040011893 |
¥1,067,880,434.33 |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7336210182400020874 |
¥490,000,000.00 |
||||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 | 11009790775604 |
¥ | 379,999,942.00 |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 3310010610120100044910 |
¥ | 120,075,000.00 |
|||
| 合计: | ¥2,057,955,376.33 |
以上四个专户的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 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 券保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 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熙敏、林郁松可以在专户银行营 业时间内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专户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一次性从募集资金账户支取 500 万元以上的,公司关于此次资金审批流 程需由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 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