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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gbo Bird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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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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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波导股份 编号:临2021-007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要求, 对《公司章程》以下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条款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根据《公司法》、《党章》的规定,在公 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
| 股份的活动。 |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
|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四十三条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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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六条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第七十条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 讨论时间。 |
|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 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股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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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六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一百零七 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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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 七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 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
| 第一百二十 二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一百二十 四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 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第一百二十 六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 三条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
|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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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 五条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 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就履行监督职责 事宜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 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 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 价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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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 五条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4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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