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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estar Corporation — M&A Activity 2016
May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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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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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180 股票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055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4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6】第 5 号)(以 下简称“重组问询函”),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重组问询函》 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对《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现回复如下。
(本问询意见回复中,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文中简称或术语与《重组报 告书》中所指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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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报告书披露,此次交易仍需中国发改委、商务部、美国 外国投资委员会、美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反垄断等一系列审批流程, 请补充说明是否上述任一审批无法获批均会导致此次交易失败。
1 、 上市公司回复
本次交易的前置审批程序包括取得中国国家发改委关于本次交易境外投资 事项的备案、商务部关于本次交易境外投资事项的备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 本次交易的批准、美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反垄断的审批或备案等一系列审批流 程,上述审批流程均为此次交易的前置条件,任一审批无法获批均会导致此次交 易失败。
2 、 补充披露
“上述审批流程均为此次交易的前置条件,任一审批无法获批均会导致此次 交易失败。”已在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重组已履行和尚未履行 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之“(四)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外部审批程序”中补充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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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题二:请详细披露此次交易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及相应可能导
致的赔偿金额。
1 、 上市公司回复
Lexmark 所需支付的终止费和买方所需支付的终止费总结如下,此为概括性
陈述,关于终止费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列表后的全文翻译。
| Lexmark 终止费 |
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候,Lexmark需要支付9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6.15亿元)的终止费: (a) Lexmark董事会改变了董事会推荐或与其他买方达成了更好的交易; (b)如果协议因为以下原因终止(i) Lexmark违反了其在合并协议项下的主 要义务(如禁止主动寻找更好买家的义务,尽最大努力取得政府审批的义 务,为买方融资提供协助的义务等)从而导致买方终止协议,(ii)买方或 Lexmark 因为Lexmark 股东大会未能批准交易而终止协议,且协议终止之 前或股东大会未能批准之前,已经出现第三方提议购买Lexmark至少50% 的股权或资产,且该等提议在协议终止或股东大会未能批准交易之时依然 没有被第三方撤回,那么在协议终止后的12个月内,如果Lexmark与该第 三方最终(i)签署了确定性协议并完成交割(交割不需要在12个月以内完 成),或(ii)完成交割,则Lexmark需要支付终止费。 |
| 买方终止 费 |
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候,买方需要支付1.5 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71 亿元)的终止费: (a)买方重大违约; (b)中国政府因为监管审批的原因颁发禁令或不作为导致政府审批通不过; (c)截至最后期限日,或由于买方未能尽最大努力促使获得政府审批导致标 的公司终止协议之时,中国政府颁发禁止交易的禁令或审批或中国政府审 批没通过,且在此之前,中国、奥地利、德国、波兰或俄罗斯以外的主要 国家的政府部门并未曾颁发与反垄断法相关的禁令。 |
| 买方承担 的其他监 管终止费 |
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候,买方需要支付9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15 亿元)的终止费: (a)如果协议由于以下原因终止, (i)买方在协议允许的情形下主动撤回CFIUS 申请或美国总统最终决定不 批准交易; (ii)由于买方未能遵守其针对获得CFIUS 审批所做的承诺(包括采取美国 政府要求其采取的一切行为)导致利盟有权终止协议; (iii)最后期限日届满之时未能获得CFIUS审批, 且在协议终止之时,买方针对CFIUS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重大方面是 真实和准确的,或者即使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和准确,但这些不真实 和不准确不是导致CFIUS不批准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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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奥地利、德国、波兰或俄罗斯的政府部门颁发与反垄断法相关的禁令或 不作为导致反垄断审批通不过。
根据《合并协议》,本次交易各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及相应可能导致的赔 偿金额的情形如下:
(1)终止
7.1 在合并生效之前,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终止《合并协议》,并且其项下拟 议的合并交易及其他交易均可被放弃:
(a) 经各自董事会决策,由开曼子公司 I、开曼子公司 II、合并子公司和 Lexmark 一致书面同意终止协议及交易;
(b) 如果交割未能在 2016 年 12 月 16 日纽约时间 11:59P.M.(“初次期满 日”,该日期可以依据本 7.1(b)延长的日期,“期满日”)实现,由 Lexmark 或 开曼子公司 II 终止协议及交易;但是,(1)如果交割未在在初次期满日前发生 和(2)债务融资来源和备用信用证融资来源已经书面同意将贷款承诺函和备用 信用证承诺函的失效日期延长,或者开曼子公司 II 已经获得替代性贷款承诺函 并符合《合并协议》第 5.12(e)的要求作为贷款承诺函和备用信用证承诺函的修 正(且开曼子公司 II 已向向 Lexmark 送达该等签署后的延长文件或该等替代性 贷款承诺函及各自费用文件的真实和完整复印件,受限于常规的编辑),则开曼 子公司 II 或 Lexmark 均可自行决定将初次期满日延长一次至该等经延长后的贷 款承诺函和备用信用证承诺函的失效日期或该等替代性贷款承诺函的失效日期 之中的最早日期,但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 2017 年 4 月 16 日的纽约时间 11: 59P.M.;但是,如任何一方的行为或未能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第 5.4 款的 义务)是导致第 6 条任何交割的条件未能满足的主要原因,则该方无权依据本第 7.1(b)款终止协议及交易。
(c) 在任何一个对 Lexmark、艾派克和开曼子公司 II 的业务和经营均有重要 意义的司法管辖区内的有权法院或其他有权政府机关(1)已发出命令、或采取 任何其他措施,以永久地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合并的完成,而该等命令或其 他措施均已经是终局且不可上诉的(依据第 7.1(c)(i)项终止协议的一方需已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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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协议第 5.4 款尽其努力抵抗、解决或抗辩,如适用。);或(2)未能发出命 令或采取任何措施以便使第 6.1(b)款或第 6.1(e)款的条件得以满足,且拒绝发出 命令或未能采取任何措施的的行为是终局和不可上诉的(依据第 7.1(c)(ii)项终止 协议的一方已经依据协议第 5.4 款尽其努力抵抗、解决或抗辩,如适用。),则 Lexmark 或开曼子公司 II 可以终止协议及交易;但是如果该命令或者措施与艾派 克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批准相关(辅助性或者非实质性相关不在此限),开曼子 公司 II 无权根据第 7.1(c)款终止协议。
(d) 如开曼子公司 II 已经按照协议第 5.4(d)款的要求或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要 求撤回其申报的 CFIUS 通知,则开曼子公司 II 可以终止协议及交易;如果 CFIUS 被拒绝,则 Lexmark 可以终止协议及交易;但是,如任何一方未能遵守第 5.4 款 的义务系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主要原因,则该方无权依据本第 7.1(d)款的约定终止 协议及交易。
(e) 如果 Lexmark 未能在经妥当召集或任何推迟召集的为批准本协议的股东 大会上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Lexmark 或开曼子公司 II 可以终止协议及交易。
(f) 如果(i)Lexmark 董事会已经改变并购方案的推荐(各方理解及同意 Lexmark 依据第 5.3(d)款或第 5.3(e)款的约定在有效形成任何改变并购方案推荐 之前发出的意图改变并购推荐方案的书面通知不应导致开曼子公司 II 有依据第 7.1(f)的终止权);或(ii)Lexmark 已经就某一并购方案签署了最终协议或其他 类似协议,开曼子公司 II 有权终止协议及交易,但是开曼子公司 II 依据 7.1(f)(i) 项终止协议的权利应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日历日的纽约时间下午 5P.M.失 效。
(g) 为使改变董事会推荐方案生效或签署与更优方案有关的最终协议,无论 是同时还是终止之后立即进行,且仅在 Lexmark 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协议第 5.3 款有关更优方案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则 Lexmark 可以终止协议及交易,但 Lexmark 应前述终止的同时或之前依据第 7.3 款的约定向开曼子公司 II 的账户支付公司终 止费用。
(h) 如果(i)Lexmark 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导致第 6.1 款 和第 6.2 款的交割条件无法合理被满足;(ii)开曼子公司 II 已经向利盟公司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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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书面有关于该等违反的通知;和(iii)该等违反无法在期满日前纠正或未在通 知寄送后的 45 个日历日内纠正,且该等违反未被纠正可合理预见第 6.1 款和第 6.2 款的交割条件不能满足,则开曼子公司 II 可以终止协议和交易,但在艾派克、 开曼子公司 I、开曼子公司 II 或合并子公司存在违反其重大声明、保证或承诺的 且该等违反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没有被纠正的情况下,开曼子公司 II 无权根据 7.1(h)终止协议和交易。
(i) 如果(i)艾派克重大违反协议第 5.16(a)项或者开曼子公司 I、开曼子公 司 II 或合并子公司因未能向支付代理人支付合并对价而违反约定;或(ii)(A) 开曼子公司 I、开曼子公司 II、艾派克或合并子公司违反其协议项下的声明、保 证与承诺(前述(i)项中所述的承诺除外),导致第 6.1 款和第 6.3 款的交割条件 在前述违反存在的情况下可合理预见无法被满足;(B)Lexmark 已经向开曼子 公司 II 寄送书面有关于该等违反的通知;和(C)该等违反无法在期满日前纠正 或未在通知寄送后的 45 个日历日内纠正,且该等违反未被纠正可合理预见第 6.1 款和第 6.3 款的交割条件不能满足,则 Lexmark 可以终止协议和交易,但在 Lexmark 存在违反其重大声明、保证或承诺的且该等违反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没有 被纠正的情况下 Lexmark 无权根据 7.1(i)终止协议和交易。
(j)如开曼子公司 II 违反第 5.15(a)款或第 5.15(b)款且没有依据第 5.15(c)款的 但书条款进行纠正的,则 Lexmark 在信用证纠正截止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有权 终止协议和交易。
(2)终止费用
1)公司终止费
(a) 各方同意,如《合并协议》由开曼子公司 II 依据第 7.1(f)款终止,或由 Lexmark 依据第 7.1(g)款终止,则在 Lexmark 终止协议的同时或之前,或在开曼 子公司 II 终止协议后的三个营业日内,Lexmark 应向开曼子公司 II 支付 9500 万 美元(约合 6.15 亿元)的终止费(“公司终止费”)。
(b) 各方同意,如果(i)(A)《合并协议》因开曼子公司 II 在 Lexmark 对《合 并协议》第 5.3 款、第 5.4 款、第 5.13 款或第 5.14 款的义务有重大违反后依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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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h)款终止;(B)《合并协议》因开曼子公司 II 或 Lexmark 依据第 7.1(e)款终 止;且(ii)(x)《合并协议》签署之后至 Lexmark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依据第 7.1(e) 终止的情况下)或者《合并协议》签署之后至终止(依据第 7.1(h)终止的情况下) 之前的期间,Lexmark 或其董事会收到并购方案或 Lexmark 或者其他人向公众发 出并购方案(与公司诉讼有关的任何要约或提案除外),且未被撤回,和(y) 终止后十二个月内,Lexmark(1)就并购方案签署了最终协议并且最终完成交 易(无论是否在这十二个月内完成),或(2)完成并购方案,则 Lexmark 应在 上述交易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开曼子公司 II 支付公司终止费。本款所述 的“并购方案”应具有《合并协议》第 8.5 款所述的含义,但定义中所指的 25% 应为 50%。
2)买方终止费与其他监管终止费
(a) 各方同意,如《合并协议》由 Lexmark 依据第 7.1(i)款终止(第 7.4(b) 款和第 7.4(d)款或第 7.1(j)款约定除外),则开曼子公司 II 应在终止之日起三个 营业日内向 Lexmark 支付 1.5 亿美元(9.71 亿元)的终止费(“买方终止费”)。
(b) 各方同意,(i)如果《合并协议》因 Lexmark 或开曼子公司 II 依据(A) 第 7.1(c)(i)项因来自中国政府部门的命令或者措施,不考虑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 任何政府部门后续颁布的命令或实施的行为(或未能发布命令或实施行为);或 (B)第 7.1(c)(ii)因中国政府部门未发出或者采取措施,不考虑任何司法管辖区 内的任何政府部门后续颁布的命令或实施的行为(或未能发布命令或实施行为); 或(ii)(A)因 Lexmark 或开曼子公司 II 依据第 7.1(b)款或(B)由 Lexmark 因开曼 子公司 I、开曼子公司 II 或合并子公司违反第 5.4(a)款或第 5.4(b)款而依据第 7.1(i) 款终止,且在各种情形下,(1)第 6.1(a)款的条件(由于中国政府部门或任何 法规项下的命令)或第 6.1(e)款在终止时没有被满足,且不存在任何重大影响的 司法管辖区(但中国、奥地利、德国、波兰或俄罗斯除外)内的与竞争法有关的 任何终局和不可上诉的任何政府部门的命令,在中国政府部门或法规项下的命令 作出之前即成为终局或不可上诉且(2)第 6.2 款所有其他条件已经满足或被豁 免(任何据其性质应在交割时满足的条件除外(只要该等条件可以被满足)), 则开曼子公司 II 应在上述任一终止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 Lexmark 支付买方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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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费。
(c) 各方同意:
(i)如果《合并协议》因(A)(1)Lexmark 或开曼子公司 II 依据第 7.1(d) 款终止;或(2)Lexmark 因开曼子公司 I、开曼子公司 II 或合并子公司违反第 5.4(d)款而依据第 7.1(i)款终止,且不存在任何重大影响的司法管辖区(但中国除 外(受第 7.4(b)款调整)、奥地利、德国、波兰或俄罗斯除外)内的与竞争法有 关的任何终局和不可上诉的任何政府部门的命令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合并的 完成且在该等违反之前成为终局且不可上诉的命令或(3)Lexmark 或开曼子公 司 II 依据第 7.1(b)款终止且第 6.1(d)款的条件在协议终止时没有满足,和(B) (1)Lexmark 在第 3.26 款的声明和保证截至协议签署日以及终止日并如同在终 止日作出一样,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和准确的,或(2)Lexmark 在第 3.26 款的声明和保证截至协议签署日以及终止日并如同在终止日作出一样,并非在所 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和准确的,且导致该等声明和保证未能真实和准确的基础事 实或情况是并非未能在协议终止之前取得 CFIUS 批准的主要原因;
(ii) 如果《合并协议》根据 (A)第 7.1 (c)(i) 款由于在奥地利、德国、波兰或 俄罗斯与竞争法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命令或行动,不考虑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 的任何政府部门任何后续的命令或行动(或未发布命令或采取行动),或根据 (B) 第 7.1(c)(ii)款由于在奥地利、德国、波兰或俄罗斯与竞争法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 未发布命令或采取行动,不考虑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政府部门的任何后续 命令或行动(或未发布命令或采取行动),为 Lexmark 或开曼子公司 II 终止, 且在各情况中,不存在任何重大影响的司法管辖区(但中国(受第 7.4(b)款调整)、 奥地利、德国、波兰或俄罗斯除外)内的与竞争法有关的任何终局和不可上诉的 任何政府部门的命令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禁止合并的完成,且在上述(A) 或(B)之 前成为终局且不可上诉;
(iii) 如果《合并协议》 (A) 根据第 7.1(b)款为 Lexmark 或开曼子公司 II 终 止,或 (B) 根据第 7.1(i)款由于开曼子公司 I、开曼子公司 II 或合并子公司违反 第 5.4(a)款或第 5.4(b)款为 Lexmark 终止,且在各情况中,(1) 在第 6.1(a)款(由 于在奥地利、德国、波兰或俄罗斯与竞争法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命令或法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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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规章)或第 6.1(b)款(在奥地利、德国、波兰或俄罗斯与竞争法相关)中列出 的条件在这样终止的时候没有得到满足且 (2) 在第 6.2 款中列出的条件已获满 足或豁免(任何因其自身性质,条件在交割日获满足的除外(只要这样的条件在 当时有能力获满足));
则在上述情形下,开曼子公司 II 应在终止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 Lexmark 支付 9500 万美元(6.15 亿元)的终止费(“其他监管终止费”)。
2 、 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一、(五)终 止与终止费用”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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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请详细披露此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并补充披露所涉及借 款的还款计划、每年需承担的财务费用,模拟测算此次交易对公司净 利润的影响。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1)此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此次交易的融资方案包括现金出资和银行贷款两部分,其中现金出资为 23.20 亿美元(约合 150.10 亿元)、银行贷款为 15.83 亿美元(约合 102.42 亿元)。
银行贷款部分,上市公司已取得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的并购贷款承诺函(合 计 15.83 亿美元授信),将由该等大型国有银行牵头组织银团为公司本次交易提 供并购贷款,预计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银行借款能够在本次交易实施前足额到位。
上市公司、太盟投资、君联资本拟通过现金方式合计出资 23.20 亿美元(约 合 150.10 亿元),具体出资承诺为:上市公司拟以现金出资 11.90 亿美元(约合 76.99 亿元)、太盟投资拟以现金出资 9.30 亿美元(约合 60.17 亿元)、君联资 本拟以现金出资 2.00 亿美元(约合 12.94 亿元)。
艾派克 11.90 亿美元的现金出资来源为:自有现金以及控股股东赛纳科技提 供的股东借款。根据上市公司 2016 年 1 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账面金额约为 15.07 亿元,扣除募集资金及 必要的营运资金外,其中 7.00 亿元可以作为现金出资,约合 1.08 亿美元(以合 并协议签署日汇率折算)。除此之外,约 10.82 亿美元(约合 70.00 亿元)拟通 过控股股东赛纳科技的股东借款筹集。
股东借款预计主要来自于赛纳科技自有资金及通过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票进行融资筹集。根据控股股东赛纳科技 2016 年 1 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赛纳科技的货币资金账面金额约为 19.45 亿元,其中 19.00 亿元可借予上市公司,约合 2.94 亿美元。此外,控股股东赛纳科技可通过发行 可交换债等形式融资。以下进行简要测算:
2016 年 1 季度末赛纳科技所持艾派克股票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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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股 持有股票数量 已质押股票数量 可质押股票数量 39,126 9,872 29,254 |
单位:万股 持有股票数量 已质押股票数量 可质押股票数量 39,126 9,872 29,254 |
单位:万股 持有股票数量 已质押股票数量 可质押股票数量 39,126 9,872 29,254 |
|---|---|---|
| 已质押股票数量 | 可质押股票数量 | |
| 9,872 | 29,254 |
赛纳科技可通过质押 11,743 万股股票发行可交换债融资,按照目前市场一 般水平,经测算,预计可融资金额如下:
| 质押股份数 (万股) 11,743 |
参考股票价格 (元) |
股票市值 (亿元) |
担保比例 | 融资额 (亿元) |
|---|---|---|---|---|
44.28 |
52.00 | 100% | 52.00 |
综上所述,赛纳科技可通过可交换债融资约 52 亿元,加上其自有现金 19 亿元,共计 71 亿元,约合 10.97 亿美元,满足上市公司 10.82 亿美元(约合 70.00 亿元)的出资需求。同时,赛纳科技尚有未质押股票 17,511 万股,约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 30.77%。
经测算,上市公司有能力通过合理的方式筹集到本次交易所需资金,不会对 公司重组进程及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所涉及借款的还款计划
对于 15.83 亿美元(约合 102.42 亿元)的银行贷款,公司的还款计划为:
| 项目 | 2016 年 第4 季度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前3 季度 |
|---|---|---|---|---|---|---|
| 偿还本金比例 | 1.25% | 6.25% | 10.00% | 11.25% | 26.25% | 45.00% |
| 偿还本金金额 (百万美元) |
19.79 | 98.94 | 158.30 | 178.09 | 415.54 | 712.35 |
| 偿还本金金额 (亿元) |
1.28 | 6.40 | 10.24 | 11.52 | 26.89 | 46.09 |
对于 10.82 亿美元(约合 70.00 亿元)的股东借款,根据目前的经营情况, 公司预计借款为期 3 年,期限届满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现金流情况偿还本金 或者适当展期。
上述银行贷款的偿还主体为开曼子公司 II 和合并之后存续的 Lexmark,未来 贷款偿还的资金来源为 Lexmark 本身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以及上市公司提供给 两家公司的现金流。上述股东借款的偿还主体为上市公司,未来贷款偿还的资金 来源主要为艾派克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同时,上市公司不排除通过股票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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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偿还此次交易的借款。
根据 2014 年、2015 年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相关 财务指标如下:
| 项目 | 2015-12-31/2015 年度 | 2014-12-31/2014 年度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 2.13 | 3.39 |
| 资本结构 | ||
| 资产负债率(%) | 37.53% | 34.95% |
| 偿债能力 | ||
| 流动比率 | 3.95 | 2.70 |
| 速动比率 | 3.08 | 2.11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为充沛,资产负债率较为稳定, 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逐年上升,显示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综上所述,考虑到上市公司偿债能力较强,且上市公司与 Lexmark 未来协 同效应充分发挥、经营逐步改善之后将产生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同时上市公司 不排除通过股票再融资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进行融资,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借款 及相关财务费用,上市公司具有较为充分的偿付能力。
(3)每年需承担的财务费用[1]
①银行贷款财务费用
上市公司在交易当年及未来 5 年由本次交易相关的银行贷款发生的财务费 用预测情况如下:
| 项目 贷款利息(百万 美元) 承诺函手续费 (百万美元) 代理行费(百万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
| 21.76 | 84.57 | 77.85 | 69.42 | 58.16 | 20.01 | |
| 5.02 | - | - | - | - | - | |
| 0.09 | 0.36 | 0.36 | 0.36 | 0.36 | - |
1 假设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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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元) | ||||||
|---|---|---|---|---|---|---|
| 合计(百万美元) | 26.87 | 84.93 | 78.21 | 69.78 | 58.52 | 20.01 |
| 合计(亿元) | 1.74 | 5.49 | 5.06 | 4.51 | 3.79 | 1.29 |
② 股东借款财务费用
上市公司的股东借款 10.82 亿美元,约合 70.00 亿元,参考现行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至五年期贷款利率 4.75%,上市公司未来 3 年每年需要支付的利息预计约 为 3.33 亿元。上市公司在交易当年及未来 3 年由本次交易相关的股东借款发生 的财务费用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
|---|---|---|---|---|
| 项目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 利息费用(亿元) | 0.83 | 3.33 | 3.33 | 2.49 |
(4)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银行贷款和股东借款的财务费用对公司 2016 年及以后年度的净利润影响预 测如下:
单位:亿元
| 项目 | 2016 年 | 2017 年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
|---|---|---|---|---|---|---|
| 银行贷款/股东借款 财务费用对净利润的 影响金额合计1 |
-2.02 | -7.09 | -6.79 | -5.58 | -2.59 | -0.89 |
上述财务费用会给公司 2016 年及以后年度的净利润带来一定影响。但综合 考虑以下因素,上述财务费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首先,虽然 2014 年和 2015 年 Lexmark 的净利润仅为 0.80 亿美元(约合 5.17 亿元)和-0.40 亿美元(约合-2.61 亿元),但主要是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对其经营 成果的影响。如果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Lexmark 在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 的净利润分别为 2.53 亿美元(约合 16.37 亿元)和 2.18 亿美元(约合 14.10 亿元)。 如果 Lexmark 对其所收购的企业顺利实施整合,则这些非经常性损益对 Lexmark 的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的持续影响,长期来看,Lexmark 的净利润会恢复到正 常水平,从而缓解财务费用对于净利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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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虑了预计所得税的影响。
13
其次,如果上市公司与 Lexmark 顺利整合,随着上市公司与 Lexmark 未来 协同效应充分发挥,经营逐步改善之后将产生的营业利润,也使得本次交易涉及 的财务费用不会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有能力通过合理的方式筹集到本次交 易所需资金,不会对公司重组进程及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考虑到公司具 有较强的偿债能力,Lexmark 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仍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且上 市公司与 Lexmark 未来协同效应充分发挥,经营逐步改善之后将产生稳定的经 营性现金流,同时上市公司不排除通过股票再融资或发行债券等方式来进行融 资,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借款,上市公司具有较为充分的偿付能力;本次交易所 产生的财务费用不会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之 “(二)融资方案”、“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四)融资方案”、“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二、上市公司负债结 构的合理性说明”、“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的影响”之“(三)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财务指标及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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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报告书披露,根据 Lexmark 现有债务协议,在 Lexmark 控制权变更时需对截止交割日的所有带息负债进行再融资。 (1) 请解 释说明“再融资”的具体含义和具体安排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 请详细披露 4.30 亿美元潜在负债事项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请财务 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1)“再融资”的具体含义和具体安排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Lexmark 现有债务协议存在控制权变更条款,即 Lexmark 一旦被收购,付息 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 Lexmark 对债务进行赎回。本次交易联合投资者的资金 来源(即 23.2 亿美元股权出资和 15.8 亿美元的并购贷款授信)已经考虑了所有 带息负债偿还所需的资金,Lexmark 现有带息负债将在交割日之前被偿还。
在交割之后,艾派克合并报表层面将会新增 15.8 亿美元的负债。其中 11.4 亿美元高级银行贷款的贷款主体为合并子公司,在交割后,由于合并子公司被 Lexmark 吸收合并,因此该笔负债将会由 Lexmark 作为借款主体来承担。对于 Lexmark 负债结构的整体影响而言,原先的所有带息负债被交割后 11.4 亿美元 的银行贷款所替代,整体上进行了债务的“再融资”。
另外的 4.43 亿美元内保外贷的借款主体为开曼子公司 II,因此交割后该笔 负债存在于开曼子公司 II 层面。
上市公司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同时考虑到 Lexmark 稳定的经营现金流以及 上市公司和 Lexmark 的潜在协同效应作用,上市公司和 Lexmark 有能力保障对 于并购贷款的利息支付和本金的偿还,对上市公司正常业务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具体分析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三”的相关回答。
(2)潜在负债事项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为更好的区分企业价值与潜在负债之间的关系,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以下回 复及重组报告书中已将“潜在负债事项”修订为“类负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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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负债事项如下:
单位:亿美元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 1 | 养老金及其他退休福利 | 1.80 |
| 2 | 重组费用 | 0.81 |
| 3 | 2016 年交割前预期分红 | 0.66 |
| 4 | 控制权变更导致的员工奖励费用-现金部分 | 0.32 |
| 5 | 卖方交易费用 | 0.50 |
| 6 | 其他 | 0.21 |
| 类负债事项 | 4.30 |
注:“养老金及其他退休福利”:标的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固定收益计划、固定缴款计划等其他福 利计划;“重组费用”:标的公司预计为2012 年、2015 年和2016 年重组计划尚需支付的费用; “2016 年交割前预期分红”:根据合并协议,标的公司在2016 年交割前预计分红;“控制权变 更导致的员工奖励费用-现金部分”:因控制权变更而预计需支付给高管的现金奖励、激励及留 任计划;“卖方交易费用”:标的公司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中介机构费用。
类负债事项折算为人民币的金额如下: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 1 | 养老金及其他退休福利 | 11.61 |
| 2 | 重组费用 | 5.24 |
| 3 | 2016 年交割前预期分红 | 4.27 |
| 4 | 控制权变更导致的员工奖励费用-现金部分 | 2.07 |
| 5 | 卖方交易费用 | 3.24 |
| 6 | 其他 | 1.36 |
| 类负债事项 | 27.79 |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类负债事项总额为 4.30 亿美元:其中 2.58 亿美元已在标的公司的账面上计提,相关成本费用已在标的公司过去的财务报表 中计提体现,不会对标的公司未来的利润造成影响;1.72 亿美元尚未在标的公司 的账面上计提,主要包括“标的公司在 2016 年交割前预计分红”、“标的公司 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中介机构费用”以及“控制权变更而预计需支付给高管 的现金奖励、激励及留任计划”,根据合并协议和交易进展综合判断,上市公司 预计该等金额将在交割前逐步计提,相关的成本费用将在标的公司账面上逐步体 现,对于交割后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损益不存在重大影响。
联合投资者在与标的公司协商股权收购价格时已充分考虑上述类负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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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同时标的公司拥有较为稳定、充裕的经营性现金流,随着其与上市公司 业务的逐步整合、协同效应逐步发挥,标的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将进一步优化, 标的公司具备充足的现金流以支付上述负债事项。
2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同时考虑到 Lexmark 稳定的经营现金流以及上市公司和 Lexmark 的潜在协同效应作用,上市 公司和 Lexmark 有能力保障对于并购贷款的利息支付和本金的偿还,Lexmark 层 面所有付息债务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正常业务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类负债 事项”预计将在合并交易交割前计提完毕,对于交割后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损益 不存在影响,标的公司具备充足的现金流以支付该等负债事项。
3 、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 方案”之“(三)交易结构”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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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已取得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的并 购贷款承诺函(共计 15.8 亿美元授信)。请补充披露:( 1 )上市公 司是否能够满足银行放款条件;( 2 )在此次交易实施前银行是否能 够按时、足额放款;( 3 )若银行无法在此次交易实施前按时、足额 放款,对此次交易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 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 (1) 上市公司是否满足放款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签署的并购贷款承诺函,银行的放款条 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① 程序性条件,如与贷款相关的确定性文件(包括贷款协议)已签署;
-
② 合并协议令银行合理满意,并且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
③ 联合投资者对海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出资应当已经完成;
-
④ 相关财务资料已按要求披露或提供;
-
⑤ Lexmark 未发生重大不利影响;
-
⑥ 相关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为真实且准确的。
受限于与银行签署的保密条款,上市公司对于放款具体条件无法逐条披露。 经整体分析,上市公司预计在满足放款条件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 (2) 在此次交易实施前银行是否能够按时、足额放款
根据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的并购贷款承诺函,只要满足放款条件,银行有义 务按时足额放款。
- (3) 若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放款,对此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合并协议》,如果因为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放款导致联合投资者无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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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并购对价,联合投资者则构成重大违约,需要支付 1.5 亿美元的终止费。但在 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联合投资者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强制银行放款。
综上,上市公司预计在满足放款条件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预计上市公司可以满足银行放款条件;在满足 放款条件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实施前银行未能按时、足额放款的可能性较小;若 银行无法按时足额放款导致联合投资者无法支付并购对价,则联合投资者构成重 大违约,需要支付 1.5 亿美元的终止费,但在满足放款条件的前提下,联合投资 者可以对银行提起诉讼,强制银行放款,因此预计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3 、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十八、贷款银行未能按时、 足额放款的风险”、“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之“一、(十一)贷款银行未能按 时、足额放款的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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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报告书披露, Lexmark 公司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 奖金均应在合并生效之时完全行权并转换为获得现金的权利,请补充 披露:( 1 )兑现上述期权和奖金所需支付的对价、资金来源及会计 处理;( 2 ) Lexmark 公司高管获得上述期权及奖金后,是否签署相 应竞业禁止和服务期限协议,如何保证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稳定性。 请会计师对前述会计处理发表专项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1)上述期权和奖金所需支付的对价、资金来源及会计处理
根据并购协议规定,当此次交易发生时,限制性股票和满足条件的期权将转 化收到现金的效力。期权持有人可以获得的金额相当于下述两项的乘积:1)每 股收购价格大于行权价格的部分(如有);2)该期权对应的全部股数。如果行 权价格等于或大于收购价格,则该期权没有收到现金的效力。限制性股票的持有 人可以获得的金额相当于下述两项的乘积:1)所持有的限售性股票股数,2)每 股收购价格。截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Lexmark 具有 3,765,973 股限制性股票及 256,098 可行权的期权。这些限制性股票以及期权行权产生的普通股已经包含在 Lexmark 充分稀释后的股份数 66,661,904 股中。此次交易的总资金来源也充分涵 盖了支付限制性股票以及满足条件的期权的对价。
艾派克拟收购 Lexmark 公司,根据 Lexmark 公司员工激励计划及珠海艾派 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协议的相关规定,Lexmark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未 行权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奖金将被取消,并转化为获取现金的权利。作为没 有结算义务的接受服务单位,Lexmark 公司将支付的现金与 Lexmark 公司资本公 积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累计金额的差额计入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即: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2)Lexmark 高管的竞业禁止和服务期限协议及公司的核心团队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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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Lexmark 公司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是在本次收购之前已经授予高管及员工 的奖励,与本次交易无关。
根据 Lexmark 公开披露文件,Lexmark 公司高管(除了 Lexmark 的副总裁兼 软件业务的总裁 Reynolds Bish 先生[1] )签署了高管离职协议,如果违反其中的一 些规定,这些高管已经取得和将要有权取得的股权激励将会丧失。这些规定包括 禁止这些高管在离职后的 12 个月内或用以计算离职补偿金的期限内(以两者时 间较长者为准)被与 Lexmark 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聘用,或从事代理或顾问工 作。根据美国市场的惯例,目前高管和标的公司签署的都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
在交易后,关于相应高管团队的保留、任免及激励计划,将会由上市公司与 相应高管人员和团队商讨决定,上市公司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对 Lexmark 管理层制定相应的激励计划。同时,为了保证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稳定 性,根据《合并协议》,上市公司承诺在并购后的员工薪酬将不低于此次交易前 的员工薪酬水平[2] 。
综上,Lexmark 高管基本上都与标的公司签署了高管离职协议,其中包含了 竞业禁止相关条款,同时,上市公司将基于股东利益,计划对 Lexmark 的管理 层制定相应的激励计划、执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因此,预期 Lexmark 的核心管理团队将保持稳定。
2 、 会计师专项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作为没有结算义务的接受服务单位,Lexmark 公司应 将支付的现金与 Lexmark 公司资本公积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累计金额的 差额计入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即: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3 、 补充披露
1由于加州当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与 Reynolds Bish 先生签署的协议内不得包含竞业禁止的条款。 2由于该交易尚未正式交割,具体的薪酬及激励计划将视与高管及重要员工最终商讨结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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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之 “(一)交易结构”、“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三)交易结构”、“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的影响”之“(二)本次交易 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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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交易标的为境外资产且体量较大,请补充说明本次重组 完成后,你公司为有效控制标的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和整合计划。
1 、 上市公司回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于 2015 年 7 月收购 SCC 100%股权。SCC 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成立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主营业务为通用打印耗材芯片的设计、 生产和销售以及通用和再生打印耗材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SCC 的研发、 生产、制造主要集中在美国,在英国、加拿大、南非、土耳其、中国、中国香港 地区均设有销售中心,并在美国等国家设有仓库和配送中心,属于典型的跨国企 业。通过前述重大资产购买,上市公司成功打通上下游产业链,产业布局更加完 整,加快了国际化进程,提高了技术水平和盈利能力,从而提升了上市公司的核 心竞争力。同时,通过前述重大资产购买,上市公司也提高了管理跨国公司的能 力,在管理跨国公司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将有利于本次收购 Lexmark 后的企 业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Lexmark 将进入上市公司体系之内,但其资产、业务及人 员将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上市公司短期不会对 Lexmark 的管理团队、组织架 构、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而是采取多种措施维持其原有管理团队稳定性和经 营积极性。同时,上市公司与 Lexmark 将积极探索在业务、战略、管理、资金、 资源等方面的协同与整合,对 Lexmark 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Lexmark 也将在业 务发展、品牌推广等方面考虑上市公司整体战略的需要,为上市公司整体业务拓 展和协调及全球品牌塑造战略提供支持,以实现协同发展,提升上市公司整体价 值。
(1)对资产及业务的整合
本次交易将使公司在打印设备相关领域的业务规模大幅增加,服务的客户数 量和区域分布也将大幅提升。本次交易完成后,为发挥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上 市公司将会对公司和 Lexmark 的资产及业务进行有效整合,调整优质资源,充 分发挥公司和 Lexmark 的特长和优势,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为股东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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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人员的调整
本次交易不影响 Lexmark 员工与 Lexmark 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 关系继续有效。本次交易完成后,Lexmark 将主要维持其现有的管理团队进行经 营管理。而上市公司将通过派驻董事、监事等人员的方式,履行母公司对子公司 的管理职能。
在董事会层面,公司拟委派董事,并对董事的选聘拥有决定权;在管理层面, 公司也拟在财务、人力资源方面派驻人员,对 Lexmark 的日常运营进行管理; 同时,在过渡期间公司也拟向 Lexmark 派驻观察员,监督过渡期间 Lexmark 的 运营情况。在上市公司层面,公司拟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在业务、技术、管理 上与 Lexmark 进行对接。
(3)对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的整合
尽管上市公司与 Lexmark 都属于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制造业”项下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但在企业文化、管理理念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上市公司为中国企业,主要经营 管理人员均来自于中国境内;而 Lexmark 为美国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来自 于中国境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管理机制设计方面充分考虑企业文 化和管理理念的影响,并借鉴以往经验,与 Lexmark 建立和完善企业文化理念 体系,加大企业文化、管理理念方面的融合力度,为协同效应的良好发挥奠定基 础。
(4)完善公司治理
本次交易采用现金交易方式,交易完成以后 Lexmark 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对本公司的治理机制无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 理体制,继续保持公司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上述整合计划及相关措施对标的公 司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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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问题八: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部分现有销售合同及代工合同中 约定,若标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标的公司客户有权终止合同。同 时,为了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上市公司有可能卖出标的 公司部分业务、将标的公司部分业务托管或者修改部分条款。请详细 说明上述风险可能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最大损失,是否会对标的公司的 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1 、 上市公司回复
(1)控制权变更,标的公司部分客户终止合同的风险
关于控制权变更可能导致部分客户有权终止合同,上市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 造成的最大损失进行量化分析,原因如下:(1)标的公司每年签订的销售及代 工合同和订单数量巨大,上市公司(艾派克)尽调时的审阅是以重要性为标准(如 长期客户或年销售额超过 5 百万美元),并未审阅每一份合同,这种审阅标准也 符合国际交易惯例;(2)标的公司作为国际性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所适用的 法律包括各国法律,仅就美国而言,各州对于此次交易的结构是否会触发与控制 权变化相关的条款有着不尽相同的判例,有些州则持模糊态度。要进行梳理,就 需要梳理每份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并根据各州的法律作出判断,标的公司自身并未 进行过梳理,因此也无法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的梳理结果。
控制权变更的条款在美国公司的商业合同里是常见的标准条款,在实际情况 中,由于客户与标的公司业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标的公司了解客户的定制需 求,以及现有订单对客户自身销售额的影响,客户很少选择仅仅在控制权发生变 化,而其他商业条件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终止商业合同。标的公司历史上自从 2013 年以来进行过 12 次并购,标的公司收购的公司或多或少都存在控制权变更 的合同,但是基本没有遇到过仅仅因为控制权变化而导致客户终止合同的情形。 此外,标的公司的客户高度分散,根据标的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的 2015 年年 报,标的公司在 2013、2014 和 2015 年均没有销售额占比超过总营业额 10%的客 户。此外,并非与每个客户的合同均存在控制权变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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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控制权变更引发客户终止合同导致的风险对标的公司的潜在影响 不大,预计也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为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标的公司业务调整的相关风险
根据《合并协议》,为了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上市公司同意采 取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要求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出售标的公司部分业务或将标 的公司部分业务进行托管或者修改部分条款。
但是,现阶段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还没有启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批流 程,也没有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就其可能要求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进行任何正 式的沟通,同时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任何沟通内容都需要严格保密。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暂时无法预测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否会实际要求出售 标的公司部分业务或将标的公司部分业务进行托管或者修改部分条款,但基于上 市公司管理层的预估,标的公司涉及敏感领域业务的占比较小,若届时相关业务 被要求作出相应调整,预计对标的公司也不会造成较大损失,不会对标的公司的 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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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 26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补充披露太盟投 资和君联资本相关信息,以及太盟投资与君联资本之间、与上市公司 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1)君联资本
根据君联资本提供的资料,君联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朱立南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融科资讯中心 A 座 10 层南侧
成立日期:2003 年 11 月 1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710512K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投资。 主营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经营情况: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君联资本在管和正在募集中的基金共 14 支,其中在管基金 11 支,正在募集中的基金 3 支,合计认缴资金约 111 亿 元,实缴资金约 84 亿元。
君联资本的控股股东为北京君诚合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其 80%的股份。君联资本无实际控制人。
截至目前,君联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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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陈浩 王能光 朱立南
40% 40% 20%
北京君祺嘉睿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GP GP
天津汇智壹号企 天津汇智贰号企业
业管理咨询合伙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GP LP LP
0.01% 58.12% 41.87%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诚合众投资管理合伙企
(香港上市) 业(有限合伙)
20% 80%
君联资本
----- End of picture text -----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一间注册在中国且其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 H 股公司,截至目前,其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柳传志 | 2.88% |
| 2 | 朱立南 | 2.03% |
| 3 | 宁旻 | 1.53% |
| 4 | 黄少康 | 1.27% |
| 5 | 陈绍鹏 | 0.85% |
| 6 | 唐旭东 | 0.85% |
| 7 | 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29.04% |
| 8 | 北京联持志远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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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9 | 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6.97% |
| 10 | 北京联恒永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55% |
| 11 | 社保基金理事会 | 1.51% |
| 12 | 其他公众股东 | 15.12% |
| 合计 | 100.00% |
综上所述,由于陈浩、王能光、朱立南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君联资本与艾 派克和太盟投资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太盟投资
根据太盟投资提供的资料,太盟投资系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 2004 年商业公 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注册地:Commence Chambers, P.O. Box 2208,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注册日期:2016 年 4 月 11 日
公司号码:1911154
企业性质: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BVI BUSINESS COMPANY) 授权股本:50,000 股
公司秘书:Commence Overseas Limited
经营情况: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 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成立,是太盟亚洲第二有限合伙基金(PAG Asia II LP)为 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而新设立的有限公司。太盟亚洲第二有限合伙基金采用惯常的 有限合伙基金和普通合伙人结构,其日常管理和所有决策均由普通合伙人太盟亚 洲资本普通合伙第二有限公司(PAG Asia Capital GP II Limited)执行。
太盟亚洲第二有限合伙基金为太盟投资集团的股权投资部门,主要采取并购 基金的策略,投资于包括日本、韩国、中国、东南亚、印度及澳大利亚在内的亚 洲主要市场。太盟亚洲资本的两期基金均为美元基金,其投资者多为全球领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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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机构投资者。
截至目前,太盟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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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PAG Asia Capital GP II Limited
(开曼群岛)
GP
PAG Asia II LP
(开曼群岛)
100%
PAG Asia Capital Lexmark Holding Limited
----- End of picture text -----
综上所述,太盟投资与艾派克和君联资本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 、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 露太盟投资和君联资本相关信息,太盟投资、艾派克、君联资本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3 、 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具体 方案”之“(一)交易各方”补充披露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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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问题十:请列表说明,交易标的 Lexmark 公司是否有下属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占 Lexmark 公司相应财务指标的 20% 以上且对 Lexmark 公司有重大影 响。请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 26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披露 Lexmark 公司下属公 司的相关信息。
1 、 上市公司回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标的公司的下属企业构成该经营性资产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额或净利润来源 20%以上且有重大影响的, 应参照标的公司披露该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等信息。
Lexmark 满足前述条件的重要下属企业一共有 5 家,详细信息如下:
(1)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 Ltd.
①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Ltd. | Lexmark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yLtd. |
|---|---|---|
| 注册号 | 252943 | |
| 成立日期 | 1996 年8 月15日 | |
| 成立地 | 爱尔兰 | |
| 注册办公室地址 | Arthur Cox Building, Earlsfort Terrace, Dublin 2 | |
| 公司类型 | 私人有限公司 | |
| 业务范围 | 控股公司 | |
| 股本 | 已发行总股数:100,000 股本总面值:5,000,000 美元 |
|
| 股东 | 姓名/名称 | 持有股权 |
|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SA |
15,000股 | |
| 董事 | Bruce J. Frost, Declan Hayes, Christian Stefani, | |
| 秘书 | Bradwell Limited |
② 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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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该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2014-12-31 |
| 资产总额 | 1,677.1 | 1,887.8 |
| 负债总额 | 1,669.2 | 1,884.6 |
| 股东权益合计 | 7.9 | 3.1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2014 年 |
| 营业收入 | - | - |
| 税前利润 | 5.6 | 5.6 |
| 净利润 | 4.9 | 4.2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税前利润来自于利息收入。
上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如下: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2014-12-31 |
| 资产总额 | 108.51 | 122.14 |
| 负债总额 | 108.00 | 121.93 |
| 股东权益合计 | 0.51 | 0.20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2014 年 |
| 营业收入 | - | - |
| 税前利润 | 0.36 | 0.36 |
| 净利润 | 0.32 | 0.27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Sàrl
①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Sàrl |
|---|---|
| 注册号 | CHE-108.514.208 |
| 成立日期 | 1996 年7 月18日 |
| 成立地 | 瑞士 |
| 注册办公室 地址 |
route de Pré-Bois 20, Bâtiment ICC - Bloc A, 1216 Cointrin,in the Municipality of Meyrin, in the Canton of Geneva, Switzerland |
| 公司类型 | 瑞士有限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or Sàr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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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业务范围 | 数据处理产品(尤其包括各种类型的打印机、电脑软件以及与此相关产品及 服务)的设计、开发、制造、购买以及营销 |
数据处理产品(尤其包括各种类型的打印机、电脑软件以及与此相关产品及 服务)的设计、开发、制造、购买以及营销 |
|---|---|---|
| 股本 | 已发行总股数:30,000股 股本总面值:30,000,000.00瑞郎 |
|
| 股东 | 姓名/名称 | 持有股权 |
| Lexmark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I Sàrl | 30,000股 | |
| 董事 | Andrew Coss, Ibrahim Sinan Emon, Elodie Fresnel, Cecile Marnat, Kai Werner | |
| 秘书 | 不适用 |
② 主要财务数据
该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2014-12-31 |
| 资产总额 | 1,342.5 | 1,128.0 |
| 负债总额 | 739.1 | 442.4 |
| 股东权益合计 | 603.4 | 685.7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2014 年 |
| 营业收入 | 1,121.7 | 1,283.8 |
| 税前利润 | (94.6) | (77.3) |
| 净利润 | (95.3) | (73.2)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如下: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2014-12-31 |
| 资产总额 | 86.86 | 72.98 |
| 负债总额 | 47.82 | 28.62 |
| 股东权益合计 | 39.04 | 44.36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2014 年 |
| 营业收入 | 72.57 | 83.06 |
| 税前利润 | (6.12) | (5.00) |
| 净利润 | (6.17) | (4.74)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Kofax Holding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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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①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Kofax Holdings,Ltd. | Kofax Holdings,Ltd. |
|---|---|---|
| 注册号 | 04573901 | |
| 成立日期 | 2002 年10 月25日 | |
| 成立地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
| 注册办公室 地址 |
1 Cedarwood, Chineham Business Park, Basingstoke, Hampshire, RG24 8WD, United Kingdom |
|
| 公司类型 | 私人有限公司 | |
| 业务范围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务 | |
| 股本 | 已发行总股数:16,816,773股 股本总面值:16,816,773英镑 |
|
| 股东 | 姓名/名称 | 持有股权 |
| Kofax PLC | 16,816,773股 | |
| 董事 | Robert J. Patton, Christian Jorg Franz Hefner, Oberholzer Martin Gustav, Cort Steven Townsend |
|
| 秘书 | Robert J. Patton |
② 主要财务数据
该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 资产总额 | 267.3 |
| 负债总额 | 0.9 |
| 股东权益合计 | 266.4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 营业收入 | - |
| 税前利润 | 4.1 |
| 净利润 | 3.3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Lexmark 于 2015 年收购该公司,税前利润来自于利息收入。
上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如下:
单位:亿元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 资产总额 | 17.29 |
| 负债总额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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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股东权益合计 | 17.24 | |||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 年 | ||
| 营业收入 | - | |||
| 税前利润 | 0.27 | |||
| 净利润 | 0.21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Lexmark 于 2015 年收购该公司。
(4)Kofax London Holdings Limited
①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Kofax London Holdings Limited | Kofax London Holdings Limited |
|---|---|---|
| 注册号 | 03119779 | |
| 成立日期 | 1995 年10 月30日 | |
| 成立地 | 英格兰和威尔士 | |
| 注册办公室 地址 |
1 Cedarwood, Chineham Business Park, Basingstoke, Hampshire, RG24 8WD, United Kingdom |
|
| 公司类型 | 私人有限公司 | |
| 业务范围 | 信息技术咨询业务 | |
| 股本 | 已发行总股数:94,819,418股 股本总面值:2,370,485.45英镑 |
|
| 股东 | 姓名/名称 | 持有股权 |
| Kofax Limited | 94,819,418股 | |
| 董事 | Robert J. Patton, Christian Jorg Franz Hefner, Reynolds Carl Bish, Cort Steven Townsend |
|
| 秘书 | Robert J. Patton |
② 主要财务数据
该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 资产总额 | 318.3 |
| 负债总额 | (0.3) |
| 股东权益合计 | 318.6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 营业收入 | - |
| 税前利润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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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0.5
净利润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Lexmark 于 2015 年收购该公司;“负债总额”中包含了少量负数 的应付所得税及短期负债,数据来自于合并底稿,未经审计,因此未进行重分类或者调整。
上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如下: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 资产总额 | 20.59 |
| 负债总额 | (0.02) |
| 股东权益合计 | 20.61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 营业收入 | - |
| 税前利润 | 0.01 |
| 净利润 | 0.03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Lexmark 于 2015 年收购该公司。
(5)Kofax Limited
① 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Kofax Limited | Kofax Limited |
|---|---|---|
| 成立日期 | 2011 年6 月22日 | |
| 成立地 | 百慕大 | |
| 注册办公室 地址 |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Bermuda HM 11 | |
| 公司类型 | 私人有限公司 | |
| 业务范围 | 控股公司 | |
| 股本 | 已发行总股数:100股 股本总面值:100美元 |
|
| 股东 | 姓名/名称 | 持有股权 |
| Lexmark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SA | 100股 |
② 主要财务数据
该公司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6
| 资产总额 | 1,032.8 |
|---|---|
| 负债总额 | 0.7 |
| 股东权益合计 | 1,032.0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 营业收入 | - |
| 税前利润 | (11.2) |
| 净利润 | (11.1)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Lexmark 于 2015 年收购该公司。
上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如下: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
| 资产负债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12-31 |
| 资产总额 | 66.82 |
| 负债总额 | 0.05 |
| 股东权益合计 | 66.77 |
| 利润表摘要 | |
| 项目 | 2015 年 |
| 营业收入 | - |
| 税前利润 | (0.72) |
| 净利润 | (0.72) |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Lexmark 于 2015 年收购该公司。
2 、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四、 标的公司下属公司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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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问题十一:报告书披露,交易标的 Lexmark 公司存在 14 项未决 诉讼和 1 项 SEC 调查,请补充披露相关诉讼如发生败诉,相关损失 及费用的承担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1)未决诉讼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目标 集团正在进行中的 14 项重大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 序号 | 案件 | 进展情况 |
|---|---|---|
| 1 | Lexmarkv. 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Inc. |
2002年与2004年Lexmark在美国肯塔基州东区法院(以 下简称“区法院”)起诉Static Control Components, Inc. (以下简称“SCC”),诉因是SCC 直接和间接侵犯 Lexmark的专利和版权,并且违反一些其他的州法权利。 SCC 提出反诉,认为Lexmark 的行为构成反竞争和垄断 行为,以及不公平和欺诈商业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案》、 《兰哈姆法案》和《北卡罗来纳州不正当竞争法》,并主 张Lexmark向其支付1780万至1950万美元的有关反竞争 的损失赔偿,以及10 亿美元的有关违反《兰哈姆法案》 的损失赔偿。 区法院认为SCC直接侵犯了Lexmark的一项专利。区法 院驳回了Lexmark的其他有关专利和版权的诉讼请求。第 六巡回法院支持区法院的上述判决。就SCC 的反诉,区 法院驳回了SCC 的所有诉讼请求,但第六巡回法院认为 Lexmark未违反《谢尔曼法案》,但违反了《兰哈姆法案》 和《北卡罗来纳州不正当竞争法》,并将该案发回区法院 重审。2013年6月3日,Lexmark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 请对第六巡回法院的决定进行复审。2014年3月25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肯定了第六巡回法院的决定。该案被发 回区法院就Lexmark违反《兰哈姆法案》和《北卡罗来纳 州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进行重审。 Lexmark目前认为不会发生上述损失,因此Lexmark没有 就上述诉讼进行计提。该案件现在处于暂定状态,正在等 待Lexmark诉Impression Prods., Inc.的案件结果。 另外,2015 年艾派克完成对SCC的收购,目前SCC成为 |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8
| 序号 | 案件 | 进展情况 |
|---|---|---|
| 艾派克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本案件 的解决。 |
||
| 2 | MPHJ Technology Investments, LLC v. Unum Grop & Coca-Cola Company |
MPHJ Technology Investments, LLC(以下简称“MPHJ”) 曾向美国特拉华州区法院多次起诉Lexmark的客户Unum Group 和Coca-Cola Company。若MPHJ 胜诉,Lexmark 可能需要就多功能打印机设备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向Unum 和Coca-Cola Company进行赔偿。 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之专利审查委员会判定MPHJ 部 分诉讼败诉,目前MPHJ正在上诉。 |
| 3 | Reprobel CVBA v. Lexmark Belgium |
Reprobel CVBA(以下简称“Reprobel”)就Lexmark Belgium(利盟比利时公司)的AIO 和MFP 设备的版权 补偿金问题向比利时布鲁塞尔的第一民事法庭(Civil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Brussels)提起诉讼。 目前诉讼已被法院驳回,但Reprobel正在上诉。 另外,利盟比利时正在准备采取法律行动向Reprobel 索 回已向Reprobel支付的290万美元。 |
| 4 | Lexmark v. Blue Sky Distribuidor Atacadista Ltda. |
Lexmark就Blue Sky Distribuidor Atacadista Ltda.(以下 简称“Blue Sky”)从中国进口的T640 墨粉盒侵犯了利盟 五项知识产权问题向巴西圣保罗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Lexmark的判决,并禁止Blue Sky 继续销售T系列墨粉盒。Bule Sky败诉后上诉,Lexmark 也同样提出上诉并要求额外的赔偿金。 |
| 5 | Diaz v. Lexmark | Flavia Elizabeth Diaz就Lexmark的电子废弃物向阿根廷 布宜诺斯艾利斯民事法庭提起诉讼,要求460万美元的赔 偿和修复环境污染、建立废弃物收集系统以及废弃物处理 系统的法院指令。 目前因程序上的问题,法院暂时搁置了此案件。 |
| 6 | Ghio v. Lexmark | Ghio 就Lexmark 的电子废弃物向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 民事法庭提起诉讼,要求460万美元的赔偿和修复环境污 染、建立废弃物收集系统以及废弃物处理系统的法院指 令。原告Ghio于2012死亡,但法院拒绝就此撤销诉讼。 目前该案件已被转至对Ghio 的遗嘱认证有管辖权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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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序号 | 案件 | 进展情况 |
|---|---|---|
| 等待处理。 | ||
| 7 | Centro Computer v. Lexmark Italy S.r.l. |
Centro Computer 就Lexmark 的意大利子公司Lexmark Italy S.r.l.的前雇员因提出错误的建议而导致Centro Computer产生78万欧元损害一事在意大利起诉利盟意大 利公司的诉讼。 截至目前,双方就此事正在磋商,暂未达成和解。 |
| 8 | Kelmar & Associates, LLC 对Lexmark 进行 归还财产审计 |
Kelmar & Associates, LLC(以下简称“Kelmar”)正代表 美国多个州政府对Lexmark开展两次无主财产责任审计。 第一次围绕Lexmark2008 年公司账目中显示的无主财产 责任开展审计,Kelmar认为Lexmark大约有80万美元的 无主财产责任;第二次审计针对Lexmark的未提现退款支 票,预计Lexmark需要支付330万美元以支付未提现退款 支票。 就本案件,如果Lexmark 就两次审计与各州政府达成和 解,和解金总数预计为370万美元,Lexmark已计提300 万美元。 |
| 9 | CCI Technologies LLC v.利盟德国 |
CCI Technologies LLC(以下简称“CCIT”)声称Saperion AG(现在为利盟德国公司,以下简称为“利盟德国”) 违反了双方间的代理商协议并向利盟德国主张490 万美 元的赔偿。迪拜争议友好解决法庭中心(Dubai Courts Centre for Amicabl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迪 拜法庭中心”)受理了本案并指派了一名专家对赔偿金数 额进行评估。专家认为赔偿金约为120万美元。2016年1 月13 日,迪拜法庭中心就该案件进行了听审。听审后, 迪拜法庭中心未采纳利盟德国的任何意见,其认可专家评 估的赔偿金并终结此案。在迪拜法庭中心结案后,CCIT 向迪拜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利盟德国赔偿比上述专家评估 更高的赔偿金(即阿联酋迪拉姆34,905,687.50(约合人民 币61,756,189元)加上12%的法定利息以及成本、费用)。 截至目前,该案尚在持续审理之中。 |
| 10 | 菲律宾赠与税诉讼 | Lexmark曾出售过其在菲律宾的一处生产设施。菲律宾税 务局认为Lexmark应缴纳625.4万美元的赠与税。Lexmark 要求重审该税额,同时申请免除赠与税。在免除赠与税的 请求被拒绝后,Lexmark向菲律宾财政秘书申请复议。 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结案。Lexmark根据其自身对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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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序号 | 案件 | 进展情况 |
|---|---|---|
| 的评估,已计提50万美元。 | ||
| 11 | 墨粉盒专利实施计划 (国际贸易委员会和 俄亥俄州南区法院, 2010年8月20日) |
Lexmark一直积极实施有关墨粉盒专利的保护。2011年9 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出了最终决定, 颁布一项普遍排除令,禁止在美国进口和销售侵犯新墨粉 盒专利的墨粉盒,不管墨粉盒的来源(包括将空的和改造 的Lexmark墨粉盒销售至美国境外)。截至目前,Lexmark 已经与超过95个侵权人达成和解,并已经取得约460万 美元的损失赔偿。另外15 个侵权人已经不再营业或者已 经破产。 与此同时,Lexmark 在俄亥俄州南区法院起诉了 Impression Products, Inc.。双方以上诉结果作为前提条件 达成了部分和解协议。2016年2月16日,联邦巡回法院 认为Impression Products侵犯了Lexmark 的专利权,且 Lexmark不构成专利用尽。 |
| 12 | Uniloc USA, Inc. v. Kofax, Inc.(美国德克 萨斯州东区法院) |
2014 年5 月6 日,Uniloc 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起 诉Kofax(利盟下属子公司),诉因是Kofax侵犯了Uniloc 的一项专利(216号专利)。该案于2014年8月21日暂 停。 2014年9月,Kofax加入了Sega of America, Inc.等公 司对216号专利的第三方符合程序(IPR)的申请。美国 专利和商标办公室之专利审查委员会(PTAB)在2015 年3月启动了IPR,其认为216号专利的有些主张/专利有 可能无效。目前IPR程序尚未结束,可能于2016年3月 结案。 2015年5月,Kofax另行向PTAB针对216号专利申请IPR 程序,PTAB于2015年12月启动了IPR程序,其认为216 号专利的有些主张/专利有可能无效。IPR 程序将于2016 年11月结案。 |
| 13 | 墨西哥工厂劳动纠纷 | 2015年12月,Juarez Mexico墨粉盒工厂的75名工人离 开工作场所并中断了生产运营。当工人们拒绝返回工作, 他们应经被终止雇佣关系。Juarez Mexico工厂工人就他们 被解雇事宜提出了诉讼,并向墨西哥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要求在Juarez Mexico工厂成立工会,墨西哥劳动主管 部门拒绝了该申请。2016年1月初,Juarez Mexico工厂 工人再次就成立工会向墨西哥劳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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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序号 | 案件 | 进展情况 |
|---|---|---|
| 2016 年4 月,经墨西哥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该案件已经 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
||
| 14 | Infinity Computer Products, Inc. v. Brother International Corp., et al. |
Infinity Computer Products, Inc.(以下简称“Infinity”)针 对多项知识产权侵权向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起诉 Lexmark。经过对这些知识产权的单方审查,美国专利商 标局(USPTO)给出了建议性决定,拒绝了Infinity的一 部分要求的同时也允许了一部分。 Infinity 拒绝接受并上诉至PTAB,利盟目前意图全力辩 护。 |
在上述诉讼中,如第 1、4、11 项是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已经 初审部分获胜而被告正在上诉的(其中第 1 项诉讼中 SCC 为艾派克的全资子公 司,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本案件的解决),如第 2、3、12、13、14 项是 标的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已经初审部分获胜而相对方正在上诉的,如第 5、6 项是法院还在排期尚未进入初审程序的,有的是正与对方进行保密性和解 谈判的。
具体而言:第 1 项诉讼的 SCC 反诉部分诉讼金额已被驳回,部分已被发回 重审,目前诉讼金额无法确定,且 Lexmark 目前认为不会发生上述损失,因此 Lexmark 没有就上述诉讼进行计提;第 2 项诉讼的原告 MPHJ 没有注明金额,且 MPHJ 已在初审中部分败诉;第 3 项诉讼原告 Reprobel 已在初审中败诉,而利盟 比利时正在准备采取法律行动向 Reprobel 索回已向 Reprobel 支付的 290 万美元; 第 4 项诉讼中 Lexmark 作为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赔偿金主张,但未注明金额; 第 5、6 项诉讼中对方分别向 Lexmark 主张 460 万美元的赔偿金; 第 7 项诉讼 正在和解,未注明确定金额;第 8 项中 Lexmark 预计和解金总数预计为 370 万 美元,Lexmark 已计提 300 万美元;第 9 项诉讼中对方主张最高赔偿金为阿联酋 迪拉姆 34,905,687.50(约合人民币 61,756,189 元)加上 12%的法定利息以及成本、 费用;第 10 项诉讼中菲律宾税务局认为 Lexmark 应缴纳 625.4 万美元的赠与税, 但 Lexmark 根据其自身对案件的评估,已计提 50 万美元;第 11 项诉讼中 Lexmark 作为原告提出一系列专利保护诉讼,并获得约 460 万美元的损失赔偿,但其余诉 讼未有明确金额;第 12 项诉讼中对方未注明向 Lexmark 主张的金额;第 1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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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诉讼已经以和解的方式结案;第 14 项诉讼中对方未注明主张的金额,但部分请 求在初审中已被驳回。对于上述部分目前未有注明损失金额的诉讼(第 1、2、4、 7、11、12、14),目前存在无法判断损失及费用的情况;对于上述存在明确金 额的诉讼(第 3、5、6、8、9、10 项),其金额对于 Lexmark 的销售收入及本 次交易的金额而言并不算重大。
根据标的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的 2015 年年报,标的公司根据或有事项的 会计处理准则定期评估重大诉讼潜在损失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确认负债和将来 事件是否会产生损失。如标的公司确定诉讼的潜在损失是可能的,且损失的金额 可合理确定的,则标的公司会就该等损失进行计提。如果合理金额无法确定的, 标的公司亦据此相应披露。对于目前无法进行会计计提处理的诉讼,其中有的诉 讼标的公司认为败诉进而需要承担赔偿的可能性不大甚至没有,而对于其他诉讼 即使可以预估损失,该等损失对标的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或现金流不会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根据标的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的 2015 年年报,至少每个季度,标的公司 管理层与外部律师讨论评估所有未决诉讼,然后内部评估公司所有未决诉讼并决 定是否就相关潜在损失进行计提。在上述会议中,标的公司管理层讨论诉讼事项 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1)诉讼程序的性质;(2)各项诉讼程序的现状;(3) 法律顾问及其他有关顾问的意见;(4)公司或其他实体在相似诉讼程序中的经 验;(5)各项诉讼程序主张的赔偿金额;(6)赔偿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支持或是 否存在夸大;(7)法院的实体性裁定;(8)通过和解谈判获得的信息;(9) 未决诉讼或动议的结果是否存在不确定性;(10)是否存在重大的待解决事实问 题;或(11)是否涉及新颖法律问题或未解决的法律理论。通过以上会议的讨论, 管理层决定就相关诉讼是否因潜在损失存在可能且金额可以合理确定从而需进 行计提;决定就虽然潜在损失概率不大但又合理可能的诉讼是否作出损失或损失 范围的预估;或者决定相关诉讼事项是否不能作出合理预估。
经与对方确认,上述诉讼暂无法进行量化分析其风险。
(2)SEC 调查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境外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在 Lexmark 收购 Kof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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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之前,有人举报 Kofax 存在不正当会计行为。在收购完成之后,Deloitte Financial Advisory Services LLP (“Deloitte”)介入调查该举报情况是否属实。其间,Lexmark 收到 SEC 的信件说明将会对 Kofax 的会计操作是否违反了联邦证券法展开调查 并索要相关文件。Lexmark 配合 SEC 的调查,并要求 Deloitte 扩大其调查范围。 2015 年 8 月,Deloitte 告知 Lexmark 在其调查中并未找到支持 Kofax 存在不正当 会计行为或 SEC 质疑的证据。
此后,SEC 暂停调查,但表示日后有可能重新开展调查。Lexmark 认为重新 展开调查是不必要的,因为其在收购 Kofax 之前,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对 Kofax 展开过调查,且 Kofax 的内部法律顾问及会计给出了合格的决算报告,均表明 Kofax 并没有任何欺诈行为。
截至目前,对于 Kofax 的 SEC 调查已经暂停且 Lexmark 没有收到重新展开 调查的通知。
另外,根据《合并协议》,Lexmark 声明并保证:截至《合并协议》签署之 日,(1)据标的公司所知,不存在任何政府部门就标的公司或任一标的公司的 子公司或其各自的物业、权利或资产提起的未决的或威胁提起的正式调查;(2) 不存在标的公司或任一标的公司子公司作为一方的未决的法律程序,或据标的公 司所知,威胁提起的法律程序;以及(3)标的公司或任一标的公司子公司,或 其各自的物业、权利或资产均没有受限于任何正在执行中的命令,且在上述(1)、 (2)和(3)的情况下据合理预测将会单独或合并地构成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形,或将会阻碍或重大地延迟公司完成本次交易。
2 、 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根据境外律师的核查、标的公司的声明与保证以及标 的公司提交给美国证监会的 2015 年年报,根据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准则, Lexmark 就管理层认定负债已经产生且损失金额可以合理预估时进行损失金额 计提;对于目前无法进行会计计提的诉讼,其中有的诉讼标的公司认为败诉进而 需要承担赔偿的可能性不大甚至没有,而对于其他诉讼即使可以预估损失,该等 损失对标的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或现金流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针对 SEC 的 调查,已经暂停且 Lexmark 没有收到重新展开调查的通知。同时,标的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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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协议》作出了声明保证,不存在未决的法律程序据合理预测将会单独或合 并地构成公司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或将会阻碍或重大地延迟标的公司完成本次 交易。
3 、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十三、标的公 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中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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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二:报告书披露,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每一年的审计 年报完成两个月内 , 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君 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可以选择要求上市公司使用现金或发行等值艾派 克股份(按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估值)作为对价支付方式 收购该要求方所持 SPV 或 Lexmark 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请补充披露 退出机制的详细方案,包括并不限于:( 1 )当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 要求上市公司收购 Lexmark 股权时上市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该要求; ( 2 )若双方在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如何解决;( 3 )上市公司收 购上述股权的资金来源;( 4 )退出机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风险;( 5 )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 表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根据艾派克与太盟投资、君联资本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签署的《联合投资协 议》,各方约定: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每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月内, 受 限于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可以选择要求艾 派克使用现金或发行等值艾派克股份(按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估值) 作为对价支付方式收购该要求方所持 SPV 或 Lexmark 的全部或部分股份。除前 述明确规定以外,联合投资者任何一方转让其所持有的 SPV 或 Lexmark 的全部 或部分股份需要事先获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
(1)当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 Lexmark 股权时上市公司是 否有权拒绝该要求
根据《联合投资协议》,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可以选择要求艾派克使用现金 或发行等值艾派克股份(按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估值)作为对价支付 方式收购该要求方所持 SPV 或 Lexmark 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受限于适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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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当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任何 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各自所持有的 Lexmark 的股权时,上市公司需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收购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利。
(2)关于双方在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安排
联合投资者各方暂时没有对股权转让时估值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作出明确 的约定。《联合投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只是初步的框架性协议,联合投资 者各方须在本次收购完成之前或之时基于善意进行谈判并签署一份股东协议,以 更为明细的方式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条款提纲,各方在协商起草《联合 投资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类似股权转让时出现估值无法达成一致这样相对较小概 率情况的处理方式,联合投资者计划在开曼子公司 I 的股东协议中明确规定这类 情况的处理方式,包括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
(3)上市公司收购上述股权的资金来源
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每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月内,若君联资本和太 盟投资要求上市公司使用现金收购该要求方所持 SPV 或 Lexmark 的全部或部分 股份,上市公司计划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再融资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 所需资金。
(4)退出机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风险
如《联合投资协议》所约定,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可以选择要求艾派克使用 现金或发行等值艾派克股份(按证监会规定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估值)作为对价 支付方式收购该要求方所持 SPV 或 Lexmark 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但需受限于适 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使用各方同意的方法进行估值,确保交易价格公允、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决策程序;(3)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外部政府审批程序;(4)按照 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因此,退出机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5)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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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投资协议》所约定的“三个完整财政年度”自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 算,直到在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止。每年1 月到12 月 份
2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受限于适用法律法规和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 当君联资本和太盟投资在三个完整财政年度以后任何一年的审计年报完成两个 月内提出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其各自所持有的SPV 股权时,上市公司需按照上述约 定履行收购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利;联合投资者已对估值方面无法达成一致等情 况进行了安排;上市公司计划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再融资或发行债券等 方式筹集股权回购所需资金;退出机制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三个 完整财政年度”自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算,直到在本次交易交割之日起运行三个 完整的会计年度止。
3 、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之“三、关于联 合投资协议的补充说明”中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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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三:报告书披露, Lexmark 的非经常性损益对其经营成 果有较大影响。由于对外收购发生大额企业并购相关费用及整合调整 费用,导致 Lexmark 2014 年和 2015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0.80 亿美元 和 -0.40 亿美元。如果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Lexmark 在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2.53 亿美元和 2.18 亿美元。请列表 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与产生原因。并补充说明此次交易是否有利 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1)Lexmark 非经常性损益构成
Lexmark 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1] 的构成及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百万美元
| 单位:百万美元 | ||
|---|---|---|
| 2015 年 | 2014 年 | |
| 报告净利润/(亏损) | (40.4) | 79.9 |
| 非经常性损益构成: | ||
| 重组费用及项目成本 | 88.2 | 45.8 |
| 其中:重组费用-员工离职费用 | 75.4 | 14.2 |
| 项目成本 | 10.2 | 16.3 |
| 其他费用 | 2.6 | 15.3 |
| 收购与剥离相关成本 | 274.2 | 120.8 |
| 其中:因收购导致无形资产摊销增加 | 129.0 | 73.4 |
| 收购及整合成本 | 98.7 | 28.6 |
| 因使用收购会计导致收入减少 | 45.0 | 17.1 |
| 剥离成本 | 1.5 | 1.7 |
| 养老金精算损失/收益 | 8.7 | 80.5 |
| 纠错相关费用 | 7.5 | - |
| 小计 | 378.6 | 247.1 |
| 非经常性损益减少的相关所得税费用 | (119.8) | (74.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18.4 | 252.9 |
上表以人民币计价的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1 此处非经常性损益为标的公司公告的口径,来源于标的公司官网公告的文件“4Q15 GAAP to non-GAAP Reconcili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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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亿元
| 单位:亿元 | ||
|---|---|---|
| 2015 年 | 2014 年 | |
| 报告净利润/(亏损) | (2.61) | 5.17 |
| 非经常性损益构成: | ||
| 重组费用及项目成本 | 5.71 | 2.96 |
| 其中:重组费用-员工离职费用 | 4.88 | 0.92 |
| 项目成本 | 0.66 | 1.05 |
| 其他费用 | 0.17 | 0.99 |
| 收购与剥离相关成本 | 17.74 | 7.82 |
| 其中:因收购导致无形资产摊销增加 | 8.35 | 4.75 |
| 收购及整合成本 | 6.39 | 1.85 |
| 因使用收购会计导致收入减少 | 2.91 | 1.11 |
| 剥离成本 | 0.10 | 0.11 |
| 养老金精算损失/收益 | 0.56 | 5.21 |
| 纠错相关费用 | 0.48 | - |
| 小计 | 24.49 | 15.99 |
| 非经常性损益减少的相关所得税费用 | (7.78) | (4.7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4.10 | 16.37 |
(2)Lexmark 非经常性损益产生原因
① 重组费用及项目成本
Lexmark 的重组费用及项目成本主要为 2012 年、2015 年和 2016 年的重组 计划产生的费用和与推出这些计划相关的项目成本。2012 年重组计划主要与 Lexmark 2015 年继续执行重组计划出售喷墨打印技术和相关资产有关;2015 年 重组计划主要为 Lexmark 收购 Kofax 后对整个标的公司进行整合,精简相同职 能部门人员等。2016 年 2 月 23 日,Lexmark 公布了 2016 年重组计划,目的主 要为提高 ISS 盈利能力及运营效率。
② 收购与剥离相关成本
Lexmark 收购和剥离相关的非经常性费用包括交易相关的投资银行、法律、 财务和其他中介机构的顾问费,以及与收购和出售相关的 IT 整合成本等。此外, 还包括非现金项目,如因使用收购会计以公允价值入账而减少的递延收入金额, 以及出售喷墨打印技术及相关资产产生的一次性收益。
③ 养老金精算损失/收益
Lexmark 养老金精算的损失/收益主要是因调整折现率而产生的养老金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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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退休后福利精算损失。
④ 纠错相关费用
Lexmark 于 2014 年度因税务部门内部控制缺陷被其审计师评为“重大缺 陷”。为弥补不足,及时纠正税务记账错误,Lexmark 自 2015 年起聘请专业机 构为其提供相关税务服务,并于 2015 年度发生纠错费用 750 万美元。
(3)此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将有助于公司的全球化布局,公司将利用标的公司的全球声誉、市 场地位、销售渠道、技术优势快速进入欧美等海外市场,并借此了解国际市场环 境、法律环境、经营环境等,加快公司的国际化进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 营业务得以进一步加强,与 Lexmark 的协同效应将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的盈利 能力,具体如下:
①高低端市场的全面覆盖
公司打印相关产品的销售主要集中在欧洲及亚太地区的中低端市场, Lexmark 有全球性的销售渠道,其优势区域在欧美等地区,其在高端办公领域有 强大的直销团队和服务团队,具有相当的市场地位。通过本次交易,公司不仅能 够借助 Lexmark 全球销售渠道和国际服务经验积极开拓海外中高端市场,而且 可以将 Lexmark 的商业模式及高端产品引入国内中高端市场,提高公司为国内 中高端客户服务的能力,满足国内中高端市场需求,扩大中高端市场的收入规模。
②打印机整机设备能够激活其他打印产品的市场销售潜力
Lexmark 打印品牌已在全球市场获得相当的市场认知和市场地位,在打印机 整机设备领域发展多年,积累了深厚的技术资源和客户资源,公司可以借助 Lexmark 在打印机整机设备领域的品牌和出货量优势,对公司的打印耗材及其他 配件销售形成拉动,形成利用打印机设备整机开拓品牌及市场,利用耗材及配件 及打印服务贡献利润的盈利格局。
③技术资源共享,提高产品品质
Lexmark 在激光打印耗材及芯片研发领域经验丰富,拥有完整的激光打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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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Lexmark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多项专利,以及成熟的打印图像处理、彩色打 印、引擎控制、网络信息管理技术等领先技术。通过本次交易,可以为公司节约 技术研发积累期,在较短时间内突破外国厂商专利封锁,实现产品和技术的完善, 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品质,实现公司跨越式成长。
④供应链整合能够有效降低成本
Lexmark 的打印业务拥有全球供应链和物流网络,在美国、墨西哥设有生产 基地,在中国、比利时、阿根廷等地设有物流中心,在美国、印度、俄罗斯等地 设有研发中心。而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在全球范围内也有相应的布局,本次交易完 成后,公司可将已有生产基地、物流中心、研发中心与 Lexmark 的供应链和物 流网络进行优质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各自优势提高运作效率,节约大量生产成本 和管理成本。
尽管 Lexmark 在报告期内对外收购发生大额企业重组费用等非经常性支出, 但剔除此等因素的影响,Lexmark 在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2.53 亿美元(约合 16.37 亿元)和 2.18 亿美元(约合 14.10 亿元)。而且,Lexmark 在报告期内发生重组费用等非经常性支出均不会对 Lexmark 的经营成果产生较 大的持续影响。另一方面,随着行业的发展,ISS 业务中的耗材及部件、硬件等 传统业务逐渐饱和,ISS 业务中的软件及服务业务将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Lexmark 的 ES 业务及 ISS 业务中的软件及服务业务在报告期内表现良好,毛利 水平逐年增加。综上所述,此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2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期来看,如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能 够对 Lexmark 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公司现有业务与 Lexmark 在打印 耗材、软件及服务等领域的协同效应,节约公司的运营成本,同时积极拓展下游 产业链,那么本次交易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利润水平和每股收益,使上市 公司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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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四:由于标的公司净利润较小甚至亏损,且此次交易预计 产生的财务费用和中介费用较大,请详细披露此次交易的中介费用以 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合并后是否存在连续 亏损的可能,并充分提示风险,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1)此次交易预计产生的财务费用和中介费用,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 此次交易预计产生的财务费用及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请参见本回复之 “问题三”的相关内容。
此次交易的买方中介费用合计约为 5,000 万美元,包括聘请境外财务顾问美 驰亚洲有限公司、尽调机构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境外法律顾问美国 世达律师事务所、境内财务顾问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境内会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团队所支 付的费用。
根据《联合投资协议》,此次交易完成后,联合投资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 交易费用,由其各方按照比例分担。
因此,上述中介费用将使得上市公司净利润减少 5,000 万美元,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减少 2,559 万美元。
(2)上市公司合并后是否存在连续亏损的可能
标的公司在 2014 及 2015 财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0.80 亿美元(约合 5.17 亿元) 和-0.40 亿美元(约合-2.61 亿元),净利润较小甚至亏损,但主要是由于非经常 性损益对其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剔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Lexmark 在 2014 财年和 2015 财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2.53 亿美元(约合 16.37 亿元)合 2.18 亿美元 (约合 14.10 亿元)。但本次交易的财务费用和中介费用较大,若在合并完成后 上市公司未能顺利实施整合计划,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则上市公司在极端情况下 存在连续亏损甚至暂停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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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在 2014 及 2015 财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0.80 亿美元(约合 5.17 亿元)和-0.40 亿美元(约合-2.61 亿元),净利润较小甚 至亏损,但主要是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对其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剔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影响,Lexmark 在 2014 财年和 2015 财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2.53 亿美元(约 合 16.37 亿元)合 2.18 亿美元(约合 14.10 亿元)。但本次交易的财务费用和中 介费用较大,在极端情况下,若在合并完成后上市公司未能顺利实施整合计划, 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则上市公司存在连续亏损甚至暂停上市的风险。
3 、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和“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中补 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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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五: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的溢价率较高,本次交易完成 后,在上市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将会形成较大金额的商誉。( 1 ) 请补充披露商誉的具体金额和商誉金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
( 2 )标的公司的商誉占资产总额的 33.87% ,是否存在商誉减值风险。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1 、 上市公司回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 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第十四条规定 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 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合并成本的分配需经专业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最后的合并成本以本次 交易交割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最后可辨认净资产价值将以交割日的评估报告为 准。 公司将在交割日后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及审计师对购买日的合并成本进行分 配评估及审计,因此上市公司目前难以准确估算交割日标的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 公允价值以及商誉的金额。根据管理层基于现状的初步估算,商誉在交易后占上 市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在 30%-45%左右。
(2)根据标的公司 2014 年及 2015 年年报,标的公司在 2014 年和 2015 年 均进行了减值测试的量化评估。为预计商誉减值测试的公允价值,标的公司采用 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市场法进行计算,标的公司管理层认为测试结果显示标的公司 商誉不存在减值风险。并且,根据标的公司管理层表述,标的公司会对商誉的减 值测试进行量化评估,并向董事局汇报。根据 2014 年及 2015 年经审计的年报, 标的公司并未在账面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考虑到标的公司的商誉占标的公司总资 产的比例较高,管理层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商誉减值风险提示。
2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考虑到在标的资产实际完成交割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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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无法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及审计师对购买日的合并成本进行评估及审计,管 理层难以准确估算交割日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商誉的具体金额。 管理层估算的本次交易后商誉占总资产的比例仅供参考。商誉的具体金额及其占 上市公司总资产比例需以交割日后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及审计师的评估及审计结 果为准。(2)标的公司的商誉占标的公司资产总额的 33.87%,根据 2014 年及 2015 年经审计的年报,标的公司并未在账面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考虑到标的公司的商 誉占标的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较高,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了标的公 司商誉减值风险。
3 、 补充披露
上述内容已于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十七、标的公司商 誉减值的风险”、“第十一节 风险因素”之“二、标的资产经营风险”之“(十 一)标的公司商誉减值的风险”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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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六:报告书披露,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承担的终止费购买了 相关保险,请披露保费、保额及赔偿条件。
1 、 上市公司回复
该保险所覆盖的是在交易未能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批时,买方需要 支付 9500 万美元(约合人民币 6.15 亿元)终止费的风险。该保险属于定制保险, 目的是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因交易终止而可能承担的损失。保费、保额及赔偿条 件等内容是根据特定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谈判而确定的,市场上 并无统一收费标准或行业惯例,因此属于敏感的商业秘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第四条的规定,暂时无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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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七:请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
26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 年修订)》补充披露标的公司 的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1 、 上市公司回复
标的公司是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基于美国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其并未披露 客户和供应商的相关数据,标的公司表示该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由于本次重 组相关协议生效前,本次交易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暂时不能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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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八:请补充披露以人民币计价的财务数据。
1 、 上市公司回复
为方便投资者理解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已认真核查披露文件,对相关披露文 件中涉及的部分外币金额已折算为人民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相关外币金额均 以合并协议签署日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其中,《珠海 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 Lexmark 财务报表的折算金额可能与后续披露的 Lexmark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中的金 额存在差异,请以 Lexmark 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中的金额为准。
2 、 补充披露
以人民币计价的财务数据已在重组报告书中相应位置补充披露。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5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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