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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estar Corporation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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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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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1-116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向汪东颖等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70 号)的核准,纳思 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 股 普通股股票155,714,730 股,每股发行价格32.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0.30 元,扣除与本次重组有关的独立财务顾问费、承销费用、审计 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3,422,567.46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55,714,730.00 元,余额人民币4,807,707,837.46 元转入资本公积。

2021 年11 月26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 告》(ZM10120 号),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珠海奔图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系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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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初始存放金额(元)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用途
高性能高安全性系列激光打印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1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8110901013301352464 836,000,0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借款
2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8110901012201352481 2,500,000,000.00
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15132227830041 832,000,000.00
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
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2020629100363917 807,999,980.30
高性能高安全性系列激光打印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5 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 8110901012401359655 0.00
合计 4,975,999,980.30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甲方2) 乙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丙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约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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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罗斌、张烃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 年12 月31 日。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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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