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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wise Intelligence China 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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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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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及《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格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职业道德和信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三)条所称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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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 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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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公司对选聘、 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 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按审计业务 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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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五)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七)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履行义务;

(八)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除上述第(一)(三)(八)项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 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 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 况及具体内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 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