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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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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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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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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 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 机系统集成,开发及运营维护,软件、智能卡机具、 智能终端、电子仪器仪表、电力电子产品、能源电 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商用密 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 术的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设备安装与服务;房屋租赁;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国内广告业务;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与销售;电子 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 机系统集成,开发及运营维护,软件、智能卡机具、 智能终端、电子仪器仪表、电力电子产品、能源电 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商用密 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 术的咨询、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 货物和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设备安装与 服务;房屋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教学设备、教学 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集成电路 设计与销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 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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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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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特此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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