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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Feb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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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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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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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4-005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他承诺相关方 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严格的专项自查。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 其他承诺相关方所做出的承诺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 也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他承诺相关方尚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尚卫国、付秋生、赵 利宾、华梦阳、傅常顺、刘恩臣、郎金文、杜建平、葛晓阁等 10 名自然人股东 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时间:2010 年 12 月 17 日;
承诺期限:2011 年 7 月 29 日-2014 年 7 月 29 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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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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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维国、尚卫国、付秋生、赵利宾、华梦阳、刘恩臣、王葆玲等 7 名自 然人股东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时间:2010 年 12 月 17 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 的情况。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控制任何与新开普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新开普相同或类似 的产品或业务;本人与新开普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将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 经营与新开普生产、经营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任何与新开普业务直接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任何活动,以避免 对新开普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新开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新开普及新 开普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若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体出现与新开普业务有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新开普可以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 经营的方式将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务集中到新开普经营。
5、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若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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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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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在出售或转让与新开普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或权益时,在同等条件下给 予新开普优先购买的权利。
6、如本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 项发生,本人将承担因此给新开普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承诺时间:2010 年 12 月 17 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 的情况。
三、相关股东关于郑州新开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02 年 4 月增资有关事项 的承诺
2002 年 4 月,郑州新开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由 51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但该次增资并未及时到位,而是于 2002 年 10 月前陆续到位。为此,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华梦阳、郎金文、杜建平、傅 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等 9 名增资股东共同作出书面承诺:
“(1)有限公司 2002 年 4 月增资时,增资股东用于出资的资金和实物资产 均系增资股东自筹资金或自有实物资产,前述资金和实物资产来源真实合法,不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存在被有关部门收缴、追索等法律风险;如因前述资金 和实物资产来源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华梦阳、郎 金文、杜建平、傅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等 9 人承担。
(2)各增资股东对前述有限公司 2002 年 4 月增资时其他增资股东的出资方 式和出资金额均无任何争议,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若因前述有限公司 2002 年 4 月增资时股东出资没有及时全额到位的问 题,致使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 华梦阳、郎金文、杜建平、傅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等 9 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因 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
承诺时间:2010 年 11 月 15 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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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承诺:
“若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 房公积金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在承担后不向郑州新开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追偿,确保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时间:2011 年 3 月 21 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 的情况。
五、公司关于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1、2013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 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到期公司将及时、足额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从事证 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分 别为 2013-026、2013-028)。
201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已将合计 2,000 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归还至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并已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71)。
承诺时间:2013 年 5 月 29 日;
承诺期限:2013 年 5 月 29 日-2014 年 5 月 29 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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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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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 2,5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由公司 2013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的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 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13 年 10 月 26 日、2013 年 11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3-049、2013-051、2013-059)。
承诺时间:2013 年 11 月 12 日;
承诺期限:2013 年 11 月 12 日-2014 年 11 月 12 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 的情况。
特此公告。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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