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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5
Jan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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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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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维国等 10 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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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5-006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杨维国等 10 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开普”)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收到杨维国(甲方)、付秋生(乙方)、尚卫国(丙方)、赵利宾(丁方)、 刘恩臣(戊方)、傅常顺(巳方)、郎金文(庚方)、华梦阳(辛方)、葛晓阁(壬 方)、杜建平(癸方)的通知,鉴于杨维国、付秋生、尚卫国、赵利宾、刘恩臣、 傅常顺、郎金文、华梦阳、葛晓阁、杜建平等 10 人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签署的 《一致行动协议书》已到期,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书签署的背景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为杨维国,持有公司3392万股,占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23.77%,股东付秋生、尚卫国、赵利宾、刘恩臣、傅常顺、郎金文、华梦阳、 葛晓阁、杜建平,合计持有公司37.41%股份。
2、杨维国、付秋生、尚卫国、赵利宾、刘恩臣、傅常顺、郎金文、华梦阳、 葛晓阁、杜建平等10人于2010年12月1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对一致行 动关系和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7月29日届满时,原 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1月3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成员未发生变化,其基本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 名 | 所 在 地 | 任 职 情 况 |
|---|---|---|---|
| 1 | 杨维国 | 郑州市 | 新开普董事长、总经理 |
| 2 | 付秋生 | 郑州市 | 新开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 3 | 尚卫国 | 郑州市 | 新开普董事、副总经理 |
| 4 | 赵利宾 | 郑州市 | 新开普董事、副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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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维国等 10 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公告
| 5 | 刘恩臣 | 郑州市 | 新开普监事会主席 |
|---|---|---|---|
| 6 | 傅常顺 | 郑州市 | 新开普副总经理 |
| 7 | 郎金文 | 郑州市 | 新开普区域总经理、系核心人员 |
| 8 | 华梦阳 | 郑州市 | 新开普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 9 | 葛晓阁 | 郑州市 | 新开普区域总经理、系核心人员 |
| 10 | 杜建平 | 郑州市 | 新开普副总经理 |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一般约定
1.1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 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
1.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 分一致。
1.3 本协议各方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应基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公司 股份行使股东权力时保持一致。本协议各方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增持或减 持所持公司股份,但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通知本协议甲方或甲方指 定人,并在增持或减持后立即通知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如增持,增持后各方仍应 就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减持,减持后各方仍应就其所持剩 余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1.4本协议各方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得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5本协议各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提案权一致
2.1如本协议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 须事先与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书面一致意见后,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2.2如协议各方经充分沟通协商后,就本协议任一方所提议案出现不一致意 见时,应按照本协议各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占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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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称“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投票表决。各方一致同意,经占合计持股数二 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股份表决通过提案申请的,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 东大会提出提案;经前述表决未获得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 的,放弃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2.3本条所称本协议各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系指截至本协议各方就本 协议任一方提出的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事项是否向股东大会提案进行表决的前一 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15时股票交易结束时,本协议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额。
第三条 表决权一致
3.1协议各方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前须充分沟 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 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3.2如果协议各方根据前款约定经充分沟通协商后,就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 决权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协议各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占合计持股 数的比例投票表决,并以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股份表决通 过的意见为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3.3本条所称本协议各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系指截至审议有关公司经 营发展事项的当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15时股票交易结束时, 本协议各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
3、4为保证本协议第3.1、3.2款的规定得以执行,在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进 行表决时,本协议各方填写好表决票后,应先将表决票提交给甲方,经甲方确认 协议各方的表决意见一致后,再由甲方将协议各方的表决票一并提交给股东大会 收票人。
3.5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共同委 托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股东大会的 计票人和监票人发现本协议各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出现对任何事 项的表决权行使不一致的情形,则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将表决票退还给 本协议各方,并要求本协议各方再次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进行协商,各方应再按本 条第3.1款、3.2款和3.4款的规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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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维国等 10 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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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委托授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本协议各方均应出席现场会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任 何原因不能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代表其参加公司股东 大会,并授权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除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外,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网络投票方式对公司股东大会相 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5.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叁】年。
5.2本协议生效后,在本协议各方担任公司股东的期间对其具有约束力;如 任何一方不再为公司股东,本协议对其他各方仍有约束力。
5.3本协议届满前60日内,本协议各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进行协商,并根据协 商情况另行签署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使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所 发生之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协议各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三、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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