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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Feb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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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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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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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做出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修改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
|---|---|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由股东大会召集 | |
|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 |
| 人确定。 | |
| 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 |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
|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 | |
|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 |
| 本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
| 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 |
|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 |
|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 |
|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 |
|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 为出席。 |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 |
|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 |
| 票表决权。 | |
|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
|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 |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
| 表决权。 |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
|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
|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
|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 |
|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 |
|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
|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
|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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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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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法规的无效。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 民法院撤销。 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特此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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