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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Feb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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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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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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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 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ngzhou 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1/3以 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 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第一条 为维护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 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 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 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 等专业资质)。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含公司向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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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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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五)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事项; 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他事项。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 „„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及本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 章程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 分配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对于公司当年的利润分 配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当年未 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 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 1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该 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该等 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
如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0%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该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 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 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该 等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 意见;
(三)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若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本条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未来12个月内拟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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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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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前述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 金额的计算标准应按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的类型在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股本规模 150%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 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需要调整或变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规定并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 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安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制定分红回报 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 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 核后,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制定各期利润分 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安 排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 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并须经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或者变更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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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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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 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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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
上述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名称条款的修改,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内容为准。
特此说明。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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