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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Dec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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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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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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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16-125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4 号文核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新开普”)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 13,000,000 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 25.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25,000,000.00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 11,213,679.30 元(含进项税 577,387.85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313,786,320.7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73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 统称“专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 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情况
为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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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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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作为甲 方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丙方)、前述两家专户银行(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 新开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 | 南京证券 | 41050167610800000116 | 223,603,773.55 | 职业教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
| 新开普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 南京证券 | 262450628272 | 90,182,547.15 | 高校移动互联服务平台项目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南京证券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雪明、张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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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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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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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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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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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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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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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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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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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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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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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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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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