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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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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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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贵会证监许可[2016]1324 号文核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开普”、“发行人”、“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 超过 1,3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 承销商,认为新开普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新开普有关本次 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定价过程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发行 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新开普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次发行过程和 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16 年 11 月 14 日)。本次非 公开发行底价为 21.26 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21.26 元/ 股)。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投 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认购价格优先、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本 次发行价格为 25 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3.62 元/股的 105.84%,相当于发行底价 21.26 元/股的 117.59%。
(二)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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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13,000,000.00 股,未超过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 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4 号)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1,300 万股。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2 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根据认购价格优先、数量优先和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 则确认发行对象及其股份获配数量,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如下表所示:
| 获配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
|---|---|---|---|---|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锁定期 | ||
| 1 | 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000,000 | 275,000,000 | 无 |
| 2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000,000 | 50,000,000 | 无 |
| 合计 | 13,000,000 | 325,000,000 |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配售 对象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和信融智 PIPE16 号私募投资基 金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证券投 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7505;和信融智 PIPE16 号私募投资基金的 备案编码为 SJ6142),,并向南京证券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次发行配售对象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无需履行 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南京证券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前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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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73 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25,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 用 11,213,679.30 元(含进项税 577,387.8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3,786,320.70 元,符合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募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405,000,000.00 元的要求。
(五)锁定期
本次发行价格为 25 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3.82 元/股。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 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5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
2、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6 年 1 月 18 日、2016 年 2 月 23 日、2016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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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3、2016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 期在期限届满后延长 12 个月(即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并将《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 延长至原议案有效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即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并将该等议案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期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6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开 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4 号),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00 万股新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 24:00,南京证券根据安排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151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邀请其参与本次询价。 这些投资者包括 21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5 家保险机构投 资者、股东名册(2016 年 10 月 31 日)前 20 名股东(遇控股股东、董监高、主 承销及其关联方则向后顺延)以及表达了认购意向的 9 名个人投资者和 86 家其 他机构。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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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同 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 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事项。
(二)询价结果
—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即 2016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00 12:00, 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单申购报价单,14 家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其中 7 家应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均已按时缴纳足额的保证金。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申购价格 (元) |
申购数量 (万股)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
|---|---|---|---|---|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
| 1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02 | 260 | 无需缴纳 |
| 21.72 | 350 | |||
| 21.30 | 380 | |||
| 2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1.33 | 600 | 是 |
| 3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5.00 | 400 | 是 |
| 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05 | 260 | 无需缴纳 |
| 5 |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2.70 | 300 | 是 |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83 | 260 | 无需缴纳 |
| 22.30 | 670 | |||
| 21.50 | 1250 | |||
| 7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48 | 330 | 无需缴纳 |
| 21.50 | 640 | |||
| 8 |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55 | 320 | 无需缴纳 |
| 22.70 | 340 | |||
| 21.50 | 350 | |||
| 9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2.79 | 520 | 无需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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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价格 (元) |
申购数量 (万股)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
|---|---|---|---|---|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
| 22.01 | 680 | |||
| 10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70 | 300 | 无需缴纳 |
| 11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3.83 | 260 | 是 |
| 22.69 | 260 | |||
| 21.50 | 260 | |||
| 12 | 西藏泓涵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87 | 260 | 是 |
| 13 | 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50 | 1100 | 是 |
| 14 | 张举 | 24.00 | 520 | 是 |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 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5 元/股。本次发行股数 13,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325,000,000 元,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本次 发行完成后,杨维国直接持有公司 67,84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90%,同时通过郑州佳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43% 的股权,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21.33%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 获配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
|---|---|---|---|---|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锁定期 | ||
| 1 | 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000,000 | 275,000,000 | 无 |
| 2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000,000 | 50,000,000 | 无 |
| 合计 | 13,000,000 | 325,000,000 |
(四)缴款与验资情况
2016 年 11 月 23 日,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均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并缴纳了股票认购款。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 字【2016】第 510414 号”《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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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
2016 年 11 月 24 日,南京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划 转至发行人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 第 71207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1 月 24 日止,新开普实际已发行 13,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25,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 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1,213,679.30 元(含进项税 577,387.85 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3,786,320.70 元,其中:新增股本 13,000,000.00 元、新 - - 增资本公积 301,363,708.55 元、计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577,387.85 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 公平、公正,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复, 并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机构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等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 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 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 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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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 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 件。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配售对象江西和信融 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信融智 PIPE16 号私募投资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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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岑圣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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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吴雪明 张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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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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