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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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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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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8 股票简称:新开普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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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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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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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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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维国 付秋生 尚卫国
赵利宾 张英瑶 王世卿
毕会静 王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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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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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的具体条款 ..................................................................................... 5 三、发行对象 ......................................................................................................... 6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 10 第二节 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2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 1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3 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5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15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15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6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1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18 发行人律师声明 ................................................................................................... 19 审计机构声明 ....................................................................................................... 20 验资机构声明 ....................................................................................................... 21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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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释 义
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涵义:
| 发行人、新开普、公司 | 指 |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东大会 | 指 |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 董事会 | 指 |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交易日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本次发行 | 指 |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 证券 |
指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发行人律师、律师 | 指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 立信所、会计师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本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等,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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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5 年 10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议案。
2、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6 年 1 月 18 日、2016 年 2 月 23 日、2016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第二 十二次、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3、2016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 201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 期在期限届满后延长 12 个月(即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并将《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 延长至原议案有效期限届满后 12 个月(即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并将该等议案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2016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 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期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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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6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开 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4 号),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300 万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截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2 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南京 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 部以现金支付。立信所于当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510414 号”《关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确认 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2016 年 11 月 24 日,南京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 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立信 所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73 号”《验资报告》, 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股本情况。
(四)股权登记情况
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二、本次发行的具体条款
(一)发行股票类型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三)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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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13,000,000 股。 符合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24 号 文的核准内容。
(四)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25 元/股,相当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 23.62 元/股的 105.84%,相当于发行底价 21.26 元/股的 117.59%。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16 年 11 月 14 日)。本次非 公开发行底价为 21.26 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21.26 元/ 股)。
(五)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25,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 11,213,679.30 元(含进项税 577,387.8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3,786,320.70 元。
(六)锁定期
本次发行价格为 25 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3.82 元/股。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即可上市交易。
三、发行对象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情况
1 、申购报价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 24:00,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 151 家 机构及个人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限内,即 2016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00 12:00, 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单申购报价单,14 家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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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7 家应缴纳保证金的投资者均已按时缴纳足额的保证金。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申购价格 (元) |
申购数量 (万股)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
|---|---|---|---|---|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
| 1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02 | 260 | 无需缴纳 |
| 21.72 | 350 | |||
| 21.30 | 380 | |||
| 2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1.33 | 600 | 是 |
| 3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5.00 | 400 | 是 |
| 4 |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05 | 260 | 无需缴纳 |
| 5 | 广西铁路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2.70 | 300 | 是 |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3.83 | 260 | 无需缴纳 |
| 22.30 | 670 | |||
| 21.50 | 1250 | |||
| 7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48 | 330 | 无需缴纳 |
| 21.50 | 640 | |||
| 8 |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4.55 | 320 | 无需缴纳 |
| 22.70 | 340 | |||
| 21.50 | 350 | |||
| 9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2.79 | 520 | 无需缴纳 |
| 22.01 | 680 | |||
| 10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70 | 300 | 无需缴纳 |
| 11 |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3.83 | 260 | 是 |
| 22.69 | 260 | |||
| 21.50 | 260 | |||
| 12 | 西藏泓涵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3.87 | 260 | 是 |
| 13 | 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5.50 | 1100 | 是 |
| 14 | 张举 | 24.00 | 520 | 是 |
2 、确定的发行对象股份配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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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非公开发行按照《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据价格优先、数 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获配对象及获配股数。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25 元/股,发行股票数量 13,000,000.00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325,000,000.00 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 1,300 万股;发行对象总数为 2 名,不超过 5 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 情况如下:
| 获配数量 (股) |
获配金额 (元) |
|||
|---|---|---|---|---|
| 序号 | 申购对象名称 | 锁定期 | ||
| 1 | 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000,000 | 275,000,000 | 无 |
| 2 |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2,000,000 | 50,000,000 | 无 |
| 合计 | 13,000,000 | 325,000,000 |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 、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定代表人: 杨方熙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金融、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有] 专项规定的除外) 注册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阳明路 93 号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科技商务园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A 座 20 层
2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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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成立日期: 1988 年 05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宇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 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有价证券投资等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 号楼西楼 10 层 主要办公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大街 2 号中国华电大厦 B 座 10 层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的 2 名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内无重大交易情况。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材料,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配售 对象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和信融智 PIPE16 号私募投资基 金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证券投 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7505;和信融智 PIPE16 号私募投资基金的 备案编码为 SJ6142),并向南京证券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次发行配售对象中 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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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南京证券 电话: 025-83367888 传真: 025-57710546 保荐代表人: 吴雪明、张建 项目协办人: 岑圣锋
-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利国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电话: 010-66090088 传真: 010-66090016 经办律师: 聂学民、杜莉莉
- (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朱建弟
住所: 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电话: 021-63391166 传真: 021-63392558 经办会计师: 刘金进、李洪勇
- (四)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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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负责人: 朱建弟 住所: 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电话: 021-63391166 传真: 021-63392558 经办会计师: 陈勇波、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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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股东名册 | 股份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限售股份数(股) |
|---|---|---|---|---|
| 杨维国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21.77% | 67,840,000 | 50,880,000 |
| 尚卫国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4.49% | 13,987,200 | 10,490,400 |
| 付秋生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4.32% | 13,468,800 | 10,101,600 |
| 傅常顺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70% | 11,520,000 | 8,640,000 |
| 葛晓阁 | 流通A股 | 3.70% | 11,520,000 | 0 |
| 赵利宾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70% | 11,520,000 | 8,640,000 |
| 杜建平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70% | 11,520,000 | 8,640,000 |
| 华梦阳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70% | 11,520,000 | 8,640,000 |
| 郎金文 | 流通A股 | 3.50% | 10,920,000 | 0 |
| 刘恩臣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47% | 10,820,000 | 8,115,000 |
| 合计 | 56.05% | 174,636,000 | 114,147,00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以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股东情况模拟计算,公司前十大股东 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册 | 股份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限售股份数(股) |
|---|---|---|---|---|
| 杨维国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20.90% | 67,840,000 | 50,880,000 |
| 尚卫国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4.31% | 13,987,200 | 10,490,400 |
| 付秋生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4.15% | 13,468,800 | 10,10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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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傅常顺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55% | 11,520,000 | 8,640,000 |
|---|---|---|---|---|
| 葛晓阁 | 流通A股 | 3.55% | 11,520,000 | 0 |
| 赵利宾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55% | 11,520,000 | 8,640,000 |
| 杜建平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55% | 11,520,000 | 8,640,000 |
| 华梦阳 | 流通A股,流通 受限股份 |
3.55% | 11,520,000 | 8,640,000 |
| 江西和信融 智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
流通A股 | 3.39% | 11,000,000 | 0 |
| 郎金文 | 流通A股 | 3.36% | 10,920,000 | 0 |
| 合计 | 53.85% | 174,816,000 | 106,032,000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股份类别 |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
本次发行前(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
本次发行数 量(股) |
本次发行后(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模拟计算) |
本次发行后(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模拟计算) |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40,553,676 | 45.10% | - | 140,553,676 | 43.30%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 171,070,625 | 54.90% | 13,000,000 | 184,070,625 | 56.70% |
| 合计 | 311,624,301 | 100.00% | 13,000,000 | 324,624,301 | 100% |
杨维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维国直接持有 公司 67,84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90%,同时通过郑州佳辰企 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43%的股份,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21.33%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增加 31,436.37 万元,资产负债率和 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资本结构有所优化;同时,有助于增强公司资产实力和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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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能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通过建设高校移动互联服务平台项目和职业教育产业 基地建设项目,将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延伸公司移动互联网业务,增加 职业教育业务,推动公司由智能一卡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向移动互联网服务运 营商、高校创新服务运营商转型,促进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提高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竞争优势。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 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法人 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造成直接影响。
(六)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新的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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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 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 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 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发行人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 件,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配售对象江西和信融 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信融智 PIPE16 号私募投资基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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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已 履行完毕的发行程序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相关《认购邀请书》、《申 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的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 制的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中江西和信融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用于本次认购的私募基 金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开普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 及的股份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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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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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 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岑圣锋
保荐代表人:
吴雪明 张 建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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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聂学民
杜莉莉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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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审计报告、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 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
刘金进
李洪勇
负责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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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 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
陈勇波
王 娜
负责人:
朱建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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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在发行人、保荐机构办公地址查询: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4 号);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6、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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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 告》之盖章页)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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