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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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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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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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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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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 明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就该事项向新开普的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 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出具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旨在对本次交易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新开普全体投资者及有 关方面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新开普的任 何投资建议和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出 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新开普董事会 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各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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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 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 5 二、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已履行的程序 ........................................................................ 6 三、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9 四、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2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 ............................... 12 六、 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 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3 七、 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3 八、 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4 九、 结论意见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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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
司、新开普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迪科远望、标的公司 北京迪科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变更公
司形式后的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刘永春、丛伟滋、李洪、熊小洪、白海清、黄暂
认购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郑州佳辰、罗会
军、柳楠、吴凤辉
郑州佳辰 郑州佳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由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一致行
动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本次配套融资认购对
象之一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拟购买资产
迪科远望100%股权
本次交易 新开普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
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迪科远望100%股权,并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购买资产协议》 新开普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 新开普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
协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
协议》
新开普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 新开普与配套融资认购对象签订的《股份认购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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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
重组报告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修订稿)》
定价基准日 新开普董事会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决议
公告之日
交易基准日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所选定的基准日,即2014年12月31日
交割日 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公司章程》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南京证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律师、国枫律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会计师、立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评估师、中企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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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新开普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刘永春、丛伟滋、李洪、熊小洪、白 海清、黄暂度共 4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迪科远望 100%股权。迪科远望 100%股权作价 32,000 万元,其中,新开普将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15,600 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中的 16,400 万元。上述交易完成后,新 开普拥有迪科远望 100%股权。

同时,新开普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郑州佳辰、罗会军、柳楠、吴凤 辉共 4 名认购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8,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 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对价与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之和)的 25%,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各交易对方获得的对价情况和配套融资情况如下:

标的资产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融资金额
(万元)
现金支付
(万元)
股份支付
(股)
迪科远望
100%的股权
刘永春 14,720.00 7,544.00 5,064,220
丛伟滋 14,720.00 7,544.00 5,064,220
李 洪 640.00 328.00 220,183
熊小洪 640.00 328.00 220,183
白海清 640.00 328.00 220,183
黄暂度 640.00 328.00 220,183
小计 32,000.00 16,400.00 11,009,172
配套融资 郑州佳辰 5,350.00 - 3,775,582
罗会军 1,080.00 - 762,173
柳楠 1,000.00 - 705,716
吴凤辉 570.00 - 402,258
小计 8,000.00 - 5,64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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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新开普向交易对方支付 16,400.00 万元现金,其中向刘永春支付 7,544.00 万 元,向丛伟滋支付 7,544.00 万元,向李洪支付 328.00 万元,向熊小洪支付 328.00 万元,向白海清支付 328.00 万元,向黄暂度支付 328.00 万元。

根据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上述现金对价的支付安排 为:(1)迪科远望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起 10 日内,上市公司向交 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的 50%即 8,200 万元;(2)剩余现金对价 8,200 万元自交割 之日起 150 日内支付给交易对方。

(三)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情况

1. 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 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股份发 行方式均系非公开发行。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对象为刘永春、丛伟滋、李洪、 熊小洪、白海清、黄暂度。刘永春、丛伟滋、李洪、熊小洪、白海清、黄暂度分 别以其持有的迪科远望股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 )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发行对象为郑州佳辰、罗会军、吴凤辉、 柳楠,郑州佳辰、罗会军、吴凤辉、柳楠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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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向认购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相同。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28.44 元/股。根据新开普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新开普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总股本 14,272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同时 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总股本 14,272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新开普总股本增至 28,544 万股,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 新开普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后调 整为 14.17 元/股。

4. 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及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司向交易对 方合计发行股份 11,009,172 股。依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以及确定的发行价格计 算,公司向认购对象合计发行股份 5,645,729 股,具体如下:

类别 发行对象 发行数量()
交易对方 刘永春 5,064,220
丛伟滋 5,064,220
李 洪 220,183
熊小洪 220,183
白海清 220,183
黄暂度 220,183
配套融资认购对象 郑州佳辰 3,775,582
罗会军 762,173
柳楠 705,716
吴凤辉 4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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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1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12 个月锁定期满后,若可能存在业绩补偿且未实施情形的,则该等股份 继续锁定,直至业绩盈利补偿实施完毕之时。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由于上 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2 )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配套融资认购对象以现金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配套融资认购对象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待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在深交所交易。

6. 配套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

7.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新开普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新 开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8.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已履行的程序

2014 年 11 月 17 日,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股票停牌。 2015 年 2 月 10 日,迪科远望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全体股东将其所持迪 科远望 100%股份转让给新开普。

2015 年 2 月 12 日,郑州佳辰执行事务合伙人做出决定,同意认购新开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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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2015 年 2 月 12 日,上市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 方刘永春、丛伟滋、李洪、熊小洪、白海清、黄暂度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购买 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郑州佳辰、罗会 军、柳楠、吴凤辉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2 月 12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 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5 年 3 月 10 日,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4 月 22 日,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同意新开普与交易对方、迪科远望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

2015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 2015 年第 35 次工作会议对本次交易进行审核,本次交易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向刘永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17 号),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履行了法定的决策、批准程序,得到了监 管部门的核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5 年 6 月 15 日,迪科远望关于公司类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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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相应地,公司名称由“北京迪科远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迪科远望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

2015 年 8 月 13 日,经海淀工商局核准,迪科远望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标 的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迪科远望于 2015 年 8 月 19 日获发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股东由刘永春、丛伟滋、李洪、熊小洪、白海清、 黄暂度(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变更为本公司。相应地,公司类型由“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迪科远望 取得了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02696240)。

至此,迪科远望 100% 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迪科远望成为上市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2. 标的资产的对价支付情况

1 )股份对价支付情况

2015 年 9 月 11 日,立信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44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9 月 9 日止,交易对方以其合计持有的迪科远望 100%的股权出资 11,009,172 元,增加公司股本 11,009,172 元。

2 )现金对价支付情况

2015 年 9 月 14 日,公司向交易对方刘永春、丛伟滋、李洪、熊小洪、白海 清、黄暂度分别支付 3,772 万元、3,772 万元、164 万元、164 万元、164 万元、 164 万元(含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本阶段的现金对价支付义务已经履行完 毕。截至本公告书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支付的现金对价为 8,200 万元,根据公司 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该等现金对价由本公司在交割日起 150 日 内支付。

3. 配套资金募集情况

2015 年 9 月 8 日,向郑州佳辰、罗会军、柳楠、吴凤辉共 4 名认购对象发 出了《缴款通知书》,郑州佳辰、罗会军、柳楠、吴凤辉共 4 名认购对象在规定 的时间内均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2015 年 9 月 9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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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0355 号《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 的验资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8 日止,南京证券在南京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开 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实际收到新开普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资金合计 人民币 79,999,979.93 元。资金缴纳情况符合《缴款通知书》的约定。

2015 年 9 月 9 日,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发行人 应支付给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的发行费用 8,500,000.00 元后的余额 71,499,979.93 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内。

2015 年 9 月 1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5]第 711441 号《验资报告》:贵公司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6,654,901 股 (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4.17 元,申请增加注册资本(股本) 人民币 16,654,901.00 元。其构成为:(1)刘永春、丛伟滋分别以其持有的价值 为人民币 71,760,000.00 元的迪科远望股权认购 5,064,220 股;李洪、熊小洪、白 海清、黄暂度分别以其持有的价值为人民币 3,120,000.00 元的迪科远望股权认购 220,183 股;(2)郑州佳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货币资金 53,499,996.94 元认购 3,775,582 股、罗会军以货币资金 10,799,991.41 元认购 762,173 股、柳楠 以货币资金 9,999,995.72 元认购 705,716 股、吴凤辉以货币资金 5,699,995.86 元 认购 402,258 股,上述货币资金于 2015 年 9 月 9 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302,094,901.00 元。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9 月 9 日止,贵公司 发行股份总额为人民币 235,999,979.93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9,045,931.19 元后的净额为人民币 226,954,048.74 元(其中发行股份募集货币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70,954,048.74 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 16,654,901.00 元,计入“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 210,299,147.74 元。

4. 股份登记情况

201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了本次交易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和《证券持有人名 册(在册股东与未到账股东合并名册)》。

本次交易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新开普的股东名册。该等手续的办理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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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况。

6. 标的资产的过渡期损益情况

根据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议》,交易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之间的过渡期内,任何与标的资产相关的收 益归本公司享有;标的资产产生亏损的,则亏损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其持有的标 的资产的股权比例向本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1404 号),过渡 期内,迪科远望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645,875.08 元。根据《购买资 产协议》及《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的上述收益由新 开普享有,不存在需要交易对方补足的情况。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新开普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 对方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过户与本阶段对价的支付,标的资产已经完成相应的工 商变更;新开普已经完成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新开普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在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 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程序合法有效。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在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本次交易相关资产的权 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已如实披露,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 差异。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将向本公司推荐 1 名副总经理候选人,该等人员 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除上述情况以外,本次交易不涉及新开普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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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亦不涉及标的资产员工劳动关系的变更及员工安置问题。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述人员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新开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和约定。

另外,本独立财务顾问注意到,新开普 2015 年 5 月 5 日发布 2015-042 号公 告,披露了董事会收到谷建全的书面辞职报告,谷建全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 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该独立董事变动 事项不属于本次交易的安排。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 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交易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协议包括:

  •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协议:(1)《购买资产协议》;(2)《业绩补偿

  • 协议》;(3)《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2、上市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 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杨维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对股份锁定做出了相关承诺,交 易对方对股份锁定、业绩补偿、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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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对象对股份锁定、出资来源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杨维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交易对方、认购对象已经或正在按照相关的承诺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八、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 新开普工商变更登记

新开普已办理本次交易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2. 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 障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督促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 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承诺。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履行了法定的决策、批准程序,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核准;本次交易 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本阶段的对价已经 交付完毕;募集的配套资金已经到位;本次交易新增发行股份已完成登记工作; 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 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交易相关方签署的相关协 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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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关于新开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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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 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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