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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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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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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 [2021]ZG11046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一、二、 目 录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页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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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046 号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 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 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 7 号)及相关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 鉴证意见。

鉴证报告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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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 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 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 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 中国 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鉴证报告 第 2 页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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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新开普”)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 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 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 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 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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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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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新开普、北京迪科远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 树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开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完美数联(杭州)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希嘉创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新开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开普 志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智慧校园应用解决方案、智慧校园云平台解决方案、 智慧政企解决方案、运维服务四大业务领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是教育科 技服务业务运营风险。作为公司之新业务,职业教育之运营方式、盈利模式与其现 有智能一卡通业务完全不同,公司面临一定的业务运营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 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 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 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 陷认定标准如下:

  •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I 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II 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III 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②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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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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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II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III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③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般缺陷指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外的其它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1% 营业收入1%≤错报<营业收入2% 错报≥营业收入2%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1% 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额2% 错报≥资产总额2%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

I 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

II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III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IV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②重要缺陷的认定标准

I 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

II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III 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IV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

I 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II 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III 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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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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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V 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VI 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1% 资产总额1%≤损失金额<资产总额2% 损失金额≥资产总额2%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

  • 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 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综合上述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不存在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 露内部控制信息。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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