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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p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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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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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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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的事项是基于公司客观情况做 出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同意本次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的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047 号),并经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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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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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指引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 控制等相关文件,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制定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并在企业管理的各个关键 环节、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有效控制了公司经营风险 和财务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 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考虑到公司业务持续发展,且经营现金流同步增长,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 利益,使公司的价值能够更加公允、客观的体现,从长远角度回报投资者,使全 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2020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81,092,495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4,744,102 股后的总股本 476,348,3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0.6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28,580,903.58 元(含税)。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 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 展,有利于公司的价值更加公允、客观地体现,同时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障, 从长远角度回报投资者,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1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1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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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 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制定及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并同意将公司 2021 年董事薪酬政策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聘任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 2020 年度 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 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因此,公 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 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基于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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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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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且期 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投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 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在公司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4,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截至前次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末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
十、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含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运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是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在公司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截至 前次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末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
十一、关于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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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 定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 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严格贯彻执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法规要求,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 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地执行了《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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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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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振华 刘汴生 金香爱
签字日期: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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