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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Feb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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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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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248,简称“新开普”、“公司”、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1年7月完成,持续督导 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保 荐机构”)作为新开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南京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保荐机构名称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步国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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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 | 张睿,025-83367279 |
|---|---|
| 保荐代表人 | 吴雪明,025-8336727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 2014年末,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0248 |
| 股票简称 | 新开普 |
| 注册资本 | 14,272万元 |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维国 |
| 董事会秘书 | 华梦阳 |
| 联系电话 | 0371-56599758 |
| 传真号码 | 0371-56599716 |
|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间 | 2011年7月29日 |
|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
|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
|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新开普于2011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保荐机构为 南京证券,持续督导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南京证券与新开普签署了《保荐协 议》,并指派张睿、吴雪明担任新开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之后 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 关工作:
-
1)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
2)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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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
4)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5)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
6) 就法律法规的新变化等对发行人定期进行培训;
-
7) 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
8) 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 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本保荐机构 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议资料送 交保荐代表人,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 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两家机构能够尽职开展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及 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的保荐工作。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总经理会议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等,保荐机构 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新开普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披露内容比较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 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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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 “智能一卡通整体解决方案技术升级及产业化 项目”、“研发中心升级扩建项目”、“营销与客服网络扩建项目”三个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已达到预期目的。上述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投入募集资金 总额16,025.1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入总额16,918.15万元, 其中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6,109.65万元,应付未付金额808.50万元,募投项目 节余资金-893.05万元。由于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为 1,010.79万元,故节余资金总计117.74万元。公司对上述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进行结项,并将账户剩余的募集资金共计约926.24万元(含节余资金117.74万元、 应付未付金额808.5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为8,105.30 万元(其中包含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后净收入 1,812.40万元)。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新开普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开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余额为8,105.30 万元(其中包含利息收入减除手续费后净收入 1,812.40万元),在新开普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持 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专项督导。
本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职调查等方式对新开普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新开普在此期间存在《保荐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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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睿
吴雪明
保荐机构公章: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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