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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Feb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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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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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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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在公司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已 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议案的全部内容,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 定,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4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制定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 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本公 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 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零;
(三)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地执行了《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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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为使公司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相匹配,使公 司的价值能够更加公允、客观的体现,同时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保障,从长远 角度回报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 2014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42,7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 142,7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85,440,000 股。
我们认为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没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 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的价值更加公允、客观地体现,同时能为投资者提 供更多的保障,从长远角度回报投资者,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 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 2014 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 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 立性,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 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制 定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并在企业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 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有效控制了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 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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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重要缺陷。
五、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710027 号),并经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 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聘任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 2014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以来, 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鉴于该 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 2015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的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并同意将公司 2015 年董事薪酬政 策提请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 年 -2017 年)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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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认为: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引导股东树立长期 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 2,000 万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 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最近 12 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 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核查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 利益最大化。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2,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开始实施。
十、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一)公司本次对“智能一卡通整体解决方案技术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研 发中心升级扩建项目”、“营销与客服网络扩建项目”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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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结项,是在对项目建设计划达成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决定的,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用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 发展的需要,满足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促进公司后续生产 经营和长远发展,为公司和广大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二)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 资等高风险投资。同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公司承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 内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董事会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用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结余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甘勇、谷建全、王世卿、祝田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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