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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Feb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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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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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开普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雪明 联系电话:025-83367279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 睿 联系电话:025-83367279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1、对于审议重要事项的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
信息披露事项,保荐代表人进行了事前
审阅。其中,对于需要保荐机构发表保
荐意见的重要事项,保荐代表人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对于一般信息披露事项,保荐代表
人进行了事后审阅。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已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
机构的要求,督导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
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有效执行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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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2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4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已
按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保荐机构已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并保管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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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次
(2)培训日期 2014 年 12 月23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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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
(一)关于募集资金的承诺
公司的所有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户管理,并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对于尚没有具体使用项目的“其他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本公司最晚于募集资金
到帐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该部分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实际使用该部分资金
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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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
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控制任何与新开
普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新开普相同或类似的
产品或业务;本人与新开普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将不在中国境内
外投资、收购、兼并、经营与新开普生产、经营存在
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
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任何与新开普业务直接竞争或可
能竞争的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新开普的生产经营构成
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新开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地位损害新开普及新开普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若本人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出现与新开普业务有竞争的
经营业务情况时,新开普可以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
营的方式将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
务集中到新开普经营。
5、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若本人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与新开普主营
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或权益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
新开普优先购买的权利。
6、如本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
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将承担因此给新
开普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关于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尚卫国、付秋生、赵利宾、华梦阳、傅常顺、刘恩臣、
郎金文、杜建平、葛晓阁等1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
他5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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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杨维国、尚卫国、付秋生、赵利宾、华梦阳、刘恩臣、
王葆玲等7 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同时还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相关股东关于新开普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
资有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新开普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资时,股东出资
并未及时到位,而是于2002 年10 月前陆续到位,为
此,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华梦阳、郎金文、杜
建平、傅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等9 名增资股东于
2010 年11 月15 日共同作出书面承诺:
“(1)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资时,增资股东用于
出资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均系增资股东自筹资金或自
有实物资产,前述资金和实物资产来源真实合法,不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存在被有关部门收缴、追索
等法律风险;如因前述资金和实物资产来源而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由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华梦阳、
郎金文、杜建平、傅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等9 人承
担。
(2)各增资股东对前述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资时
其他增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均无任何争议,
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若因前述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资时股东出资
没有及时全额到位的问题,致使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
华梦阳、郎金文、杜建平、傅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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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等9 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支
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
(五)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
纳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于2011 年3 月21
日作出承诺:“若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郑州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
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
将足额补偿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在承担后不向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追偿,
确保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六)公司关于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1)2013 年5 月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 个月。
到期公司将及时、足额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公司承诺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后12 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2013 年11 月28 日,公司已将合计2,000 万元
人民币一次性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于
2013 年11 月29 日发布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
(2)2013 年10 月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 2,5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由
公司2013 年11 月12 日召开的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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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供财务资助。

供财务资助。
(七)关于六个月内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承诺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自2013 年10 月28 日
起停牌并于 2013 年10 月30 日发布了《董事会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筹
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聘
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师、评估
师等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
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涉及环节较多,重组方案较为复杂,鉴于目前重组
的某些实施条件尚不成熟,交易双方对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交易方案仍存在一定分歧,公司综合考虑收
购成本及收购标的资产存在的风险因素,从保护全体
股东以及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经慎重考虑,公司于
2014 年1 月6 日发布公告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承诺自本次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八)傅常顺、杜建平等2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傅常顺、杜建平等2 名自然人于2014 年3 月14 日做
出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发
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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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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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睿

吴雪明

保荐机构公章: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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