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ewcapec Electron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Feb 13, 2015
55254_rns_2015-02-13_e5f8e73f-09e9-4cf7-b6ab-c4ae365f4ae0.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开普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雪明 | 联系电话:025-83367279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 睿 | 联系电话:025-83367279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1、对于审议重要事项的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及其他重要 信息披露事项,保荐代表人进行了事前 审阅。其中,对于需要保荐机构发表保 荐意见的重要事项,保荐代表人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对于一般信息披露事项,保荐代表 人进行了事后审阅。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
0 次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已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 机构的要求,督导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 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在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有效执行了相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关规章制度。 | |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4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2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2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4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报送 |
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已 按规定报送。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规 |
保荐机构已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并保管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4 年 12 月23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 |
无 | 无 |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变动 |
无 | 无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 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作的情况 |
无 | 无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状 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
无 | 无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 诺 |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 施 |
| (一)关于募集资金的承诺 公司的所有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户管理,并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对于尚没有具体使用项目的“其他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本公司最晚于募集资金 到帐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该部分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公司实际使用该部分资金 前,将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
是 | -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 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控制任何与新开 普存在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 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新开普相同或类似的 产品或业务;本人与新开普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将不在中国境内 外投资、收购、兼并、经营与新开普生产、经营存在 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 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任何与新开普业务直接竞争或可 能竞争的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新开普的生产经营构成 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新开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地位损害新开普及新开普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若本人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出现与新开普业务有竞争的 经营业务情况时,新开普可以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 营的方式将相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竞争业 务集中到新开普经营。 5、本人保证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若本人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与新开普主营 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或权益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 新开普优先购买的权利。 6、如本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有 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将承担因此给新 开普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是 | |
|---|---|---|
| (三)关于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及其一致行动人 尚卫国、付秋生、赵利宾、华梦阳、傅常顺、刘恩臣、 郎金文、杜建平、葛晓阁等1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 他50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
是 | -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杨维国、尚卫国、付秋生、赵利宾、华梦阳、刘恩臣、 王葆玲等7 名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同时还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
|---|---|---|
| (四)相关股东关于新开普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 资有关事项的承诺 鉴于新开普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资时,股东出资 并未及时到位,而是于2002 年10 月前陆续到位,为 此,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华梦阳、郎金文、杜 建平、傅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等9 名增资股东于 2010 年11 月15 日共同作出书面承诺: “(1)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资时,增资股东用于 出资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均系增资股东自筹资金或自 有实物资产,前述资金和实物资产来源真实合法,不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不存在被有关部门收缴、追索 等法律风险;如因前述资金和实物资产来源而引起的 一切法律责任由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华梦阳、 郎金文、杜建平、傅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等9 人承 担。 (2)各增资股东对前述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资时 其他增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均无任何争议, 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3)若因前述有限公司2002 年4 月增资时股东出资 没有及时全额到位的问题,致使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遭受任何处罚,杨维国、尚卫国、赵利宾、 华梦阳、郎金文、杜建平、傅常顺、葛晓阁和刘恩臣 |
是 | -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 等9 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支 出、经济赔偿或其他损失。” |
||
|---|---|---|
| (五)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 纳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杨维国于2011 年3 月21 日作出承诺:“若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郑州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 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 将足额补偿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在承担后不向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追偿, 确保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是 | - |
| (六)公司关于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 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的承诺 (1)2013 年5 月2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 个月。 到期公司将及时、足额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公司承诺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后12 个月内不从事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 资。2013 年11 月28 日,公司已将合计2,000 万元 人民币一次性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于 2013 年11 月29 日发布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 (2)2013 年10 月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超募 资金 2,5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已经由 公司2013 年11 月12 日召开的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 |
是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供财务资助。
| 供财务资助。 | ||
|---|---|---|
| (七)关于六个月内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承诺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自2013 年10 月28 日 起停牌并于 2013 年10 月30 日发布了《董事会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筹 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聘 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师、评估 师等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 行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工作。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涉及环节较多,重组方案较为复杂,鉴于目前重组 的某些实施条件尚不成熟,交易双方对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交易方案仍存在一定分歧,公司综合考虑收 购成本及收购标的资产存在的风险因素,从保护全体 股东以及公司利益角度出发,经慎重考虑,公司于 2014 年1 月6 日发布公告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承诺自本次股票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是 |
|
| (八)傅常顺、杜建平等2 名自然人股东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 傅常顺、杜建平等2 名自然人于2014 年3 月14 日做 出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发 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是 |
四、其他事项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睿
吴雪明
保荐机构公章: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109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