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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JCM GROUP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Oct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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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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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1-15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变动比例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或“公司”)于2021年10月21 日接到股东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自然人王潇瑟于 2021年9月20日通过网上司法拍卖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王潇瑟于2021年10月20日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福建省厦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前述公司股份1,000万股的财产权利自裁定书送达买受 人王潇瑟时起转移。
王潇瑟系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的配偶的弟弟的配偶,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王潇瑟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的一致行动人。
此外,2021年10月21日,王潇瑟和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表决权委 托协议》约定,王潇瑟将其持有的全部1,000万股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 表决权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使。北京硕晟科 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晟科技”)因接受上述表决权委托,增加持有1,000万 股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1.40%。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的基本情况
1、硕晟科技
1
| 公司名称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司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9层908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9层908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王莉斐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MA01TLFA0T |
| 实际控制人 | 李丽萍 |
| 持股比例 | 李丽萍51%;王莉斐49% |
| 经营范围 |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软件开发;基础 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计算机系统服 务;企业管理;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翻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20年7月17日 |
| 联系方式 | 010-58200081 |
2、李丽萍
| 姓名 | 李丽萍 | 曾用名 | 性别 | 女 | |
|---|---|---|---|---|---|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信 息 |
13012419760131****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
无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
| 最近五年任职 经历 |
2013年4月至今任河北巨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 理;2013年4月至今任石家庄市巨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12月至今任石家庄世群物资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12月至2020 年9月任河北巨基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
3、王潇瑟
| 姓名 | 王潇瑟 | 曾用名 | 性别 | 女 | |
|---|---|---|---|---|---|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信 息 |
13012419820101**** |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
无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
| 最近五年任职 经历 |
2014年4月至今任河北恒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
2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王潇瑟
乙方(受托方):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第一条 表决权等权利委托方案
1.1 委托方拟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作为唯一、排他的受托方,就标的 股份(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委 托方因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被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导致委托方持股数量发生变 化的,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全权代表委托方行使表决权、提名和 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 利之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受托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届时有 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等治理制度,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前述委托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行 权过程中和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进行全面沟通,受托方无 需征得委托方对投票事项及前述相关事项的意见,委托方对受托方就标的股份行使表决 权的投票事项等其他行权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1.2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仍享有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以及标的股份相关的财产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 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标的股份,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权利负担。
1.3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系全权委托,在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前 述委托的全部股东权利过程中,无需委托方再就具体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 机关或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需要,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的要求积极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 实现本协议项下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的目的,委托方应就受托方行使委 托权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 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等)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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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就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方不收取受托方任何费用。委托期间内上市公 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均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即委托方按照持股比例及上市公司的公司 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受托方无需就上市公司的经营损失对委托方承担任何责任。
1.5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等权利的委托期限为2021年10月21 日至2023年12月31日,委托期限届满后是否继续委托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委托期 限内,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本协议项下委托不得因任何事由而撤销。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委托期限内,委托方应保证:
2.1.1其依法拥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
2.1.2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方式为他人代持的情况,该等股份依法 可以委托授权;
2.1.3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主动减持标的股份;
2.1.4不得再向上市公司提出或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
2.1.5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处置标的股份,或在标的股份上 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2.1.6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再就标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亦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 外的任何其他方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方不得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撤销本协 议所列明的委托事项,或其他方式排除受托方行使本协议所列明的委托事项,或对受托 方行使表决权设置、产生任何障碍或不利影响。
2.2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应保证:
2.2.1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2.2其将遵守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证监会和/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 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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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未经委托方同意,其不得将本协议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第三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3.1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各方书面协商一致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
-
终止本协议。
-
3.2 委托方若失去标的股份全部所有权,本协议终止。
第四条 免责与补偿
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受托方不会因受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而被要求 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任 何第三方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 损失。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若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超2个自然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 6.1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6.2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 决。如果在争议产生后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均应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3 双方一致同意,如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会现行仲裁规则项下的 简易程序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放弃各自或共同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共同委托北京仲裁 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由该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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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2020年10月20日,公司披露《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硕晟科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16,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 ;李丽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521,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8%。硕晟科技及其一致 行动人李丽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3,938,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
本次权益变动后,硕晟科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416,7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 李丽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4,521,4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8%;王潇瑟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王潇瑟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123,938,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40%。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比例累计增加1.40%。
| 股东名称 | 种类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
|---|---|---|---|---|---|
| 持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 例(%) |
拥有表决权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 例(%) |
||
| 硕晟科技 | 人民币普通股 | 941.6742 | 1.32 | 941.6742 | 1.32 |
| 李丽萍 | 人民币普通股 | 10,452.1480 | 14.68 | 10,452.1480 | 14.68 |
| 王潇瑟 | 人民币普通股 | 0.0000 | 0.00 | 0.0000 | 0.00 |
| 合计 | 11,393.8222 | 16.00 | 11,393.8222 | 16.00 | |
| 股东名称 | 种类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持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 例(%) |
拥有表决权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 例(%) |
||
| 硕晟科技 | 人民币普通股 | 941.6742 | 1.32 | 941.6742 | 1.32 |
| 李丽萍 | 人民币普通股 | 10,452.1480 | 14.68 | 10,452.1480 | 14.68 |
| 王潇瑟 | 人民币普通股 | 1,000.0000 | 1.40 | 1,000.0000 | 1.40 |
| 合计 | 12,393.8222 | 17.40 | 12,393.8222 | 17.40 |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如下表:
| 1.基本情况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9层908 |
| 一致行动人 | 李丽萍 |
6
| 住所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 |
|---|---|---|---|---|---|---|---|---|---|---|---|
| 一致行动人 | 王潇瑟 | ||||||||||
| 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 ||||||||||
| 王潇瑟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 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
1 |
河北恒凯 物业服务 有限公司 |
2014/4/9 |
500 |
90% | 物业服务,房屋租赁 场地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 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 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女士、王潇瑟 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不 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形。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硕晟科技及其控股股东暨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女 士、王潇瑟女士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1年10月21日 | ||||||||||
| 股票简称 | 恒泰艾普 | 股票代码 | 300157 | ||||||||
| 变动类型(可 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增持股数(万股) | 增持比例(%) | |||||||||
| A 股 | 1,000.0000 | 1.40 | |||||||||
| 合 计 | 1,000.0000 | 1.40 |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其他 □(请注明) |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王潇瑟购买标的股份)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增持股数(万股) 增持比例(%) |
| A 股 | 1,000.0000 1.40 |
| 合 计 | 1,000.0000 1.40 |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 |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
| 其他 □(请注明) |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 自有资金☑(王潇瑟购买标的股份) |
7
| (可多选) | 银行贷款 | □ | □ | |||
|---|---|---|---|---|---|---|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 | |||||
| 股东投资款 | □ | |||||
| 其他 | □(请注明) | |||||
| 不涉及资金来源 | ☑(表决权委托不涉及)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份性质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941.6742 | 1.32 | 941.6742 | 1.32 | ||
| 李丽萍 | 10,452.1480 | 14.68 | 10,452.1480 | 14.68 | ||
| 王潇瑟 | 0.0000 | 0.00 | 1,000.0000 | 1.40 | ||
| 合计持有股份 | 11,393.8222 | 16.00 | 12,393.8222 | 17.40 |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393.8222 | 16.00 | 12,393.8222 | 17.40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 是□ 否 ☑ 诺、意向、计划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是□ 否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 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是 ☑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069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 号,硕晟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合计持有公司113,938,222 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6%。其中180,069股(持股比例0.0253%) 股份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其余113,758,153 股(持股比例15.9747%)股份具有表决权。 注:目前相关行政监管机关并未就明确限制该部分表决权事宜 下发文件。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
| 委托人、受托 人名称/姓名 |
身份 | 本次委托前 持股比例 |
价格 | 本次委托 日期 |
本次委托后按 一致行动人合 并计算比例 占总股本 比例(%) |
|---|---|---|---|---|---|
| 王潇瑟 | 委托人☑受托人□ | 1.40% | - | 2021年10 月21日 |
1.40% 17.40% |
8
| 北京硕晟科技 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 |
委托人□ 受托人☑ | 16.00% | - | 2021年10 月21日 |
1.40% | 17.40% |
|---|---|---|---|---|---|---|
| 本次委托股份限售数量、未来18个月的 股份处置安排或承诺的说明 |
本次委托股份限售数量为0,未来18个月的股份处置安排 或承诺的说明:暂无安排。 |
|||||
| 协议或者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 人、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期限、解除 条件、其他特殊约定等。 |
见前文 | |||||
|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是□ 否□ |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 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
| 8.备查文件 |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告知函》 (2)一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02执452号之一”) (3)《表决权委托协议》 |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李丽萍 一致行动人:王潇瑟
2021年10月22日
9